直播带货要建“黑名单”!新规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10 19:53 1

摘要: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研究起草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6月10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间运营者和营销人员拟列入黑名单,并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其通过更换账号、重新申请

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研究起草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6月10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间运营者和营销人员拟列入黑名单,并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其通过更换账号、重新申请账号、账号迁移等方式,重新进入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并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主体信息,对相关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实现跨平台约束。

在直播回放和举报投诉方面,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产生交易的消费者提供该交易订单的直播视频回放功能,回放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0日。

投诉集中直播间应人工盯播

《办法》细化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违规处置、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管理、动态管控、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责任。例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直播间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关注用户多、交易量大或者直播营销人员影响力较强的重点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采取动态技术监测、人工盯播、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在风险识别方面,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管理专业人员,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

此外,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加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其通过更换账号、重新申请账号、账号迁移等方式,重新进入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主体信息,对相关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实现跨平台约束。

在直播回放和举报投诉方面,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产生交易的消费者提供该交易订单的直播视频回放功能,回放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0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于投诉举报集中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动态技术监测、人工盯播、平台干预等管控处置措施。

AI人直播应显著标识并持续提示

《办法》强化直播间运营者责任,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公示、身份核验等制度,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要求直播营销人员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例如,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服务价格相关信息。采取比价、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标明被比较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和折扣幅度、减价金额等信息。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清晰、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真实含义。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情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也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生成和传播虚假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宣传营销。

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营销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直播页面进行显著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属于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以与自然人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明显区分。

联合惩戒严重违法失信

《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平台内经营者等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核查结果、行政处罚、存续状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以及不予配合抽查核查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依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归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网信部门还将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主体列入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办法》内容,尽快出台实施,进一步健全直播电商常态化监管制度,推动直播电商健康发展。

来源:子清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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