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4日,湖北某医院一名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表示,由于婚检结果涉及患者隐私,无论是否告知患者的另一半,医生都被坑惨了,可如何是好。
6月4日,湖北某医院一名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表示,由于婚检结果涉及患者隐私,无论是否告知患者的另一半,医生都被坑惨了,可如何是好。
其在文中说道:“婚检带来的影响就是坑医生,两个月前一个女孩子婚检有艾滋病,首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告诉她了,女孩说不能告诉她对象。结果前段时间,男方得了艾滋病,要杀了门诊医生,直接去卫健委告那个医生了,停职待业。”
“一年前,同样一女生婚检携带HIV,上报疾控中心,但医生告诉了她对象,结果两人没结婚,最后女孩子一直投诉医生,投诉成功后医生被停职三个月,后来辞职了。法律规定医生必须保护病人隐私及女性结婚生育权利。”
这个话题在微博上引发热议。医生在保护患者隐私与防止疾病传播之间如何平衡?伴侣的健康权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深入解析。
法律框架下的义务与权利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但医疗机构是否有权直接告知伴侣?国家层面的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公开患者隐私。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专家指出,婚检中医生通常仅需告知患者本人,伴侣的知情权需依赖患者自觉。
然而,地方实践存在差异。云南、广西等地通过地方立法建立配偶告知制度,若患者未在一个月内告知伴侣,医务人员有权代为告知。
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配偶进行检测结果告知。云南因此成为中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对艾滋病患者的配偶进行告知的省份。
据云南省疾控中心主任陆林介绍,国际上对艾滋病配偶进行告知较为普遍,并通过该方式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配偶及性伴侣的传染率下降了近70%,而国内基本都是告知艾滋病患者本人。
2013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这样确实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艾滋病患者配偶的健康权,但是是否侵犯了患者本人的隐私权呢?艾滋病作为令人闻风丧胆的传染病,是否也是患者本人的隐私?
在2013年生效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9月1日生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防治中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
因此,艾滋病作为患者的健康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但从法理学角度看,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时,生命健康权的优先级源于“生存权高于自由”的原则。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涉及到个体的生存和身体健康。没有生命和健康,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因此,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保护。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若能证明患者明知感染仍故意传播,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防与应对
虽然有不少新婚夫妻在领证前会做婚检,但结果仅本人可见,那么婚检的意义又是什么呢?不难看出,这个矛盾的问题亟待法律制度解决。
我们应该如何预防感染传染病?如何应对可能产生的“健康危机”呢?
首先,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当加强劝导义务。医疗机构需在婚检时向患者书面告知《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求其主动告知配偶病情,并签署《告知义务确认书》。此举既能留存证据,又能避免因未履行劝导义务被追责。
另外,建议地方建立配偶告知制度,保护患者配偶以及公共安全。
其次,公民应当主动婚检,互通双方的健康信息。也可以在婚前协议中增设 “重大疾病告知条款”,约定若一方隐瞒艾滋病等疾病,需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最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上述系列事件,小编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1、完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告知制度。参考《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0条,明确“感染者拒绝告知配偶时,医疗机构经疾控中心风险评估后,可向配偶发出匿名风险警示”。
2、优化婚检流程设计。对艾滋等高危传染病,婚检报告除“建议暂缓结婚”外,增加醒目书面警示:“您的配偶存在影响健康的重大风险,建议双方共同咨询医生”。要求双方到场领取并解读结果,医生当面强调“互看报告”的必要性,减少信息壁垒。
3、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通过社区讲座、短视频等形式,普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和《艾滋病防治条例》,重点强调隐瞒疾病的法律后果。
结语
在“健康权重要还是隐私权更重要”的话题中,大家各执一词。
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以保障公民健康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进一步将健康权列为首要人格权。当隐私权与健康权冲突时,法律倾向于优先保护生命健康权。
但即使健康权优先,也需最大限度减少对隐私权的侵害。法院在处理冲突时,会综合评估权利冲突的强度与保护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与配偶发生性关系和是否采取保护措施,是法院判决的两个重要依据。
例如,上海松江法院在审理艾滋病隐瞒案时指出:“若感染者持续与配偶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其隐私权的保护强度应显著降低,配偶的健康权需优先保障”。反之,若感染者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如持续服药、使用安全套),法院可能倾向于限制信息披露范围。
小编呼唤更精细的法律设计,在保护隐私的基础之上打开一扇“善意警示”的窗,让医生的职责天平在生死攸关时敢于向生命倾斜。唯有如此,婚检才能真正成为通往幸福的健康保障,而不是一纸形式。
编辑:众众
审核:邱邱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本文内容综合官方媒体,仅代表个人观点
来源:真爱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