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6月9日,迎来第十八个国际档案日,让我们通过档案法律法规,共同走进诉讼卷宗的“新生活”→
2025年6月9日,迎来第十八个国际档案日,让我们通过档案法律法规,共同走进诉讼卷宗的“新生活”→
想象一下,
判决书、庭审笔录
在案件审结后,
就像结束了学业的学生!
它们告别忙碌的法庭生活,
开启一段“新生活”。
它们的“新岗位”在哪?
谁来管理它们?
今天,就让京小槌化身
档案新人,
带你探秘法院的“记忆宝库”!
京小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诉讼档案其实就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司法日记”,比如起诉状、当事人双方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判决书等等,它们记录了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见证者”哦!
诉讼材料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书记员会将整理完毕的卷宗交到档案部门进行保管,这时卷宗就会被赋予一个全新的身份——“诉讼档案”,开启一段“新生活”啦!
京小槌:
怎么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对档案采取“高标准”管理措施。
专属单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有独立的办公环境哦!
科学管理
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查阅利用规范,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到“新岗位”也要规范管理呢!
安保升级
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以及温湿度调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新岗位”更可靠更安全!
京小槌:
当然不是啦!国家对于诉讼档案可是建立了完备的管理机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维护好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还专章强调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纸质档案到“新岗位”后要进入数字化加工厂进行“升级”,相当于多了一层“电子分身”,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也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有了这层“分身”,纸质档案再也不用频繁地“跑”来“跑”去啦!
京小槌:
这个可以有!但“见面”要遵守规定!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有关内容,查阅诉讼档案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
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2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3
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现在,足不出户,
你也能走进“档案”的世界,
快去一键三连,
我来告诉你,
怎么与它们网上相见!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