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公布5起典型案例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6-09 12:22 2

摘要:为破除企业发展壁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持对侵权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近年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力量集中查办了一批经济领域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更加安全放心的营商环境。现将相关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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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除企业发展壁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持对侵权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近年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力量集中查办了一批经济领域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更加安全放心的营商环境。现将相关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咸安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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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4日,咸安区某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从某微信群处以低于正常进货价进购2箱42%vol黄鹤楼酒陈香1989白酒和1箱42%vol黄鹤楼酒陈香1979白酒销售。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黄鹤楼1989白酒12瓶和黄鹤楼1979白酒3瓶,涉案金额4710元。经鉴定非商标权利人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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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24日,我局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3瓶42%vol黄鹤楼酒陈香1979和12瓶42%vol黄鹤楼酒陈香1989,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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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黄鹤楼酒业是我市知名的食品生产企业,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极大伤害,通过对类似违法行为查处,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有力维护咸宁市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赤壁市某医洛油医药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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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2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赤壁市某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销售的标称为香港活络油总厂(药业)有限公司出品,生产单位为某医洛油药业有限公司的活络油与知名品牌香港黄氏国际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道益”牌活络油相类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当事人为了达到销售目的,将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从颜色、布局、香味以及体感均参照知名品牌香港黄氏国际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道益牌活络油”外包装设计,使其产品从外观到气味,从体感(灼热感)到疗效都类似香港黄氏国际药业有限公司的“黄道益牌活络油”。通过调取2023年至今的生产销售记录,当事人在此期间共计销售该型产品1780瓶,销售金额33966.41元,均已销往全国各地药企、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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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赤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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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通过对这类案件的查处,促使经营者在商品包装设计和销售过程中更加注重避免与知名品牌产生混淆,从而规范了整个市场的经营秩序,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商业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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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 年1月10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反映某机械(湖北)有限公司相关供货商李某与该公司原工作人员之间疑似存在商业贿赂,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案机关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李某意欲长期成为该公司的供应商,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于2018年12月至 2020年7月之间向该公司原采购部工作人员全某、徐某共计微信转账12 次,合计19400元,且双方均没有如实记入公司账目。根据李某提供的供货单,能够确认李某业务量受商业贿赂影响有所提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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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2024年7月11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李某处以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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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商业贿赂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通过打击商业贿赂,可以维护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所有经营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业务竞争。

案例四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湖北省某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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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3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崇阳县某卫生院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该院二楼国医堂摆放并使用有一台“明火滤烟重灸仪”,旁边摆放有“蕲艾柱(红花)”配套使用,检查时了解到该“明火滤烟重灸仪”系湖北省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销售“蕲艾柱(红花)”免费提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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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采用其他手段贿赂单位以谋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485.14元,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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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与腐败问题紧密关联,破坏医药市场正常秩序,使诚信医药企业丧失竞争优势。此违法案件发生在医药腐败专项整治期间,是贯彻国家医疗反腐政策的有力体现。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办,可以有效遏制医药领域不正当利益输送,确保药品流通、招标采购等环节的公平性,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有助于切断利益链条,构建“亲清”医商关系。

案例五

赤壁市某健康管理中心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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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1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健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利用微信群、现场显示屏播放视频资料、课件等形式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广销售相关羊奶粉、驼奶粉、羊肚菌、虫草酒等产品。经查发现当事人从2023年8月开始,利用会销形式,通过现场演示、微信群展示其所售产品的宣介资料,其中载明了“羊肚菌对慢性胃炎、消化不良、嗳气、反酸、恶心、呕吐、不思饮食、腹泻、胃粘膜受损、胃胀胃痛有明显的改善作用,抑制幽门螺旋杆菌的生成及其他病菌的形成、提高人体免疫机能,延年益寿!”“调节血糖、调节肠道菌群、”“主要用于治疗肾虚而导致的阳痿、遗精以及腰膝酸痛”“临床实验报告:羊肚菌复合粉对于各种胃病的总有效率可以达到98%以上。”“羊肚菌复合粉—糖尿病的药理作用...羊肚菌复合粉药理作用—防癌抗癌...临床实验报告:羊肚菌复合粉对于防癌抗癌的总有效率可以达到86%”等内容。当事人每天上午和中午开始宣导,通过发放福利现金红包、生活物资、健康物资,依次累推的方式激励顾客下单购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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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当事人采用微信群、现场显示屏播放视频资料、PPT课件介绍产品功能等方式宣传疾病预防、治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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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通过对该行为的处罚,不仅维护“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合法权益,还有力的维护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权利,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咸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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