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一法院发布两起涉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环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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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东莞市寮步镇无证经营一家五金电镀加工厂,在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生态环境审批、验收手续和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配置打磨、电镀、清洗等生产设备进行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其将未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市

为切实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两起涉及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案例,旨在强化环保警示与法治引导。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东莞市寮步镇无证经营一家五金电镀加工厂,在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生态环境审批、验收手续和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配置打磨、电镀、清洗等生产设备进行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其将未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道,累计排放约300立方。2020年4月30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寮步分局查处该公司,经检测,排放口残留废水检测出总铬超15.9倍、六价铬超30.6倍,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9月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根据相关规定,孙某应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审理期间,孙某已向法院代管款账户暂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51000元。

裁判结果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孙某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孙某有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并主动缴纳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从轻情节,对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蔡叶利表示,环境资源是大自然的馈赠,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本案中,孙某为省排污处理成本违规生产,最终面临的刑事处罚、经济赔偿已远超其非法获利,更对区域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损害。环境污染的危害具有长期性、扩散性,有毒物质随水体流动可能危及整个流域,最终后果需全体公众共同承担。法院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不仅是为了彰显法律威严,更是以司法手段守护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举报,共同抵制 “以环境换利益” 的短视行为,用法治力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自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到东莞某织布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的拉幅机生产线配套的低浓度天然气小型模温锅炉正在使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的低浓度天然气小型模温锅炉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10月23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氨氮化物超标1.06倍。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后,于2024年2月23日对东莞某织布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决定对东莞某织布公司处20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东莞某织布公司已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根据环评批复,东莞某织布公司天然气锅炉废气收集后高空排放,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检测后,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东莞某织布公司排放的天然气锅炉废气中的氨氮化物超标1.06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的裁量标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东莞某织布公司的违法情节,对其作出处20万元罚款的决定,处罚幅度恰当。法院遂判决驳回东莞某织布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莞某织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易菲菲表示,超标排放污染物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企业将治污成本转嫁给社会,最终由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和公共财政买单。对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监管力度,提升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将环境保护要求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从而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排污单位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定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以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切实履行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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