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商业合作中,履约保证金作为关键保障措施,体现着信任与约束的双重价值。近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双方因经销协议“泡汤”引发保证金退还矛盾的合同纠纷案件。
在商业合作中,履约保证金作为关键保障措施,体现着信任与约束的双重价值。近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双方因经销协议“泡汤”引发保证金退还矛盾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5月,原告磐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二级经销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二级经销商,并向被告交纳15万元保证金,被告持续在原告线下门店展示、宣传、推销其公司展车。自2024年6月,被告不再向原告提供车辆,原告以被告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为由,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均遭到拒绝,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立即联系被告公司的负责人说明案情,该公司负责人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未到,保证金不应返还,但从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上看,双方合同确实已经期满。
为什么双方会对白纸黑字的合同期限产生如此大的分歧呢?
经过法官深入调查发现,原、被告双方在2023年5月开展合作后,促进了汽车销售增长,实现了双方互利共赢。2024年5月该合同期满后,原、被告决定重新签署一份合同继续开展合作,为了方便,双方磋商简化流程,被告不退还上一份合同中的15万元保证金,同时原告不再重新缴纳,该保证金顺延至第二份合同中。然后,在此合作期间,被告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未及时向原告提供展出车辆,原告以此为由索要保证金,被告提出以“原告交出其手中纸质合同”为返还保证金的条件,原告按对方要求操作后,对方以“手续未办妥”“资金未到位”“公司审批延迟”等理由推脱,始终未给出明确的退还时间。在走诉讼程序中,原告担心没有纸质合同会对自己不利,所以将签订第二份合同的事实直接略过,这才导致双方的“各执一词”。
法官在仔细梳理卷宗材料充分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矛盾焦点在于合同是否在履行期内。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积极开展双方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阐释合同约定与法律适用逻辑,说明合同效力不因原件丢失而失效,原告曾以微信等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对方有承诺退还保证金的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合同真实存在,刻意隐瞒行为可能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不提供展车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在双方磋商退还保证问题上任意反悔,被告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最终,双方就保证金退还协商一致并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来源:吉林高新法院
编辑:雪儿
撰稿人:郭林叶、韩冬
审核:东方
来源:一点资讯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