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6月9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内蒙古监管局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亚太财险苏某在工作期间,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编制虚假报表违规行为。拟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两万元。
2025年6月9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内蒙古监管局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亚太财险苏某在工作期间,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编制虚假报表违规行为。拟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两万元。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请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处罚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对苏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苏琳:
经查,你在亚太财险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工作期间,是该公司未取得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编制虚假报表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拟对你警告并处罚款两万元。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金罚告字〔2025〕6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2025年6月9日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