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护航助企】股东知情权的司法边界与行使范围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10 18:30 1

摘要:A公司与B公司于2022年5月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持股40%,B公司持股60%。因B公司成立后未向A公司披露经营状况,A公司于2024年9月书面申请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自成立以来公司所有建筑物修建、设备采购

案情详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22年5月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持股40%,B公司持股60%。因B公司成立后未向A公司披露经营状况,A公司于2024年9月书面申请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自成立以来公司所有建筑物修建、设备采购涉及的全部合同票据、费用支出明细以及对应的发票。但遭B公司以 “资料由原法定代表人保管” 为由拒绝。A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会计法》相关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会计凭证的组成部分,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登记依据,如果股东仅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则股东无法核实公司登记的会计账簿是否与会计凭证内容相符,那么股东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进一步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目的无法实现。并认定关于A公司要求提供C公司所有建筑物修建、设备采购涉及的全部合同票据、费用支出明细以及对应的发票,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以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为限,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提供上述材料。

最终,法院判决C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A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以供A公司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由A公司在C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具体地点可以在A公司经营场所内或另行协商确定,查阅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尤其是会计凭证的查阅权,为规范公司治理与保护股东权益提供了重要参考。商事主体应强化财务资料管理,通过公司章程细化权利义务,避免因知情权纠纷影响企业经营。

文字:王伊盟(区工商联法律顾问、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草原古都生活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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