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英国的政治制度在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之前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其核心特征是从绝对君主制向有限君主制的转型。这一过程中,王权与贵族、议会之间的博弈塑造了英国独特的宪政传统。要理解这一制度变迁,需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开始追溯,分析关键事件与法案,并探讨英国限
英国的政治制度在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之前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其核心特征是从绝对君主制向有限君主制的转型。这一过程中,王权与贵族、议会之间的博弈塑造了英国独特的宪政传统。要理解这一制度变迁,需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开始追溯,分析关键事件与法案,并探讨英国限制王权的深层原因及其历史意义。
一、英国政治制度的起源与早期发展(5-11世纪)
英国政治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Witenagemot)。这一由国王、贵族和教士组成的咨议机构,已具备批准法律、征税和决定王位继承的职能。例如,9世纪威塞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的统治便依赖于贤人会议的支持。这一传统奠定了"王在议会"(King in Parliament)的原则,即国王需与贵族协商统治。
1066年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William the Conqueror)通过《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强化中央集权,但仍保留贵族咨议的传统。其子亨利一世(Henry I)在1100年颁布《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承诺尊重教会和贵族的权利,被视为英国宪政史上的首份"限权文件"。
二、限制王权的关键节点与法案(12-17世纪)
《大宪章》(1215年)
约翰王(King John)因滥用征税权与贵族爆发冲突,最终被迫签署《大宪章》(Magna Carta)。其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全国公意许可,国王不得征收任何免役税或贡金",第39条则保障自由人免受任意逮捕的权利。《大宪章》首次以法律形式约束王权,确立了"王权有限"的原则,尽管其最初效力有限,但成为后世议会斗争的法律依据。
《牛津条例》(1258年)与《威斯敏斯特条例》(1259年)
亨利三世(Henry III)时期,贵族迫使国王接受《牛津条例》,成立由15名贵族组成的常设会议监督行政,并规定议会每年召开三次。这一尝试虽因内战失败,但强化了议会作为制衡力量的地位。
爱德华一世(Edward I)为筹措战争经费召开"模范议会",首次邀请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形成议会两院制的雏形。14世纪后,议会逐渐掌握批准税收和立法动议权,如1341年确立下院对财政法案的专属权。
《权利请愿书》(1628年)与英国内战(1642-1649年)
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斯一世(James I)和查理一世(Charles I)主张"君权神授",与议会矛盾激化。1628年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重申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不得随意监禁等原则。查理一世解散议会引发内战,最终导致其被处决(1649年)和克伦威尔共和国的建立。尽管1660年王政复辟,但1688年"光荣革命"后,《权利法案》最终确立议会主权。
三、英国限制王权的动因分析
封建契约传统
英国贵族与国王的关系基于土地分封的契约义务,而非绝对服从。诺曼征服后形成的"保有制"(Tenure)要求国王履行保护义务,否则贵族有权反抗。这一传统催生了《大宪章》中的"合法反抗权"条款。
议会制度的成熟
与欧陆等级会议不同,英国议会通过财政控制权逐步扩大职能。14世纪"议会拨款需以纠正弊政为条件"的惯例,使议会成为常态化的制衡机构。
宗教改革与普通法体系
16世纪宗教改革削弱了教会对王权的支持,而普通法法官如柯克(Edward Coke)主张"法律高于国王",通过判例限制王室特权。1610年的"博纳姆案"判决即宣布国王法令若违法则无效。
商业阶级的崛起
17世纪新兴资产阶级依赖议会保护财产权,成为反对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的主力。1688年荷兰执政威廉(William III)入主英国,更体现了商业利益集团对政治制度的选择。
四、英国制度先进性的争议与比较
与欧陆绝对主义的对比
同时期法国路易十四宣称"朕即国家",通过官僚体系和常备军实现集权。英国议会制虽效率较低,但避免了过度压榨导致的财政危机(如法国大革命)。历史学家诺斯(Douglass North)认为,英国产权保护制度促进了长期经济增长。
制度优势的局限性
英国制度并非刻意设计的结果,而是各方博弈的产物。其"渐进改革"模式依赖特定历史条件(如岛国地理屏障),未必适用于所有国家。经济学家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指出,英国1688年后形成的"包容性制度"是其崛起的关键,但这一制度本身是偶然事件(如光荣革命)与既有社会结构互动的结果。
五、中国历史上的限权尝试与差异
儒家思想中的"天道"约束
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主张君主失德则天降灾异,但缺乏制度性保障。唐代"封驳制度"允许官员驳回皇帝诏书,如魏征对唐太宗的谏诤,但最终取决于君主意愿。
宋代台谏制度与"祖宗之法"
宋朝通过台谏官监督皇权,并强调"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王安石变法引发的"新旧党争",显示士大夫集团对皇权的有限制约。
根本性差异
中国自秦朝确立的中央集权制以官僚体系为支柱,缺乏英国式的等级会议传统。黄宗羲在《明夷待访访录》中批判"君主以天下为私产",但未能形成制度性变革。直至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才首次尝试法律限权,较英国晚七个世纪。
结论
英国限制王权的历程体现为封建契约、法律传统与阶级博弈的互动。《权利法案》前的制度演进,为现代宪政奠定了"议会主权"和"法治"原则。其制度优势在于动态平衡各方利益,但需注意历史路径的独特性。相比之下,中国传统的"仁政"理念缺乏制度刚性,两者差异源于地理、经济与文化结构的深层分野。英国的崛起确与其制度弹性相关,但这一制度本身是特定历史情境的产物,而非普世模板。
来源:橘子洲头望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