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象商标争议再升级:除“多半”是商标,另一经典产品——大骨汤面中的“大骨”同样为注册商标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06 19:39 2

摘要:近日,白象食品陷入商标争议风波。有媒体曝光,白象多半袋面、多半桶面系列产品包装上的“多半”字样,实为已注册的商标,并非代表实际克重。这一情况一经披露,迅速引发公众热议,不少消费者质疑白象是否在宣传上通过“玩文字游戏”误导消费,令品牌陷入了舆论漩涡。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莹)近日,白象食品陷入商标争议风波。有媒体曝光,白象多半袋面、多半桶面系列产品包装上的“多半”字样,实为已注册的商标,并非代表实际克重。这一情况一经披露,迅速引发公众热议,不少消费者质疑白象是否在宣传上通过“玩文字游戏”误导消费,令品牌陷入了舆论漩涡。

然而,就在“多半”商标争议尚未平息之际,又有读者向中国食品安全网反映,白象另一经典产品——大骨汤面中的“大骨”同样为注册商标。经查询,白象食品官网展示的大骨多半牌袋面、大骨多半牌桶面的“大骨”旁也均带有®标志。®是“REGISTER”的缩写,表示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

△“大骨” 旁有R标识。图片来源:白象食品官网

△ “大骨”旁有R标识。图片来源:白象食品官网

事实上,白象“大骨”商标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在十几年前,白象注册“大骨”商标时,便在方便面行业引发了一场激烈纠纷。彼时,争议主要围绕产品描述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商标的凸显性等核心问题展开,不仅吸引了行业的高度关注,也在消费者群体中引发广泛讨论。

时间回溯到2004年8月31日,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申请注册“大骨”中文商标,并于2007年6月14日完成注册,其注册商品群涵盖方便面、挂面、面粉制品及面条米粉等多个品类。注册完成后,白象便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河南省工商部门申请查封部分同行含有“大骨”字样的产品。对此,今麦郎、统一等多家方便面企业迅速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商标争议申请,请求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大骨”商标的注册,其核心依据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在商标显著性方面,同行企业普遍认为,“大骨”是猪骨、排骨、大骨头的俗称,属于方便面行业通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需具备显著特征,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并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难以让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来源建立唯一联系,无法起到区分不同生产者的作用。

同行企业还指出,从行业通用性与公平竞争的角度来说,“大骨”在方便面行业被广泛用于描述产品的原料或口味特点。白象将“大骨”注册为商标后,可能限制了其他企业对这一通用词汇的正常使用,被认为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影响了行业内的正常竞争秩序。

此外,产品描述的准确性与误导性也是争议焦点之一。当消费者看到“大骨”面时,通常会认为该产品含有大骨相关的原料或具有大骨风味。如果“大骨”仅是商标,而产品在原料使用或风味呈现上与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存在差距,就可能引发消费者对产品描述准确性的质疑,甚至被认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当年这场纠纷几经官司,在相关政府部门的调停下,最终才尘埃落地。如今,“多半”商标争议与“大骨”商标争议虽在侧重点方面有所不同,但都直指商标使用的关键问题:“多半袋面”商标及宣传,因容易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分量的认知,引发公众对其宣传真实性与企业诚信度的质疑,直接冲击了白象在消费者心中的品牌形象;而“大骨”商标争议则聚焦于词汇本身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以及是否具备商标所需的显著性,争议更多地波及到行业竞争层面。

值得注意的是,两场风波还都涉及商标的合理性问题。“多半”商标因容易误导消费者,违背了商标使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大骨”商标则因被质疑缺乏显著性,不符合商标注册的相关要求。目前,这两场风波均引发了社会各界、媒体及行业的广泛关注,成为舆论焦点,相关争议也已对白象食品的品牌声誉、市场竞争等方面造成影响。如何妥善处理争议、维护品牌形象,不仅是白象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也为同类企业敲响了警钟,成为行业共同面临的思考与挑战。

图片来源:摩知轮小程序

面对白象食品注册的 “大骨” 商标,多年来一直被同行企业认为是行业通用的主要原料词汇而不具显著性的争议,那么,这种商标注册是否合理合法?为什么“显著性”会成为这一商标争议的焦点?

为此,中国食品安全网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幽,他认为从“大骨”商标的获准注册表明审查机构初步认可其具有最低限度的显著性。同时从该商标十余年的连续使用和续展来看,白象食品注册 “大骨” 商标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

王幽表示,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即使词汇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若通过长期使用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服务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他认为此“大骨”作为商标,一直因“显著性”备受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首先“大骨”是否为行业通用原料描述词汇。他解释说,若“大骨”在食品行业(如方便面、调味品)中被普遍用于描述产品原料(例如“大骨汤”),则属于描述性词汇,缺乏固有显著性;若“大骨”未被同行广泛使用,或白象通过创新将其发展为特定品牌标识(如“大骨面”),则可能具备注册条件。

其次,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若白象食品能证明‘大骨’经该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使消费者将其与白象品牌唯一关联(而非仅理解为原料描述),则可突破《商标法》第十一条的限制。例如,蒙牛‘特仑苏’原为描述性词汇(‘特仑苏’在蒙语中意为‘金牌牛奶’),但因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成功注册。例如‘六个核桃’商标获得显著性案例。”他说。

编辑:曹晖

校对:杨乐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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