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所述的“离婚难”问题,其焦点主要集中在诉讼离婚这一领域。当前正处于离婚高发期,婚姻制度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伴生物,其离婚率上升是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尽管离婚率居高不下,但司法实践中“离婚难”的问题却日益凸显。自媒体的蓬勃发展及其广泛的传播途径,使得这一
#律师来帮忙#
本文所述的“离婚难”问题,其焦点主要集中在诉讼离婚这一领域。当前正处于离婚高发期,婚姻制度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伴生物,其离婚率上升是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尽管离婚率居高不下,但司法实践中“离婚难”的问题却日益凸显。自媒体的蓬勃发展及其广泛的传播途径,使得这一问题更加直观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微博上诸如“5年起诉4次离婚均被驳回”等新闻频上热搜。钱钟书曾比喻婚姻为围城,离婚难的夫妻如同渴望逃离围城之人。若离婚制度不能合理疏解这部分人的诉求,婚姻制度的稳定及社会和谐都将受到挑战。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法定离婚标准,并沿用至今。
陈敏、徐达两位学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7年3月期间的1931份一审离婚判决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中因“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法定离婚条件存在争议的案件竟然高达1666件。然而,在这众多争议案件中,法官最终认定符合我国法定离婚认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却仅有213件,占比仅为12.79%。这一数据清晰地反映出,2017年我国诉讼离婚案件的现状是少数案件能够得以判决准许离婚。而时至今日,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遵循着一条不成文的规则,即当事人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官通常不会轻易支持其离婚请求。《民法典》实施后,虽新增离婚冷静期,但离婚制度整体调整有限。
司法离婚获得支持的比例较低,尤其在首次诉讼阶段,无论是法定离婚情形还是“感情破裂”引导下的“感情不和”,判决离婚的概率都不高,这是“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瓶颈。据统计,诉讼离婚的首要原因是“感情不和”,但因其难以具体量化衡量,法官缺乏明确的评判依据,往往导致不准予离婚的结果。同时,即便涉及重婚、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情形,获准离婚的概率也较低,这与法定情形界定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大有关,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在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司法裁判结果常受非法定因素影响,如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使得审判结果有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难以令人完全信服。
我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观念深入人心。受此影响,大多数法官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倾向于劝和不劝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概率远高于准予离婚。除非出现特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或夫妻双方已达成离婚合意,法院才会在首次诉讼中判离,这实际上是法官给予双方一个“拨乱反正”、修复关系的机会。若至二审仍坚持离婚,既表明了夫妻和好的可能性渺茫,也为判决提供了有力依据。这种“安全牌”策略虽挽回了一些冲动离婚的夫妻,但也给理性离婚的夫妻增添了障碍,使得我国的法定离婚认定标准在无为而治的理念下沿用至今。
离婚诉讼因其涉及家庭私密领域,举证过程尤为艰难。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制原则,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肩负起主要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诉请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然而,离婚诉讼的特殊性使得当事人难以将生活琐事悉数呈现于法庭,或因私生活曝光而羞于启齿,或缺乏搜集证据的能力。据陈敏、徐达的研究,1931起离婚案件中,仅58.31%的当事人提供了证据,且多为身份证、结婚证、财产清单等,难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多数原告因证据匮乏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最终导致法官判决不准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离婚认定标准,其表述过于抽象,给司法操作及实践带来了不小的认定困难。我国立法原则一向秉持宜松不宜紧,旨在使法律能随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而灵活适用。“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正是以高度抽象的原则形式出现,试图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无法预知的新情况时,能够自由灵活地加以适用。然而,实际情况却并未如立法者所愿。从前文数据中,我们可以粗略地看出,“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高度“一刀切”的裁判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法官在面对这一高度模糊概括的法定离婚认定标准时,往往采取消极适用法律的态度,导致了裁判结果出现偏差。
迈入婚姻殿堂的夫妻都期盼携手白头,但婚姻需精心经营,否则可能面临危机乃至破裂。法律在裁判婚姻危机与死亡时,需有明确依据和规则,既不让危机婚姻轻易终结,也不让死亡婚姻苟延残喘。尽管“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认定标准赋予了诉讼离婚高度自由,但在实际适用中仍显拘谨。现阶段,单纯的“感情破裂”难以满足人们对诉讼离婚规则学习和标准适用的需求,需要更实际、更适用、更具体的规则和制度来保障婚姻自由稳定地建立或消亡。国内婚姻理念相对保守,婚姻危机时第三人介入较少,司法途径因此成为婚姻救济的最后防线,明确裁判标准、统一裁判路径对稳定离婚率至关重要。
来源:知更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