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格姬簋出土於山西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出土編號M2002:24,其器形早在幾年前已經公佈。[1]其後此器入藏山西青銅器博物館,在提取完銅簋內土樣後,發現器內底有長篇銘文。2023年9月,嚴志斌、謝堯亭兩位學者發表《格姬簋銘研究》(以下簡稱《研究》)一文,[
格姬簋出土於山西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出土編號M2002:24,其器形早在幾年前已經公佈。[1]其後此器入藏山西青銅器博物館,在提取完銅簋內土樣後,發現器內底有長篇銘文。2023年9月,嚴志斌、謝堯亭兩位學者發表《格姬簋銘研究》(以下簡稱《研究》)一文,[2]公佈了格姬簋銘文,並做了很好的闡釋。爲了推動學界對這一重要新材料的深入討論,我在同年10月底舉辦的“考古新發現與周代國家形態研究”青年學者工作坊中,[3]專門設置了一場“新出格姬簋銘文專題研討”。會上由嚴志斌首先對格姬簋銘文做了導讀,何景成、陳民鎮、肖威三位學者發表了報告,謝堯亭、謝明文及其他與會學者就銘文字詞考釋、所涉人物關係及史實、制度等方面展開熱烈討論,我從中獲益良多。會議之後,《青銅器與金文》編委會又陸續收到張遠建、謝堯亭、彭佳豪、楊菁、于雨成等學者的投稿,於是決定在《青銅器與金文》第12輯專門編發了一組共七篇論文。[4]另外,我還研讀了楊勇偉、王占奎、馮時、王沛等學者討論格姬簋銘文的已刊或未刊論文。[5]反復斟酌時賢諸說之後,仍覺疑點頗多。我認爲格姬簋銘文必須與同墓出土的霸姬盤、盉(或名气盤、气盉)銘文相聯繫,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而我對霸姬盤、盉的認識與學界主流意見不盡相同,這自然造成我對格姬簋銘文產生一些“另類”的看法。本文將這些意見提出來,或可爲學界進一步討論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一、格姬簋銘文疑難字、詞、句的解釋
爲方便討論,先將格姬簋銘文(圖一)移錄於下(常見字直接寫作通行字):
唯六月初吉,辰在戊子,尹氏使保子蔑格(霸)=姬=厤(懋),垡(伐)用章(璋)鬼(瑰)。告姬=氏:“!爾曰‘其朕子曶作君’,今晉人伸亦曰‘朕生(甥)作君’。今我既典,先王既又(有)井(型)曰‘弗能又(厥)家’。今我亦既訊伸氏,亦曰‘不能又(厥)家’。今我既彘告伯偯父,曰‘其典用’。我既眔叔鼏父、師父、微史訊,既女(如)姬=氏之(志)。今既遽曶于王,肆史(使)告格(霸)=姬=。”對揚皇尹休,用作寶簋,孫孫子子其萬年永寶。圖一 格姬簋及其銘文拓本
首先對學者意見分歧較大的字詞加以討論,意見較爲一致之處則不再贅言。
“尹氏使保子蔑格(霸)=姬=厤(懋)”,“格姬”二字之下皆有兩短橫,《研究》認爲是重文號,將此句讀作“蔑格姬歷,格姬伐”,楊勇偉、何景成的看法亦與之接近。然而這種讀法需要跳過中間的“厤”字而重讀“格姬”二字,兩周金文中似未見過這種先例。如果將“格姬”二字下的兩短橫視爲重文號,也只能讀爲“蔑格姬,格姬厤伐”。謝明文、陳民鎮則認爲此處的兩短橫並非重文號,應無實際意義。[6]楊菁指出簋銘兩處“格姬”和兩處“姬氏”之“姬”下的兩短橫皆位於文字左下方,與重文號通常位於文字右下方不同;簋銘末句“孫子”二字下的重文號即位於右下方,與前面幾處所謂“重文號”明顯有別。于雨成進而指出西周至春秋時期金文存在人名之下添加“=”符號作爲“指標”的現象,[7]這種符號並非重文號。我讚同楊、于二位之說,簋銘“格姬”和“姬氏”之“姬”左下方的兩短橫並非重文號,不應重讀。
“垡(伐)用章(璋)”,《研究》在“伐”後斷句,且將“用璋”理解爲格姬用玉璋賄贈保子,似有不妥。謝明文指出,此處“伐用璋”與霸伯簋(《銘圖》5220)“事(使)伐用幬二百”都應作一句讀,“伐”後不宜斷讀,其句式可與作冊睘尊(《集成》5989、《銘圖》11788)的“夷伯賓用貝、布”、昔雞簋(《銘圖三》483-484)的“韓侯賓用貝、馬”合觀,[8]諸“用”字用法相同,相當於“以”;格姬簋“蔑”、“伐”的施事都是保子,“伐”可以理解爲籠統的“稱美”義,其後或接賞賜物,與金文中“光”“休”等字的用法相似。[9]
對其下“鬼”字的解釋,可謂異說紛紜。楊勇偉將“鬼”讀爲“媿”,認爲是霸國君主之女;然而單用“姓”(且省去“女”旁)來稱呼女性的現象金文罕見,而且銘文上下文都不見這位媿姓女子,在這裡突然出現且擔當傳達尹氏之命的重任,於情理不合。多數學者還是將此字理解爲修飾“告”的副詞或動詞。《研究》將此字釋爲“畏”,讀作“威”。何景成認爲“鬼”似可讀爲“委”,義爲“委囑、委託”,是說尹氏委託保子告訴霸姬。這些解釋雖然語法上講得通,但總覺義有未安。此外,馮時將此字讀爲“餽”,“用璋餽”即保子以璋餽贈霸姬;然而根據我們對前文“伐用璋”的斷讀,“用璋”之前已有一動詞“伐”,後面再加一動詞“餽”,語法不通,且金文餽贈文例中也未見“用某物饋”的句式。[10]相比之下,王占奎提出的一種解釋值得重視。他將“鬼”字理解爲名詞,讀爲“瑰”。《說文·玉部》:“瑰,玟瑰,從玉、鬼聲。一曰圜好。”“玟,火齊玟瑰也,一曰石之美者。”“瑰”是似玉的美石,《詩·秦風·渭陽》:“何以贈之,瓊瑰玉佩。”王占奎將“璋”和“瑰”理解爲保子贈給霸姬的兩種玉器,但“瑰”也可能是“璋”的後置修飾語,“璋瑰”即以“瑰”製成的“璋”。
“今我既典,先王既又(有)井(型)”。“”,字形作“
”。《研究》懷疑“典”相當於“登典”,即登錄於典冊上,同時也有據查之義。楊勇偉將“”字釋爲“異”,讀爲“戴”。 [11]謝明文認爲“”應釋爲“戴”, [12]訓爲“奉”,“典”訓爲“法”;“戴典”是兩動詞並列結構,作謂語,“型”爲其賓語,“先王既又(有)”是“型”的定語,該句大意是“現在我已奉持、遵循先王已有的法規”。何景成認爲“”字尚未確識,可能是表示查閱之類的意思,王占奎也認爲其字義當爲“查閱比對”,我傾向於這種意見。多數學者都將“典”視爲名詞,即記錄先王之“型”的典冊,因此應在“典”後斷讀,“先王既有型”則是“典”的結果。尹氏爲史官之長(詳下文),管理朝廷的典冊檔案是其職責之一,在處理案件時查閱檔案是十分自然的。
“弗能又(厥)家”,是從“典”中查找到的先王之“型”,即先王確立的法則、規範。這句沒頭沒尾的話應該是引用自先王的某篇“訓”或“誥”,引用者只是根據其需要割裂原文,摘錄適用於本案例的文字,完全不交代其上下文背景,類似於“賦詩斷章”,古人這種對“經典”的利用方式很值得注意。下文晉人伸重複這句話,改爲“不能又(厥)家”,文意並無變化,應該是承認本案的情況符合先王的這句訓誨。前文用“弗”,應是典冊上的原文;晉人伸重複這句話時改用“不”,則是更爲口語化的表述。
“”,字形作、,目前多數學者將其隸定作“”,讀爲“違”。《研究》將“厥家”解釋爲“乖偝此邦家,讓霸國不安定”。何景成則認爲“不能厥家”是說“不能違背宗室,即不能違背格姬所代表的宗室的意願或決定”。楊菁將“”讀爲“危”,義爲“危害”。這些讀法都是將“”視爲帶有消極破壞性意義的動詞,前加否定語“弗(不)能”,變爲積極的建設性意義。然而王占奎指出,此字左半部分的字形明顯有別於“韋”,後者上下爲“止”、中間是圓圈或方框,此字則是三個“夕”形相疊。他推測“厥家”就是治理、管理家室,“”可讀爲“宜”或“乂”;《詩經》有“宜爾家室”(《棠棣》)、“宜其室家”(《桃夭》),《尚書·康誥》有“保乂王家”,金文中晉公盆(《集成》10342)有“保辥(乂)王國”、毛公鼎(《集成》2841)有“辥(乂)我邦我家”,此類辭例甚多,皆可與“厥家”類比。肖威也認爲當改釋作“宜”,訓“安”,認爲“不能宜又家”的主語最大可能是晉人伸之甥。[13]這個意見雖然在字形、字音方面還欠缺論證,但對於從整體上理解銘文無疑是頗具啟發性的。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王精松博士向我提供了一些字形上的證據。他指出,清華簡《五紀》篇有一字作(簡55)、(簡109),像兩“月”字顛倒相背之形,整理者隸定爲“”,讀爲“乂”。 [14]此字又見於清華簡《祭公》簡7,字形作,整理者隸定爲“”,讀爲“乂” 。[15]其辭例爲“保王家”,讀爲“乂”當然再合適不過。但整理者將左側偏旁看作“爪”,認爲此字即《說文》“抈”字,與“乂”音近相通,則不無可商。此字形明顯是兩“月”字顛倒相對之形,與《五紀》篇的那個字應該是同一字的異構。[16]此外清華簡《參不韋》篇有一字形作,見於簡3、48、85,從“月”從“攴”,整理者隸定爲“”,讀爲“乂”; [17]其辭例一爲“(審)(乂)陰陽”(簡3),一爲“監(乂)民”(簡48),一爲“乃告上監(乂)”(簡85),讀爲“乂”都很合適。古文字“夕”與“月”常混用,因此清華簡《五紀》和《祭公》的字形可能是從格姬簋“”左旁三“夕”相疊之形演變而來,而《參不韋》的“”字則可視爲“”的省寫。總之,將格姬簋銘的這個罕見字隸定作“”,讀爲“乂”,訓爲“治理”,在字形上是有根據的,也更符合文意。“今我既彘告伯偯父,曰‘其典用’。”“彘告”,《研究》指出又見於裘衛盉,認爲“彘”或通“矢”,義爲“陳述”。陳民鎮、肖威等從王挺斌之說,讀爲“徹”,訓爲通、達。[18] “其典用”,《研究》認爲或是“用其典”的倒裝句,“用”表示其結果被認可並被施用。何景成認爲“其典用”即“其用典”,依據典法之義,即伯偯父贊同“弗能有家”的做法。我認爲“其典”是指前文從“典”中查找到的先王之“型”即“弗能乂厥家”, “用”義爲“適用”;“其典用”就是說先王之“典型”適用於本案例,不必將其視爲倒裝句式。
“既女姬氏之”一句,學者皆無好的解說。《研究》將上文“訊”字與此句連讀,認爲“訊既”爲“既訊”倒裝;“女”讀爲“汝”,指“姬氏”,將“之”理解爲句末語氣詞;“訊既汝姬氏之”,意爲“結束了對姬氏的詢問”。其讀法與解釋都顯牽强。王占奎將“女”讀爲“如”,將“之”讀爲“志”,“既如姬氏志”就是“按照姬氏的意思辦理”。其解釋甚爲合理,今從之。
“今既遽曶于王”,“遽”字形作
。《研究》認爲“遽曶于王”是使曶乘傳車入往王庭,内服任職;也就是說霸姬和晉人伸提出的立曶爲君的請求沒有得到朝廷的批准,朝廷給出的補償方案是讓曶到王朝任職。《研究》做出這種解釋,應當與其對“弗能違厥家”一句的理解有關。但王占奎指出,若霸姬的主張遭到否定,爲何還要對揚皇尹的休美?因此他認爲此句的意思是讓曶乘傳車覲見周王,或把前述決議上報周王。楊勇偉也認爲是指將曶已經繼承國君之位的事情上奏周王。陳民鎮懷疑“遽”是否可用作動詞表示乘傳車或上奏,他認爲此句的意思可能將立㫚爲君的消息向周王匯報,由周王確認。王、楊、陳三位的意見更爲合理。首先,將“遽”解釋爲“用傳車遞送”僅是一種推測;其次,曶作爲外服封君(或其小宗)之子到王朝任職,不符合西周世官制度的慣例;最後,按照我的理解,曶此時年紀尚小(詳見下文),能否獨自乘坐傳車到都城覲見周王都成問題,更不用說到王朝任職了。“遽曶于王”應是將立曶爲君的決定(可能還包括曶本人的情況)向周王報告。
目前學者一致同意“告姬氏”之後的文字是保子轉告霸姬的言辭,但應該到何處結束則有不同看法。《研究》認爲應該到“既女姬氏之”結束,多數學者讚同此說。何景成、肖威則認爲應到“肆使告格姬”結束。肖威注意到在保子告霸姬之言中,“今”字出現了五次之多,其中四次“今”之後皆有“既”字連用。他指出,若將“今”字理解爲表示“現在”的時間副詞,從語法和文意上都難以說通;整篇銘文中的“今”都應該是表順承關係的連詞,相當於“則”。這個意見無疑是正確的,對於理解整篇銘文的結構非常重要。肖威進而指出,“既女姬氏之”後緊接“今既遽曶于王”,“今”字承接上文的意味更爲明顯,應該也是“畏告姬氏”的內容;“肆使告格(霸)姬”是對前文“畏告姬氏”一句的呼應,亦是對由“”起始的內容的總結。
有學者認爲“告姬氏”之後言辭的主語“我”也是保子,顯然是不正確的。肖威將格姬簋銘文與韓伯豊鼎(《銘圖》2426)做了細緻的比較,指出二者在形式和結構上極爲相似:韓伯豊鼎是由“史”代爲傳達“內史”之命,格姬簋則是由保子代爲傳達尹氏之命。因此“告姬氏”之後的言辭,其實際的“說話人”應爲尹氏,亦即“我”。這個“我”是負責處理整個案件的人,他首先從典冊中找到適用於本案的先王之“型”,然後詢問晉人伸,再將情況報告伯偯父,繼而與叔鼏父、師父、微史三人一起討論了案情,最後做出符合霸姬意願的裁決,並派保子將處理結果傳達給霸姬。肖威指出格姬簋銘文中的“我”地位較高,是決策者之一,應是內史之長“尹氏”;而使者保子是地位較低的史官,與韓伯豐鼎銘中“史”的身份可以對應,在整個事件中扮演的也只是“傳命者”的角色。
二、格姬簋銘文中人物身份的探討
格姬簋銘文中總共出現了10位人物。[19]如何認識這些人物的身份、地位、他們在此事件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他們之間的關係,對於理解銘文至關重要。下面就按照出場的先後順序,對這些人物一一加以辨析。
尹氏 “尹氏”作爲官名,是西周王朝的史官之長,太史寮的首領;作爲個人稱謂,是指尹氏家族的宗子;此家族爲姞姓,其宗子世襲爲“尹氏”之官,故以官爲氏,且其宗子世代皆稱“尹氏”,是其區別於其他家族的特點。[20]尹氏家族的宗子在西周早期金文中只稱“尹”,“尹氏”這一稱謂直到中期偏晚的恭懿時期才出現。绛縣橫水西周墓地M2165出土兩件簋(出土編號M2165:70、73、122),銘文曰:“唯六月既生霸辰在戊申,見于尹氏在(氐),尹賜璜,用作父癸寶簋。”[21]張遠建、謝堯亭指出這位“尹氏”與格姬簋的“尹氏”應該是同一人,[22]其說可從。我曾將大河口M1017出土霸伯釴(《銘圖三》497)、霸伯盉(《銘圖三》1240)銘文中“王在氐”一事與任鼎(《銘圖》2442)、匍盉(《銘圖》14791)等銅器相聯繫,指出恭王早期有一次南征淮夷之役,恭王且在平頂山附近的“氐”地停留了很長時間。[23]近年又有不少橫水、大河口墓地出土銅器銘文公佈,其中橫水M2022出土我卣(出土編號M2022:191)銘文提到“王氐宮”,[24]亦應與上述諸器同時。另外大河口M6096出土的兌盆(《銘圖三》623,出土編號M6096:21)銘文記載“王命應伯征淮南夷”,[25]其紀年爲“二祀”,多數學者將定爲厲王時器,我則認爲應是恭王二年器。利用這一“絕對年代座標”,進一步繫聯叔簋(《銘圖三》507)、大河口M1017出土霸伯盤(《銘圖續》949)、M2002出土格(霸)仲鼎(《銘圖三》277)、格(霸)仲簋(《銘圖三》492-493)以及方尊(《集成》6005、《銘圖》11804)、盠駒尊(《集成》6011、《銘圖》11812)等銅器,可將此次南征淮夷之役更準確地定位於恭王二年至三年之間。[26]格姬簋的“尹氏”是目前金文所見“尹氏”中年代最早的一位,大約活動於穆王晚期至恭王早期,與霸姬盤(《銘圖三》1220)銘文的“穆公”大致同時,二者當爲同輩人。傳世器尹姞鬲(《集成》754、《銘圖》3039)和公姞鬲(《集成》753、《銘圖》3035)是穆公夫人“尹姞”(或稱“公姞”)所作之器,她是出身尹氏的女子,可能是這位“尹氏”的姊妹。保子“保子”爲官名,“”是其私名,當爲尹氏的下屬。學者對西周金文中的“保子”已多有討論,此不贅述。
格(霸)姬大河口墓地出土多篇銅器銘文已證明“格”是“霸”的異體,“格姬”就是M2002出土霸姬盤(《銘圖三》1220)銘文中的“霸姬”,學者對此均無異議。但對於霸姬身份的認識,學者之間存在較大分歧。就目前所見,多數學者認爲此霸姬是M2002墓主霸仲的夫人,似乎只有馮時認爲霸姬是霸伯、霸仲兄弟之母。何景成指出,霸伯(M1017墓主)和霸仲兄弟的上一代應是M1墓主霸伯,下葬於昭、穆之際,其夫人是匽侯旨的小姑、召公之女;而按照多數學者的理解,格姬簋的器主“霸姬”是晉國女子,晉人伸之姊妹,顯然不會是召公之女。而且從格姬簋的年代看來,霸伯、霸仲之母也不可能活到那麼晚。我在霸姬盤銘文公佈之後,即認定霸姬是M1017墓主霸伯尚的夫人,[27]亦即霸伯盤(《銘圖續》949,出土編號M1017:41)銘文中的“宜姬”,[28]是霸仲的長嫂、霸氏的宗婦,現在仍然堅持這個看法。
曶霸姬之子。西周中晚期金文中名“曶”者甚多,《研究》已指出“曶”自作之器有曶簋(《銘圖》5217)、曶鼎(《集成》2838、《銘圖》2515)、曶壺蓋(《集成》9728、《銘圖》12446)),在其他銘文中出現者還有“宰曶”(大師虘簋、蔡簋)、“士曶”(克鐘、文盨)等。《研究》認爲不排除這些器銘中的“曶”就是到朝廷任職的霸姬之子。但我曾指出,上述銅器的年代早晚相差很大,這些“曶”所擔任的職務很多也不屬同一系統,他們之中的很多人可能只是湊巧同名。[29]與格姬簋年代最接近的是曶簋(《銘圖》5217),但也不可貿然認定其器主曶就是霸姬之子。
晉人伸《研究》指出當理解爲“氏名(地名、國名)+人+私名”的稱謂形式,類似者有晉人事寓簋(《集成》3771、《銘圖》4669)的“晉人事寓”;該文還列舉了西周金文中的同類稱謂,如井人鐘(《集成》109-112、《銘圖》15320-15323)的“井人”,五祀衛鼎(《集成》2832、《銘圖》2497)的“荊人敢”、“井人偈屖”,散氏盤(《集成》10176、《銘圖》14542)的“豆人虞丂”、“原人虞”等。有學者將“晉人伸”視爲晉國君主,顯然不對。多數學者認爲“晉人伸”是晉國宗室,這可能與他們認定“晉人伸”之甥即霸姬之子曶,故“晉人伸”應爲霸姬之兄弟有關。但從五祀衛鼎、散氏盤等銘文看來,其中出現的“某人”地位都不太高,應該是普通族人或異姓家臣。如果是地位較高的晉國宗室,當以“晉+排行”或“晉+排行+字”來稱呼,如已知的晉仲韋父、晉叔家父等。稱“晉人”且直呼其名,說明其地位不高,應該是晉國公室血緣較疏遠的族人或異姓之臣。晉人伸之甥目前大多數學者認爲晉人伸之甥與霸姬之子曶是同一人,即霸姬和晉人伸都向朝廷請求立曶爲君,兩人立場一致。我則認爲晉人伸之甥與曶不是一人,霸姬與晉人伸處於對立的立場,此待下文詳論。
伯偯父作爲尹氏“彘告”的對象,伯偯父在銘文中扮演了最高裁判者的角色,應該是地位很高的王朝大臣。多位學者已指出伯偯父曾見於雍鼎(《銘圖》2367)銘文:“唯九月既生霸丁卯,王在周,格大室,伯偯父右雍。王命雍,賜冋(絅)黃(衡)、。雍對揚王休,用作寶鼎。”雍鼎形制爲圓角方鼎,與方鼎(《集成》2789、《銘圖》2448)相似,侈口卷沿,立耳,下腹傾垂較甚,柱足,口沿下飾有一周與圓渦紋相間的顧首鳥紋。《銘圖》將其年代定爲西周中期前段。雍鼎銘文屬於較成熟的冊命銘文,形式較嚴整,除了未出現史官外,各項要素都已具備。根據我對冊命銘文演變規律的認識,它雖然處於冊命銘文發展的早期階段,但已不是最原始的形態,[30]因此其年代應在穆、恭之際或恭王早期。《研究》認爲伯偯父在冊命儀式中擔任儐右,應該是王朝卿士。伯偯父雖然達不到“卿士”級別,[31]但有可能是王朝“三有司”一級的高官,應具有“訊訟”的權力。叔鼏父、師父、微史與尹氏一同參與調查、詢問的三位官員。《研究》認爲“”通“龢”,義爲“調和”,這句話是說保子參與協調叔鼏父、師父、微史對格姬進行詢問。何景成則懷疑叔鼏父、師父、微史是指西周王朝的三位官員,亦即將“”理解爲族氏名。目前將“”視爲族氏名的學者似佔多數,有學者還在“叔”之後斷讀,認爲“叔”和“鼏父”是兩個人。“”字形作,金文中前所未見,我認爲在對字形沒有更好解釋的前提下,將其視爲族氏名不失爲一個穩妥的選擇。三位官員中的“微史”是世襲史官的微氏家族成員,不過恭王時期微氏的宗子是史墻,微史應該是另一位擔任史官的微氏族人。Ⅱ式鐘(《集成》247-250、《銘圖》15593-15596)銘文記載微氏的歷代祖先皆“胥尹典厥威儀”,本人也“夙夕佐尹氏”,可見微氏族人都是尹氏的僚屬。根據其史官的職掌,微史在此案中可能是“書記員”一類的角色,負責將案件處理過程和結果寫成文書。他既然是尹氏的下屬,那麼與其並列的叔鼏父、師父地位也應低於尹氏,是王朝的中層官員。值得注意的是,在西周中晚期涉及土地糾紛、爭訟或疆界劃分的銘文中,往往有多位王朝貴族官員一同參與調查和裁決。如大家熟知的五祀衛鼎銘文中出現井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裘衛盉(《集成》9456、《銘圖》14800)銘文中出現伯邑父、榮伯、定伯、伯、單伯;而在永盂(《集成》10322、《銘圖》6230)銘文中,由王朝卿士益公“入即命于天子”,與益公一同傳達王命的有井伯、榮伯、尹氏、師俗父、遣仲。在格姬簋銘文中參與調查、裁決的貴族官員,如果算上伯偯父,也恰好是五位。可見重要的訴訟案件由五、六位貴族官員組成一個“委員會”進行調查和裁決,這在恭懿時期似已形成一種定制,有點類似近代以來英美法系國家審判制度中的“陪審團”,這也是當時世族政治的一種表現。三、格姬簋銘文中人物關係及相關史實的認識
關於格姬簋銘文所見人物關係及相關史實的認識,我與目前多數學者意見之間的分歧可以歸納爲三點。第一,主流意見認爲霸姬是霸仲的夫人,我則認爲霸姬是霸氏宗子霸伯尚的夫人。第二,主流意見認爲霸姬之子曶即晉人伸之甥,即霸姬爲晉人伸之姊妹,因此霸姬和晉人伸在此案中的立場一致,都希望曶能繼承霸氏宗子之位;我則認爲霸姬之子曶與晉人伸之甥並非一人,曶是霸姬與霸伯尚之子,本是霸氏君位的法定繼承人;晉人伸之甥很可能就是霸仲,他請舅氏晉人伸替自己謀求宗子之位,想把霸氏君位的繼承由“父死子繼”變爲“兄終弟及”;因此霸姬與晉人伸在本案中的立場是針鋒相對的。第三,由第二點出發,主流意見大多認爲霸姬在其子曶繼位之前呈報朝廷(晉人伸相當於其“證人”),由朝廷任命“委員會”經過調查之後予以批准,這一套流程是依照禮制規定進行的常規操作;我則認爲這是霸氏大宗(以宗婦霸姬爲代表)和小宗霸仲(以其舅氏晉人伸爲代表)之間圍繞君位繼承展開的一場爭訟,王朝“委員會”經過調查,否決了晉人伸和霸仲的請求,支持霸姬之子曶繼位。[32]
早在霸姬盤銘文公佈之初,嚴志斌、謝堯亭、裘錫圭等學者即認爲霸姬是M2002墓主霸仲的夫人,“气”的身份雖不能確定,但不是霸氏族人。[33]直到目前,持這種意見的學者仍佔多數。我當時曾對霸姬盤(《銘圖三》1220,出土編號M2002:5)、盉(《銘圖》14795,出土編號M2002:23)銘文提出不同的解釋。我認爲霸姬是M1017墓主霸伯尚的夫人,亦即霸仲的長嫂,“气”則是M2002墓主霸仲的私名。盤、盉銘文所記事件的起因,是霸仲侵奪了其兄霸伯尚的“僕馭臣妾”,霸伯夫人霸姬遂向王朝卿士穆公提出控告。穆公判決霸仲將“僕馭臣妾”歸還霸姬,霸仲表面遵從判決立下誓言,實際上卻故意拖延不執行。霸姬不得已再次向穆公申訴,這次穆公可能向霸仲下達“最後通牒”,霸仲才被迫遵命並“增厥誓”:若違背誓言則“笰傳出”(又曰“出棄”),即現代俗語所謂“掃地出門”。霸姬獲得勝訴,霸仲最終可能被迫將“僕馭臣妾”歸還霸姬,並鑄造盤、盉作爲憑信,以表示對大宗的臣服。此時霸伯應已去世,其子(即格姬簋銘之“曶”)年紀尚幼無法主政,故由其母霸姬以宗婦身份主持家政,因此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代表霸氏大宗出面的是霸姬,這是當時所見西周司法訴訟類金文中第一例出現女性的銘文,[34]第二例便是同墓所出的格姬簋。爲了下文敘述方便,姑且將霸姬盤、盉銘文記錄的這起案件稱爲“奪僕案”。
格姬簋銘文記錄的案件發生在“奪僕案”之後不久,因此必須放到霸氏家族內爭的背景下去理解。簋銘中的“晉人伸之甥”即是霸仲,他不止明目張膽竊取大宗的財產,更進而謀奪霸氏宗子之位,企圖以侄兒曶年幼無法主政爲由,由自己接替長兄爲霸氏之君。[35]因爲霸仲的身份是霸氏庶子,[36]在朝中並無官職,所以才讓舅氏晉人伸出面替自己打官司,想借助晉國的力量來增加自己的勝算,這也是氏族社會舅權的一種體現。簋銘的“爾曰‘其朕子曶作君’,今晉人伸亦曰‘朕甥作君’”,正是描述雙方向朝廷提出的訴訟請求。此時霸姬對“奪僕案”的第二次上訴應該已到達穆公處。由M1017出土的霸伯簋(《銘圖》5220、《銘圖三》510)和霸伯盨(或名霸伯山簋,《銘圖三》511)銘文可知,穆公之子井叔是王朝主管鹽政的官員,霸伯尚可能是其下屬,[37]這層關係可能促使穆公在裁決此案時支持了霸姬。而霸姬和晉人伸關於霸氏“立君”的訴訟抵達朝廷時,負責調查此案的官員是尹氏。前文已提到,尹氏與穆公有姻親關係,穆公很可能將霸姬控告霸仲之事告知尹氏,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尹氏在處理此案時的態度,甚至不排除尹氏負責此案就是穆公的有意安排。
由此再來看尹氏在“戴典”之後找到的先王之“型”:“弗能厥家”。前文已經論證,“”應讀爲“乂”,訓爲“治理”。正如多數學者所言,“家”指的是霸氏的家族及其財產,“不能治其家”除了指缺乏管理才能外,還隱含有不能使其家族穩定、和睦之意。尹氏引用此先王之“型”,所指究竟是何人何事?我認爲就是此前發生的霸仲“奪僕案”。霸仲欺凌其兄長留下的孤兒寡婦,攘奪其屬下的“僕馭臣妾”,這種行爲嚴重違反了宗法制下族人必須臣服於宗子、小宗必須臣服於大宗的原則,[38]只能導致其家族的分裂、混亂,當然屬於“弗能乂厥家”。 [39]尹氏根據調查得知的霸仲之惡行及先王之“型”,向代表霸仲的晉人伸提出質問;可能此時穆公已最終判決霸仲在“奪僕案”中敗訴,晉人伸也不得不承認霸仲的所作所爲屬於“不能乂厥家”,實際上等於承認己方訴求的不合理。尹氏再將調查結果報告伯偯父,後者做出裁決:先王之“典型”適用於本案,亦即霸仲確實有“弗能乂厥家”之過失。周人的繼承制度以“父死子繼”爲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只有在前任君主沒有子嗣的情況下才能由其兄弟繼位。如果前任君主的子嗣幼小不能主政,在征得國人或族人同意後也可由其兄弟繼位或攝政,此即所謂“立長君”。“立長君”的前提是被立者的德才足以服眾,相較幼君更能勝任治國理家之責,這也是霸仲提出訴訟的理由。但霸仲先前失德違禮的行爲被揭露,自然也就喪失了繼位爲君的資格。最後按照當時的常規,尹氏會同叔鼏父、師父、微史三位官員再次詢問了訴訟雙方,然後做出最終判決:“如姬氏志”,即按照霸姬的意願立其子曶爲君。這一判決實際上是堅決支持了以霸姬爲代表的霸氏大宗,徹底挫敗了霸仲繼承其兄成爲霸氏君主的企圖。爲下文敘述方便,姑且將格姬簋銘文記錄的這起案件稱爲“奪位案”。
以上闡明了我對霸姬盤、盉和格姬簋銘文所載案件經過和性質的認識。下面再就主流意見中一些難以解釋的矛盾之處加以辨析。
首先是霸姬的身份問題。我在討論霸姬盤、盉銘文時曾指出,如果將霸姬認定爲霸仲夫人,就會引發一個疑問:爲何這樣一起涉及家族重大經濟利益的糾紛,不是由一家之主霸仲提出訴訟,而要讓霸姬一個婦道人家出面?當然主張霸姬爲霸仲夫人者可以辯稱霸仲當時已經去世,其繼承人又年幼無法出面,霸姬不得不以主婦身份來擔此重任。然而記錄訴訟過程的霸姬盤、盉又出土於霸仲之墓,這就意味着整場官司(包括其後鑄造銅器)必須在霸仲去世之後、下葬之前的短暫時間內完成,這種可能性可以說微乎其微。這個矛盾同樣適用於格姬簋銘文。如果認定霸姬是霸仲夫人,那麼無論是由霸仲還是其子曶繼承君位,都意味着庶子旁支取代大宗後裔的繼承權。若此時霸仲仍然健在,如此重要的大事理應由他自己提出訴求,請求朝廷批准由他繼承長兄霸伯之位,而不是由其妻霸姬請求由其子曶繼位。退一步說,假設此時霸仲已經去世或病重,只能由霸姬出面請求立其子爲君。霸仲作爲庶子,其在家族內的地位和勢力本就遠遜於宗子;在霸仲本人已去世或病重的情況下,僅憑霸姬一介婦人之力,即使加上其娘家晉國的支持,恐怕也遠不足以挑戰宗子後裔的繼承權。除非是宗子已經絕嗣,否則這種情況是很難發生的。何況按照《研究》的理解,朝廷最終否決了霸姬立其子曶爲君的請求,那麼君位理應歸於霸伯的後裔。
圖二 大河口墓地M1017、M2002、M2001位置示意圖
(采自《文物季刊》2023年第2期第4頁,圖二)
其次,大河口M1017、M2002、M2001三座墓葬的考古發掘資料並不支持主流意見的認識。在霸仲已去世或病重的情況下,霸姬敢於爲其子謀求君位,其前提必然是宗子霸伯已絕嗣或實力衰弱。但M1017的墓室和椁室尺寸都超過年代較早的霸伯墓M1,其隨葬青銅禮器包括食器29件(含鼎7、簋4、盨2、盆2、盂1、豆4)、酒器19件(含尊、卣各3件)、水器2件,另有樂器編鐘3件,數量雖然不及M1,但規格和質量較之後者並不遜色。[40]可見至少在霸伯尚下葬之時,大宗沒有顯示出任何衰弱跡象。相比之下,M2002霸仲之墓僅隨葬青銅禮器13件,包括鼎3、簋3、甗1、鬲2、盤1、盉1,沒有酒器和樂器,其規格和質量都遠不如M1017。[41]可見至少在霸仲下葬之時,他這一支並未表現出凌駕於大宗之上的勢頭。如果按照一些學者的理解,霸仲之子曶得以繼承君位,那麼按理說他應該以宗子的規格厚葬其父,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另有一點很值得注意,位於M2002西南約5米處的M2001是距離前者最近且規格與之相當的唯一一座墓葬(圖二);該墓墓主爲女性,年齡30-35歲,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斷,她很有可能就是M2002墓主霸仲的夫人。[42]M2001僅隨葬銅鼎1、簋2(其中一件爲木胎銅簋),數量和質量又遠遜於M2002,與霸姬盤、格姬簋銘文中霸姬的地位和權勢全然不符。該墓最爲特異之處,是墓主兩腿骨之間有一小孩骨骼,這在西周墓葬中極爲罕見。我推測墓主是因難產或產後疾病而去世,剛剛降生的嬰兒也隨即夭折,故與母親合葬。[43]以理推之,這位霸仲夫人在霸仲生前必然已經懷孕,她大概率應該死在霸仲之前,或至少在霸仲死後不久。很難想象,一位西周時期的女性能夠在其丈夫已經亡故或病重,自己又身懷六甲的情況下,一面以一己之力贏得“奪僕案”的訴訟,一面又爲自己的兒子爭奪霸氏君位。而且按照主流意見的解釋,霸姬之子無論是繼承君位,還是前往王朝任職,其地位都應該不低,怎麼會讓母親的墓葬如此寒酸?所有這些無不說明,霸姬不是霸仲的夫人。
再次,目前所見西周中晚期金文中由多位貴族官員共同出面處理的案件,大多發生在利益存在衝突或有可能發生衝突的雙方之間。如五祀衛鼎是裘衛因邦君厲拒不履行償付土地的契約,而將其“告于井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三年衛盉是矩伯以土地向裘衛交換物品,“裘衛乃彘告于伯邑父、榮伯、定伯、伯、單伯”,由五位大臣發佈交割土地的命令;散氏盤是夨、散兩家重新劃定土地疆界,由多位王朝官員和夨、散兩家的眾多家臣見證和監督執行。永盂雖然記錄的是周王賞賜師永土地之事,但因賞賜的土地與師俗父的領地接壤,所以需由益公、井伯、榮伯、尹氏、師俗父、遣仲六位高級官員共同傳達王命,並由多位地方官員主持疆界踏勘。以上案例中,涉事雙方或是因爭端而“對簿公堂”,或是存在未來發生糾紛的風險,因此才需要多位王朝高級官員共同做出裁決或發佈命令,以增强其裁決或命令的權威性。如果按照主流意見的理解,霸姬和晉人伸在立曶爲君之事上立場一致,就沒必要由多位大臣共同調查處理。按照我的理解,格姬簋銘文記錄的其實是霸姬與晉人伸之間的一場訴訟,霸姬之子曶與晉人伸之甥並非一人;晉人伸爲其外甥霸仲出面提出“兄終弟及”的訴求,霸姬則極力維護曶作爲霸伯之子的法定繼承權,雙方的立場針鋒相對。而這場官司事關宗法制度最根本的繼承原則,可以說牽動了周王朝的立國之本,因此才引起朝廷的高度重視,組成以伯偯父、尹氏爲首的“五人委員會”來進行調查和裁決,最終判決霸姬獲勝,維護了宗子“父死子繼”的繼承法則。[44]
按照本文的上述理解,似乎只需要面對一個難以解釋的問題:霸姬如果是霸伯尚的夫人,由她製作的霸姬盤、盉和格姬簋爲何會隨葬於小叔霸仲的墓中呢?其實我此前將霸姬盤、盉命名爲气盤、气盉,認爲其製作者是“气”(霸仲之私名)而非“霸姬”,一定程度上也是出於這種考慮。但格姬簋毫無疑問是霸姬自作之器,在其銘文問世之後,再將霸姬盤、盉的製作者解釋爲霸仲(气)已無必要,因此目前我認爲霸姬盤、盉也是霸姬所作。那麼應該如何解釋長嫂之器用來給小叔隨葬的現象呢?
我認爲,霸姬盤、盉和格姬簋從鑄造到下葬,都屬於西周時期極爲罕見的“非常規”行爲,不能用一般意義上的“禮制”來解釋。霸姬在打贏“奪僕案”和“奪位案”兩場官司之後,已成爲真正的“一家之主”。霸仲在實力和聲望兩方面都損失慘重,再也無力與霸姬對抗。在這種情況下,霸姬將兩場官司的詳細經過鑄造於青銅禮器之上,就相當於後世刻石立碑,一方面藉此鞏固宗子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將霸仲“釘上曆史的恥辱柱”。按照常理,這幾件青銅器應該與其他訴訟類銅器一樣,由子孫世代珍藏,不會輕易用來隨葬。[45]霸姬盤、盉和格姬簋被用來給霸仲隨葬,或許是一種類似後世“厭勝”的行爲。前文提到,霸仲去世時是35-39歲,此時距離他在“奪僕案”和“奪位案”中敗訴應該不會太久。據M2002發掘簡報介紹,墓主右側自上而下第四根肋骨有外傷痕跡,至於此外傷是舊傷還是新傷,簡報並未提及。若是舊傷,則可能是霸仲與霸伯一同參加恭王初年南征淮夷之役時作戰所受之傷,霸仲或是因舊傷復發而死;若是新傷,霸仲就很有可能是非正常死亡,甚至不排除是被霸姬謀害。另外前文提到,M2001墓主即霸仲夫人,是死於難產或產後疾病;以常理推之,她死於霸仲之前的可能性要比死於霸仲之後更大,她的非正常死亡或許也與霸姬有關。霸仲死時很可能已經沒有後嗣,如果其夫人也已亡故,那麼主持霸仲喪禮的就只能是霸姬。因此,選擇霸姬盤、盉和格姬簋三件銅器給霸仲隨葬,應該是霸姬的有意安排。霸姬通過一系列“斬草除根”的手段打擊霸仲一支,永久杜絕了其對大宗的威脅,但這也讓她對霸仲亡靈的報復產生畏懼之心。她將記錄霸仲“罪行”的幾件銅器埋入其墓中,可能是希望霸仲之靈在地下時刻面對“鐵證”而產生忌憚,不敢對她和她的後人作祟。同時,既然霸仲一支已經絕後,這幾件銅器已失去作爲“歷史文件”流傳後世的作用,將其留在世間還可能產生不可預料的消極影響。霸姬將這幾件銅器埋入霸仲墓中,一方面消除了霸氏這場家族內爭在人世間的最後痕跡,另一方面又讓它們在地下世界發揮震懾霸仲亡靈的作用,實可謂一舉兩得。
四、餘論
我曾通過比較大河口M1017和M2002隨葬青銅禮樂器的年代、器類、組合和規格,指出霸仲儘管是與霸伯的兄弟,其墓葬規格卻與霸伯有巨大差距,由此反映出出宗法制下宗子在族內的崇高地位。可以斷定在霸伯生前,霸仲是沒有實力和膽量挑戰其權威的,更不要說覬覦宗子之位了。
但在霸伯死後,霸仲卻利用霸伯之子曶年幼,長嫂霸姬以宗婦身份主持家政的機會,對大宗的地位發起挑戰。首先是攘奪霸伯屬下的“僕馭臣妾”,進而謀求取代侄兒成爲霸氏宗子。霸仲的這些行爲顯然是對宗法制基本原則的嚴重破壞,可見到西周中期,宗法制已開始出現頹敗的苗頭。
霸伯尚夫人霸姬(宜姬)在丈夫死後以宗婦身份主持家政,憑藉其過人的魄力和能力(或許還有娘家的支援),挫敗了小叔霸仲“奪僕”和“奪位”的企圖,保住了其子曶的繼承權。這說明宗婦在家族內的政治地位僅次於宗子,特殊情況下可代行宗子之權,這一點得到周王朝和貴族階層的普遍認可,可以說是宗法制的內容之一。
霸伯簋、盨銘文說明霸伯尚的職司之一是管理鹽池,而井叔是霸伯在朝廷中的上級。“奪僕案”的主審官員穆公正是井叔之父,主持調查“奪位案”的尹氏則是穆公的姻親。可見霸伯尚通過主管鹽池的職務與井氏等王朝大族結成的關係網絡,在關鍵時刻發揮了重要作用。尹氏徵引“先王之型”以駁回晉人伸的訴求,說明此時的周王朝仍秉持維護大宗和宗子權威的立場,宗法制仍是周王朝的“立國之本”。霸姬通過向朝廷提起訴訟,藉助表面上的“先王之型”即王朝法制,以及幕後幾個王朝大世族的支持,最終能夠挫敗小叔霸仲的挑戰,這也說明王朝對於地方諸侯、邦君仍有相當强的控制力。
附記:本文的初稿曾在2024年5月25-26日於香港大學召開的“中國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和9月12日-13日於中國國家博物館召開的“新出土青銅器研究——第五屆中國古代青銅器學術研討會”上宣讀。另外2024年3月28日,我曾以本文內容爲基礎在山西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做講座,題爲“從大河口三墓看霸氏家族的興衰”。
* 本文爲“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資助項目“新出兩周金文考釋與兩周考古的綜合研究” (G1205)、“兩周之際金文與考古資料綜合研究”(項目號 G3211)的階段性成果。
**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協同攻關創新平臺副教授。
注释:
[1] 見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發掘》,《考古學報》2018年第2期,圖八、圖版捌;山西省考古研究院等:《霸金集萃——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青銅器》,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第454—457頁。後者稱之爲“鳥紋簋”,但均未提到器內底有銘文。
[2] 嚴志斌、謝堯亭:《格姬簋銘研究》,《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23年第9期。下文引用該文意見,均簡稱“《研究》”,不再另行出注。
[3] 此次工作坊由我發起組織,北京大學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研究所主辦,於2023年10月28—29日在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召開。
[4] 北京大學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研究所編:《青銅器與金文》第12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24年7月。七篇論文分別是:何景成《從格姬簋看宗族新君的冊立》、張遠建、謝堯亭《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所見霸姬身份考》、陳民鎮《略説格姬簋銘文及相關問題》、彭佳豪《霸姬簋銘文與霸國公室繼位風波》、肖威《格姬簋銘研讀札記二則》、楊菁《讀新出霸姬簋銘文札記》、于雨成《從“指標”功能看格姬簋銘文的所謂重文號》。下文引用上述學者意見,若不特別注明,出處均見該刊,不再另行出注。
[5] 楊勇偉:《山西翼城大河口M2002格姬簋銘文釋讀及與晉國關係》,《中國文物報》2023年9月8日第6版;王占奎:《格姬簋銘文試釋》,作者所贈未刊稿;馮時:《霸姬簋銘文所見西周宗法與家族倫理》,《文物季刊》2023年第4期;王沛:《西周格(霸)姬簋中的立君爭訟和“先王之刑”》,《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2024年第3期。下文引用上述學者意見,若不特別注明,出處均同,不再另行出注。
[6] 謝明文的意見出自其在“考古新發現與周代國家形態研究”青年學者工作坊討論中的發言。下文所引謝明文意見,如無特別說明,出處均相同,不再另行出注。
[7] 楊菁引用李洪財《漢簡中與重文號相關的幾個問題》一文(載《文獻》2023年第1期),指出漢簡中有在人名下加兩短橫表示强調的現象。楊菁認爲格姬簋銘的此類符號也屬於“强調號”。
[8] 本文引用青銅器和銘文資料,均直接在器名之後用圓括號注明出處,形式爲“書名簡稱+器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中華書局,1984-1994年,簡稱“《集成》”;吳鎮烽編:《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簡稱“《銘圖》”;吳鎮烽編:《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簡稱“《銘圖續》”;吳鎮烽編:《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三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簡稱“《銘圖三》”。凡前後多次引用者,只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引用銘文一律採用寬式釋文,常見字直接寫爲通行字,不作嚴格隸定和括注。
[9] 見謝明文在“考古新發現與周代國家形態研究”青年學者工作坊討論中的發言。謝明文對金文“伐”字此種用法的討論另見《金文叢考(三)》,收入《商周文字論集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年,第175-177頁。
[10] 陳民鎮將此句與霸伯盂(《銘圖》6229)銘文“賓用虎皮爯(稱),毀用章(璋)奉”相聯繫,認爲“鬼 ”的含義或近於“毀”或“奉”。但並未具體解釋。
[11] 但他將“戴冊”解釋爲接受周王冊命,則不妥。
[12] 關於古文字中“戴”字的考釋,參看周忠兵:《說古文字中的“戴”及相關問題》,《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五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13] 見肖威在“考古新發現與周代國家形態研究”青年學者工作坊討論中的發言。
[14]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拾壹)》,中西書局,2021年,第49、76、107、128頁。
[15]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中西書局,2011年,第102、174、176頁。此字另有一個下部加“火”的異體,見於《祭公》簡17,整理者隸定爲“”,其辭例爲“萬邦”,讀爲“乂”也毫無問題。
[16] 《五紀》整理者將此字讀爲“乂”,可能也是受《祭公》啟發。
[17]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拾貳)》,中西書局,2022年,第110、122、130、153頁。
[18] 參看王挺斌:《金文研讀劄記二則》,《文史》2023年第2輯,中華書局,2023年5月。
[19] 由於對銘文認識的差異,學者對於人數的看法不盡相同。
[20] 參看韓巍:《西周金文世族研究》,第五章第一節“尹氏”,北京大學中文系博士學位論文,2007年;《簡論作冊吳盉及相關銅器的年代》,收入《青銅器與周史論叢》,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年。
[21] 見山西省考古研究院等:《倗金集萃——山西绛縣橫水西周墓地出土青銅器》,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第396-404頁。
[22] 但他們二位將簋、格姬簋等定爲穆王器,因此認爲這位尹氏主要活動於穆王時,與我的看法不同。
[23] 韓巍:《翼城大河口M1017、M2002兩墓的年代及相關問題》,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青銅器與金文》第3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
[24] 《倗金集萃》,第173-177頁。
[25] 《霸金集萃》,第545-549頁。
[26] 韓巍:《兌盆與恭王初年南征》,《出土文獻研究》第23輯,中西書局,2024年12月。案:此文的部分內容曾在2022年6月28-29日於中國國家博物館召開的“青銅器與文明交流——第三屆中國古代青銅器研究論壇”以及2023年10月21-22日於清華大學召開的“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國際學術論壇”等學術會議上宣讀。
[27] 韓巍:《翼城大河口M1017、M2002兩墓的年代及相關問題》。
[28] 彭佳豪雖然也同意霸姬是霸伯尚夫人,但他認爲霸伯尚有兩位夫人;正夫人“宜姬”是宜國女子,霸姬爲次夫人,是晉國女子。其解釋過於迂曲,似缺乏有力證據。
[29] 韓巍:《西周金文中的“異人同名”現象及其對斷代研究的影響》,收入《青銅器與周史論叢》。
[30] 參看韓巍:《䚄簋年代及相關問題》,收入《青銅器與周史論叢》。
[31] 西周王朝卿士應具有“公”的爵號,如穆公、益公、武公等,次一級的“三有司”多以“氏名+伯”爲稱,如井伯、榮伯等。
[32] 目前看來只有王沛認爲霸姬之子曶與晉人伸之甥是兩個人,而且他正確地指出這起事件是雙方爲爭奪君位繼承權而展開的爭訟。但他推斷曶與晉人伸之甥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即霸姬和晉人伸之姊妹都是霸伯尚的配偶。對此他提出了三種可能性:1.霸姬爲正妻,晉人伸之甥爲庶出;2.霸姬爲妾,晉人伸之甥爲嫡子;3.霸姬與晉人伸之姊妹都非正妻,即曶與晉人伸之甥都是庶子。他又認爲從霸姬掌握家族大權和參加禮儀活動看來,第一種可能性最大。然而眾所周知,嫡子尚在的情況下,庶子是不可能有繼承權的。在西周中期宗法制還較穩固的時候,庶子敢於向朝廷提起訴訟與嫡子爭奪繼承權,這種可能性似乎不大。
[33] 代表論著如嚴志斌、謝堯亭:《气盤、气盉與西周誓儀》,《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8年第7期;裘錫圭:《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出土盤盉銘文解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
[34] 韓巍:《翼城大河口M1017、M2002兩墓的年代及相關問題》。案:在該文中我認爲霸姬盤、盉應定名爲气盤、气盉,作器者乃“气”(即霸仲之私名);格姬簋銘文公佈後,我已改變看法,認爲盤、盉的作器者更有可能是霸姬。
[35] 霸仲的上訴應該是蓄謀已久,上訴的時間可能是在得知霸姬已向穆公控告自己之後。穆公裁決霸仲敗訴之後,他在族內的地位已一落千丈,應該不會有膽量再挑起另一場訴訟。
[36] 我曾認爲霸仲是霸伯尚的同母弟,現在看來應予以修正。霸伯尚、霸仲爲大河口M1墓主霸伯之子,M1霸伯之夫人爲召公之女召姬,應即霸伯尚之母。霸仲是晉人伸之甥,顯然與霸伯不是一母所生,其母之族或是晉公室疏屬,或是晉國異姓之臣,地位無法與召氏相比,因此可能是召姬的媵妾。
[37] 韓巍:《翼城大河口M1017、M2002兩墓的年代及相關問題》;Han Wei:“The Western Zhou Court and Hedong Salt Lake: Revelations from the Newly Excavated Ba Bo (Elder Ba) Bronze Vessels”(translated by Christopher J.Foster),Constance A.Cook, Christopher J.Foster and Susan Blader ed. Bone, Bronze, and Bamboo:Unearthing Early China with Sarah Allan,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24(此文中文稿曾在2019年10月12-13日於北京師範大學召開的“商周國家與社會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宣讀,題爲《西周王朝與河東鹽池——新出霸伯青銅器的啟示》,目前尚未正式發表)。
[38] 考慮到霸氏的政治地位和實力,以及霸仲在家族內的地位及其墓葬在整個家族墓地中的位置,霸仲這一支應該還沒有“分宗立氏”,嚴格意義上不能算作“小宗”。
[39] 主流意見將“”字釋爲“違”,有“違背”、“擾亂”之義,再加前面的否定語“弗能”,其性質由消極、否定變爲積極、肯定,因此認爲“弗能違厥家”是說只有立曶爲君才能使家族穩定、和睦。這種解釋顯然與主流意見對霸姬、晉人伸身份和立場的認識密不可分。
[40] 參看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1017號墓發掘》,《考古學報》2018年第1期;《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一號墓發掘》,《考古學報》2020年第2期。M1下葬年代約在昭、穆之際,墓主霸伯可能是霸伯尚之父。
[41] 參看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發掘》,《考古學報》2018年第2期
[42] M2001發掘簡報尚未公佈,其資料見《霸金集萃》,第437-440頁。據M2002發掘簡報介紹,墓主的骨骼經鑒定爲35-39歲的男性。
[43] 經詢問謝堯亭先生,他證實所謂“小孩骨骼”是剛出生的嬰兒,推測墓主是死於難產。
[44] 陳民鎮雖然同意霸姬是霸伯尚夫人,但他也認爲霸姬之子曶與晉人伸之甥是同一人,霸姬與晉人伸立場一致,共同向王朝提出立曶爲君的請求,並得到批准。他認爲霸姬是晉國女子,與霸伯盤銘文的“宜姬”不是一人,亦即霸伯有“宜姬”、“晉姬”兩位夫人。其解釋似缺乏有力證據。
[45] 此前出土情況明確的帶有土地交易、糾紛和司法訴訟類銘文的青銅器,如裘衛三器、匜、琱生尊等,無一例外都是出土於窖藏而非墓葬,這與其銘文具有“約劑”和憑證的功能有關。作者简介:韩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长聘副教授,专业特长为先秦史、商周考古、先秦两汉出土文献。近年来主要致力于西周青铜器与铭文、西周史、战国秦汉出土简帛文献的研究。从2009年初开始,先后参加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和秦简牍的整理与研究,以及江西南昌西汉海昏侯墓出土简牍的整理工作。主要论著包括《青铜器与周史论丛》、《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贰)(叁)等。
韓巍《由格姬簋銘文再論霸氏家族內爭》(本文原刊北京大學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研究所編:《青銅器與金文》第13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25年1月,第61-76頁)
来源: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