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确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9日
记者从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获悉
⊙明确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收取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应当存入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出售房屋时,不得将减免物业费,许诺购房人占用公共空间、公共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等作为吸引购房人的售房优惠条件;
⊙住宅延期交付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开发企业不得将抵扣或减免物业费作为售后补偿措施;
⊙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包括附件)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收取购房人定金的,应与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条款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益;
⊙不得在主合同签订后,再要求购房人签订与主合同相抵触、违背购房人意愿的附加合同;
⊙不得以购房人不签订附加合同为由,拒绝为购房人申请合同备案。
《通知》还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机构委托销售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房地产经纪”等内容,取得营业执照后需通过“黄石市存量房交易管理平台”办理从业主体登记备案手续;
⊙本地区以外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黄石城区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业务前,须到市住更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中介机构向购房人提供新建商品房销售服务的,应取得开发企业的书面委托授权;
⊙受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黄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