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健康权,应该大于患者的隐私权吗?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6-10 17:18 1

摘要:近日,湖北一妇产主治医师分享了两个婚检案例,其中一个案例里,医生发现女方患艾滋病,却因婚检结果要保密而未告知男方,婚后男方被感染才得知情况;另一个案例里,医生将女方患有艾滋病的婚检结果告知男方后,女方以隐私权受侵犯为由向医院投诉该医生,致医生被停职。

作者:李曙明 律师

婚检查出一方艾滋病,医生该不该告知另一方?6月9日,“婚检查出艾滋医生未告知伴侣致感染”的话题登上热搜。

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北一妇产主治医师分享了两个婚检案例,其中一个案例里,医生发现女方患艾滋病,却因婚检结果要保密而未告知男方,婚后男方被感染才得知情况;另一个案例里,医生将女方患有艾滋病的婚检结果告知男方后,女方以隐私权受侵犯为由向医院投诉该医生,致医生被停职。

©中新网

该医生分享的案例及相关细节是否属实,尚待进一步证实,但这一话题,随即引发了公众极大关注。公众之所以关注此事,是因为这是一个尽管概率很小但又事关重大的问题。其中,隐私权、知情权与健康权的碰撞,对未来立法也有借鉴价值。

隐私权,是从被查出患有艾滋病一方的角度来说的。在婚检艾滋病这件事情上,保护隐私,就是确保其患病的事实不被外人,包括其结婚对象知晓。《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具体身份信息;同时,也对违反隐私保护义务规定了具体惩罚措施。正是根据《条例》规定,案例中将患艾滋病事实告知婚检伴侣的医生才会被投诉、处理。

那么,一方患艾滋病的事实,另一方是不是就无从知晓?倒也不是。《条例》规定,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性伴侣。

现实中,也许多数人会告诉伴侣,以满足其知情权,让对方对于是否继续交往、结婚作出选择,但也有少数人出于各种考虑选择隐瞒。在后一种情况下,该说的不说,医生又不能说,另一方对患病事实一无所知,就只有接受被感染的伤害。

婚检的重要目的,是确保双方在婚前了解彼此的健康状况,以预防遗传病、传染病的传播。艾滋病关系到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权益,如此重大的事项却不能知情,婚检的意义又在哪里?这是不少人的困惑。

刻意隐瞒的一方,会在法律上付出一定代价,包括已缔结婚姻被撤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然而,对于被隐瞒的一方而言,伤害已经发生,再多赔偿也无法弥补其失去的健康。

要不要把患病事实告诉另一方?对医生来说,这似乎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边是患者的隐私权,另一边是患者伴侣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如何实现对二者平衡保护?如果不能“二者得兼”,保护又该向哪一方适度倾斜?

对此,已经有地方开始明确。2023年3月1日起,云南施行新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应当将感染艾滋病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这在当时引发了相当多的讨论,其中有不少网友表态支持。

公民隐私权当然很重要。一旦一个人患有艾滋病的事实被广泛知晓,随之而来的可能是社会歧视。但因此将个人隐私绝对化,也未必可取。以“保护隐私”的名义“遮蔽”伴侣的知情权,损害其身体健康权,缺乏正当性。

总之,隐私权不能绝对化,必要时应为知情权、健康权“让路”。尤其在个别患者不履行法律告知义务的现实下,赋予某些机构、人员对其伴侣的告知权,正当且必要。当然,这也需坚持一个原则:将隐私披露控制在最小范围。(李曙明)

来源: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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