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辽宁沈阳,男子与女房东连续3次无套发生关系感染HPV,要求赔偿女房东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3万元,法院如何判?(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沈阳,男子与女房东连续3次无套发生关系感染HPV,要求赔偿女房东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3万元,法院如何判?(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于丹是沈阳市浑南区的住户。她以前对外招租客户,而王顺因没有房屋居住,10月13日看到了她的招租信息后,就租赁了她的空房进行居住,两人成了邻居。王顺说,刚租进来第二天,10月14日,于丹就主动“撩”他,两人发生了关系。王顺说自己要求戴套,但于丹强行摘掉了!之后两天(15号、17号)又发生了两次,也都没戴套。
没过几天(19号),王顺感觉“下面”不舒服,怀疑于丹有病,问她,她没正面回答。接着,王顺帮于丹拿外卖时,发现她买了治性病的药!后来还在她抽屉里发现另一种治性病的药!王顺又接着质问于丹,于丹只说自己查过HPV(人乳头瘤病毒),没说结果。
王顺吓坏了,赶紧去医院(10月28日),查出来支原体感染。30号王顺直接逼问于丹,于丹这才承认:自己以前确实得过性病! 并让王顺去大医院查。
11月2号,王顺在大医院确诊:HPV阳性!医生还说,女方可能得的是尖锐湿疣之类的病。王顺崩溃了,花钱治疗不说,这病多久能好、能不能好全,医生都没谱!他身心俱疲,班都不想上了。
王顺认为于丹明知自己患病却故意隐瞒并传染给他,导致其承受医疗费用、误工损失及巨大精神痛苦,故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于丹则辩称:发生关系是王顺主动要求的,纠纷发生后,其于11月28日及次年1月9日分别检测HIV/梅毒及HPV,结果均为阴性。HPV感染途径多样(非仅性传播),且王顺无法证明仅与其一人发生关系。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王顺的请求是否成立,法院如何判决?
释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顺请求于丹赔偿损失实则为侵权之诉。
认定于丹的行为是否侵权,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一、加害行为
王顺和于丹均系成年人,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基于自愿,并无胁迫、欺诈行为。
王顺声称第一次要求戴套被强制取下。可王顺正值壮年,体力上应优于年龄相仿的女性。若真在行为过程中遭遇违背其意愿的强制行为(如强行取下安全套),他完全有能力、有机会中止性行为。
且双方后续又连续两次自愿发生无套性行为,此情节严重削弱了“强制摘套”主张的可信度。王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即时反抗痕迹、沟通记录等)证明该强制行为存在。
因此,本案并无加害行为的存在。
二、行为人过错(核心焦点:是否隐瞒传染病?)
王顺指控于丹存在“故意隐瞒性病并传染”的过错。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顺应提出证据证实于丹明知自己携带病毒,希望或放任传染给王顺。
于丹否认曾患病,并提供了纠纷后的阴性检测报告,尽管该报告在发生关系后,但仍构成对王顺主张的反证。
王顺所述于丹“承认以前得过”仅为单方陈述,无录音、书面承认等证据佐证。其所发现的药物,于丹提供了治疗妇科炎症、符合逻辑的解释。
王顺并不能够证实于丹在发生关系时存在传播性病的过错。
三、因果关系
HPV感染途径多样,除性接触外,密切接触、共用物品等也可能传播。于丹提供的阴性检测报告对王顺主张的“传染源”提出合理质疑。
王顺也不能证明其在相关时间段内仅与于丹一人发生过性关系,无法排除其他感染源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顺的感染和于丹发生关系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自甘风险原则(自愿行为的法律后果)
王顺和于丹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无套性行为可能传播疾病,仍自愿选择参与,由此产生健康风险应自行承担,除非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瞒或强迫。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王顺提供的证据(自身诊断报告、关于对方买药及口头承认的陈述)未能形成完整、有力的证据链,不足以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驳回王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法院判得有理有据!自己选择不戴套,风险就得自己扛。法律不是这么用的。”
“女方又是买性病药,又曾‘承认’得病,这也太可疑了!HPV阴性报告是事后检查的,能代表发生关系时没病毒吗?法院只看冷冰冰的证据吗?”
这事也给大家提个醒,性健康主动权永远在自己手中,采取充分保护措施是最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这事你们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来源:一丝不苟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