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市场经营主体面临实缴资本带来的资金挑战,通过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方式,股东可以减轻资金负担,优化自身现金流管理,提升整体运营效率,也使得业界对这一创新模式寄予厚望。
中经记者 李晖 北京报道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资产作为新兴资产类型正崭露头角,有望成为实缴注册资本的创新选择。
近日,深圳数据交易所披露,已协助四川省旅投集团旗下旅投数产公司完成四川省首例企业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登记,在国内数据资产作价出资之路上再添实践案例。
当前,市场经营主体面临实缴资本带来的资金挑战,通过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方式,股东可以减轻资金负担,优化自身现金流管理,提升整体运营效率,也使得业界对这一创新模式寄予厚望。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过去两年间,全国共有5例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实践落地,尚未实现规模化探索。旅投数产公司技术中心部长、易利数科董事长赵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模化推进数据资产融资与作价入股,需要构建一个由政府政策牵引、市场需求驱动、多方主体协同参与的闭环生态体系,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创新明确数据资产的确权、定价与流通规则。
从银行融资到作价出资
推动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政策面上近年来态度积极。
根据2024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023 年 8 月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操作。2023 年 9 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增强了数据资产出资的可操作性……
有数据交易所人士向记者表示,官方对数据资产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实现多元化价值流通持积极态度。当数据资产满足 “可货币估价”“依法转让” 这两个非货币财产特征,同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评估程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交付公司使用,且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时,理论上便具备出资的基础条件。
据记者了解,此次四川省首例数据资产作价出资案例,由旅投数产公司主导,以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数智云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智云链”)为主体,通过“供应商报价数据集”作价注入40万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数智云链注册资金将由1000万元增加至 1040 万元,目前已完成工商变更。
赵勇向记者透露,旅投数产公司作为四川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单位,2024年年初即基于在深圳数据交易所上架的数据产品“标准地址库”,获得光大银行无质押数据资产增信贷款500万元。在该笔融资之前,该产品已实现多次交易,可验证的历史交易合同为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了必要条件,最终在四川省属国企中率先实现数据资产融资。
在赵勇看来,到今年5月完成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探索,旅投数产公司才真正构建起数据要素“打包确权—评估登记—银行融资—作价出资”的完整闭环路径。
深圳数据交易所战略与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李颖向记者表示,上述闭环路径指向了两个业务,一个是数据资产融资业务,一个是数据作价入股业务。这两项业务都包括了数据产权界登记、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此次作价出资的“供应商报价数据集”,产权属于旅投数产(以协议获取方式取得),并在深圳数据交易所数据产权登记平台完成首次登记。
对于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价值,市场普遍抱有较高期望。一个重要背景是,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带来重大变革。根据新《公司法》,对于2024年7月1日后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这一政策变化旨在强化公司资本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债权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同时也对企业现金流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位地方数据集团人士向记者表示,引入数据资产出资后,股东可减轻资金负担,优化自身现金流管理。一些拥有大量优质数据资源但资金相对紧张的初创科技企业,以数据资产实缴注册资本,能让企业在不占用过多现金的情况下,顺利开展业务。
规模化有待立法、监管完善
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初期的探索,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实践当前仍较为谨慎。记者注意到,包括此次旅投数产公司的实践案例在内,截至目前,国内共有5例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案例。
公开信息显示,2023年8月,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北岸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翼方健数(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全国首例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合作。
新《公司法》实施后,2024年12月,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所属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地铁设备系统日常检测形成的蓄电池运维数据开发成为数据产品并作价104万元入股,与其他两家公司共同设立“天津津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今年2 月,徽投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价 51.9 万元通过资本溢价核算计入企业股本,完成全国首例民营企业数据资产增资作价入股项目。今年3 月,无锡筋斗云数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数据产品 “吴越文化数字传播流”,以数据资产形式入股无锡云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这也是江苏省首单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案例。
从行业分布看,目前实践主要集中在具有数据密集型特征的行业,如轨道交通运维、数字文化、金融科技等,这些行业通常已形成较为规范的数据治理体系和明确的数据应用场景,为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奠定了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公司法》实施后,理论上企业具有更大以数据资本来为资本金“减负”需求,但类似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案例并未规模化涌现。
在赵勇看来,知识产权一类的数据资产估值与流通是首要难题。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强、价值波动大,缺乏统一评估标准,导致金融机构对其质押价值存疑。同时,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变现渠道有限,银行担心处置困难,普遍放贷意愿较低。
“此外,新《公司法》虽确立了知识产权出资原则性规定,但未直接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操作规则,如登记流程、权属争议解决等细则,这也让金融机构和企业持观望态度。同时,新《公司法》侧重出资制度,而融资环节依赖政策导向和市场实践。目前银行风控体系仍以实物资产为主,数据资产质押涉及跨部门协调,协同难度大,意识难以统一。”赵勇直言。
有地方大数据集团人士向记者表示,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尚处初期,市场需求还没有充分激发。部分企业难以满足质押条件,同时对数据资本化认知不足,进一步抑制了融资积极性。
记者注意到,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明确,股东可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曾引发广泛关注。但在业界看来,同样缺乏具体细则支撑引导。
针对此,李颖向记者指出,有必要推进数据产权立法,完善顶层法律与政策框架。他进一步表示,现行法中,除《民法典》有原则性规定外,直接规定数据权属的仍有法律空白。数据资产入股想走向规模化,仍需要从立法、监管等层面予以规范。“虽相关政策和地方立法支持数据入股,但《办法》要求的‘法律’规定,缺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
在赵勇看来,规模化推进数据资产融资与作价入股,需要构建一个由政府政策牵引、市场需求驱动、多方主体协同参与的闭环生态体系,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创新明确数据资产的确权、定价与流通规则。在市场层面,需要充分发挥数据交易所的平台枢纽作用,为企业提供多元化数据价值变现渠道,形成“政策引导—技术赋能—市场培育—金融支持”的良性循环。
针对数据交易所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李颖认为,应进一步发挥数据交易所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在数据资产入股过程中实现公平、公正、透明,增加数据资产入股的可行性和吸引力。
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