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王杰等:跨境资产追索及收回——困境、策略与应对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6-06 16:57 2

摘要:在全球经济深度融合的当下,跨境投资、贸易、金融等活动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据商务部、外汇局统计[1],2024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1592.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3%(以美元计为1627.8亿美元,增长10.1%)。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

目录

引言

一、跨境资产追索及收回的难点剖析

(一)资产隐匿与转移呈现出高度隐蔽性和复杂性

1. 离岸公司

2. 信托架构

3. 代持协议

4. 虚拟货币

5. 地下钱庄

6. 虚假贸易

7. 跨境投资型

8. 跨境洗钱型

(二)国际法律体系差异

1.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2. 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

3. 国家间缺乏相关条约,跨境资产追索往往陷入法律困境

(三)信息获取与调查困难

1. 信息保密

2. 数据保护

3. 地域、语言和文化障碍

4. 国际司法协助程序繁琐

(四)执行成本高昂与风险大

1. 费用高

2. 周期长、结果不确定

二、跨境资产追索及收回的法律依据与国际合作机制

(一)国内法律依据

(二)国际条约与协定

(三)国际合作机制与平台

三、离岸结构解析

(一)离岸结构的常见类型与运作模式

1. 离岸公司

2. 离岸信托

3.特殊目的实体(SPV)

(二)破解离岸结构的实务方法

1. 穿透式调查

2. 法律手段突破

四、跨境资产追索及收回的实务策略与方法

(一)前期资产调查与证据收集

(二)法律程序选择与运用

(三)跨境执行与资产处置

五、执行策略

(一)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1. 全面评估执行可行性

2. 组建专业执行团队

3. 执行程序的推进

(二)执行障碍的应对

1. 债务人的逃避与对抗

2. 当地法律与政策限制

六、国外诉讼基金在跨境资产追索中的应用

(一)资金支持范围

(二)合作模式

(三)优势分析

1. 转嫁成本压力

2. 专业资源整合

3. 风险共担机制

七、案例分析

(一)成功案例解析

(二)失败案例反思

八、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

(一)事前风险防控

(二)事中风险应对

(三)事后风险化解

九、结论

引言

在全球经济深度融合的当下,跨境投资、贸易、金融等活动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据商务部、外汇局统计[1],2024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1592.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3%(以美元计为1627.8亿美元,增长10.1%)。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1个国家和地区的940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10244.5亿元人民币,增长11.7%(以美元计为1438.5亿美元,增长10.5%)。然而,伴随资本跨境流动的加剧,恶意资产转移、债务逃避等现象也愈发猖獗。部分债务人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差异、金融监管漏洞以及复杂的跨境架构,将资产隐匿或转移至境外,使得债权人面临巨大的权益损失。

在此背景下,跨境资产追索及收回不仅关乎个体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更是维护国际经济秩序、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深入剖析跨境资产追索过程中的难点,系统梳理法律依据与国际合作机制,详细阐述离岸结构解析、执行策略等核心实务内容,并结合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旨在为法律从业者、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全面且具有实操性的指导。

一、跨境资产追索及收回的难点剖析

(一)资产隐匿与转移呈现出高度隐蔽性和复杂性

1. 离岸公司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凭借注册程序简便、股东信息保密程度高以及税收优惠等特点,吸引大量公司注册。据统计,全球超过70%的离岸公司注册于BVI、开曼等地区。债务人往往通过多层嵌套的离岸公司架构,将实际资产注入底层公司,顶层公司作为名义控股方,使得资产所有权关系变得错综复杂。例如,在某跨境债务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在BVI注册一家控股公司A,A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子公司B,B公司再通过一系列复杂交易持有境内外核心资产,债权人仅从表面股权关系难以确定债务人与资产的实际关联。

2. 信托架构

(1)利用离岸信托:在低税率或具有严格保密法的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信托,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这些地区对信托资产和受益人信息的披露要求较低,可将资产转移至离岸信托,使资产在法律上脱离委托人的名下,从而实现隐匿和隔离。

(2)多层嵌套架构:通过设立多个信托或结合信托与其他实体(如离岸公司)形成复杂的多层嵌套结构。如“A信托控股B信托,B信托投资C公司”,使资产归属关系变得极为复杂,税务机关和监管机构难以追踪资产的真实所有者和流向。

(3)使用匿名工具:利用离岸公司作为信托资产持有层,公司董事由名义代理人担任,隐藏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同时在信托契约中设置“沉默条款”,禁止受托人主动披露信息,进一步增加信息透明度的难度。

(4)信息分层设计:对信托信息进行分层管理,受益人仅知晓自身权益,不了解整体架构和其他受益人的情况,限制了信息的传播范围,使得外部机构更难获取全面的资产信息。

(5)设置动态控制机制:设立独立保护人角色,监督受托人且有权变更受益人,增加对信托资产的控制和灵活性。同时,受托人根据模糊条件分配资产,避免形成固定权益而被迫披露,使资产的分配和管理更具隐秘性。

(6)税务居民身份规划:委托人通过改变税务居民身份,选择在对信托资产征税较低或信息交换要求不高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信托,以降低税务负担并减少资产信息被披露的风险。还可结合居住安排、税收协定等,合法优化信息流方向,避免资产信息被传递到可能进行严格监管的国家或地区。

3. 代持协议

(1)股权代持方面

①直接跨境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境外或境内的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比如,国内的实际出资人想隐匿资产,就与境外某国的个人或公司签订协议,由其代持境外公司股权,将资产收益权等实际权益通过协议约定归属于国内的实际出资人,而境外公司的股权在明面上显示为名义股东所有,从而达到在境外隐匿资产的目的。

②多层嵌套股权代持:通过在多个不同司法管辖区设立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实体,构建复杂的多层持股结构。如实际控制人先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A,公司A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公司B,公司B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实体公司C,再通过代持协议,让不同层级的名义股东分别代持各公司股权,使资产的实际归属和控制关系难以被察觉,实现跨境资产的隐匿与转移。

(2)其他资产代持方面

①房产等不动产代持:在境外购置房产时,实际购买人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产权,而是与当地或其他国家的个人或机构签订代持协议,由其作为名义产权人持有房产。实际购买人则通过协议约定对房产的实际控制权、收益权等,以此隐藏房产的真实归属,便于在必要时将房产出售或处置来转移资产。

②金融资产代持:对于境外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实际资产所有人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由代持人出面持有这些金融资产。比如,将资金存入以代持人名义开设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者以代持人名义购买境外的理财产品、基金等,实际所有人通过代持协议掌控资产的收益和处置权,达到隐匿和转移跨境金融资产的目的。

4. 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为资产转移提供了新的途径。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和跨境流通便捷等特点,不法分子利用加密货币交易所将资金转移至境外,再兑换为法定货币。

(1)利用数字货币:在数字经济时代,一些信托会利用数字货币课税空白转移资产。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和加密技术保护等特点,交易和存储不需要中心化机构,可通过匿名钱包地址进行交易,隐藏资产交易记录,便于跨境转移资产并隐匿行踪。

(2)借助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依托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利用其匿名性和不可追溯性隐匿应纳税所得额。平台的交易记录存储在分布式账本中,加密技术使交易信息难以被提取,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若信托受托人在此类平台上获得收益,可实现隐匿收益和避税目的。

5. 地下钱庄

对敲模式:境内外双方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金对敲。例如,国内的汇款人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在国内的代理人,地下钱庄通知其在境外的合作方,按照约定汇率将相应的外币支付给汇款人指定的境外账户。整个过程资金不实际跨境流动,通过所谓的“内保外贷”等形式完成资金的跨境转移,以此隐匿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

6. 虚假贸易

(1)高报进口价值

进口企业与境外供应商勾结,在进口合同中故意抬高货物价格。例如,实际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合同申报价格为30万美元。进口企业将多付的20万美元资金转移到境外供应商指定的账户,实现资产跨境转移,而这些资金可能会被用于隐匿资产或其他非法目的。

(2)低报出口价值

出口企业将实际价值较高的货物以较低价格申报出口。如一批价值50万美元的货物,申报价格为20万美元。境外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将差额30万美元存入出口企业指定的境外账户,从而完成资产向境外的隐匿转移,同时还可能减少国内的税收缴纳。

(3)虚构贸易背景

企业凭空捏造贸易合同和相关单据,没有实际的货物进出口。比如,伪造货物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向银行申请贸易融资或外汇结算,将资金以“货款”名义汇往境外,资金到账后被用于隐匿或转移资产,根本不存在真实的贸易行为。

(4)循环贸易

多家企业之间相互勾结,进行看似正常的贸易往来,但实际上货物并没有真实的流动或交付。例如,A企业将货物卖给B企业,B企业再将货物卖给C企业,最后C企业又将货物卖回给A企业,通过不断循环的虚假交易,资金在不同企业账户之间流动,最终实现资产的跨境转移和隐匿,同时可能虚增企业业绩和贸易规模。

(5)利用加工贸易

在加工贸易中,企业虚报进口料件价格或数量,将多进口的料件在国内销售,所得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到境外。或者在出口成品时,少报出口数量,将未申报的成品在境外销售,货款存入境外账户,以此隐匿和转移资产。

虚假贸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还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损害国家利益,相关企业和个人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7. 跨境投资型

(1)非法私募投资:组织境内投资者,以投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等名义,将资金汇集后通过非法渠道转移到境外。这些资金可能并未真正投入到合法的投资项目中,而是被用于隐匿资产或其他非法目的,投资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2)虚假境外投资项目:编造一些子虚乌有的境外投资项目,吸引境内投资者投入资金。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指定账户后,或直接侵吞,或用于其他非法活动,如洗钱、资助违法犯罪等,使得资产在跨境转移过程中被隐匿和非法处置。

8. 跨境洗钱型

(1)赌场洗钱:与境外赌场的合作,将资金以赌博输赢的形式进行洗白。例如,安排专人在赌场进行虚假赌博,将黑钱伪装成赌博收益,然后再将这些“合法”资金转移到境外其他账户,实现资产的隐匿与转移。

(2)投资洗钱:利用境外一些监管宽松的地区,以投资房地产、公司等为幌子,将非法资金混入正常的投资资金中。协助将境内的非法资金转移到境外用于投资,经过一段时间后,再通过出售资产等方式将资金合法化,达到隐匿和转移跨境资产的目的。

(二)国际法律体系差异

1.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二者在财产认定、执行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存在诸多分歧。

在财产认定上,大陆法系强调物权法定原则,对财产权利的创设和变更有严格规定;而英美法系则更注重衡平法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承认信托等灵活的财产安排。

在执行程序方面,大陆法系通常要求严格依据司法判决进行执行,程序较为严谨;英美法系则存在更灵活的执行措施,如衡平法上的禁令救济。

2. 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

尽管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为跨境资产追索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局限性。例如,部分国家对国际条约设置保留条款,限制了条约的适用范围。以《海牙送达公约》为例,部分国家对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提出保留,导致跨境送达效率降低。此外,各国对国际条约的解释和执行标准也不尽相同。

3. 国家间缺乏相关条约,跨境资产追索往往陷入法律困境

(三)信息获取与调查困难

1. 信息保密

不同国家的信息公开程度差异较大,部分国家对企业注册信息、财产登记信息设置严格的保密制度。例如,瑞士银行对客户信息实行高度保密,除非有司法机关的正式请求,否则拒绝披露客户资产信息。

2. 数据保护

数据保护法规的差异也增加了信息调查的难度。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传输进行严格限制,债权人在欧盟境内获取债务人资产信息时,需满足复杂的合规要求。

3. 地域、语言和文化障碍

调查人员需要跨越时区与境外机构和人员沟通,面临语言翻译、文化理解等问题。

4. 国际司法协助程序繁琐

从提出协助请求到实际获取信息,往往需要耗费数月甚至数年时间。据统计,跨境司法协助平均耗时约6-12个月,这使得债务人有充足时间转移资产。

(四)执行成本高昂与风险大

1. 费用高

整个过程涉及法律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多项开支。债权人不仅需要聘请国内律师处理案件,还需委托境外律师协助开展工作。境外律师的收费标准通常较高,以美国纽约为例,资深国际律师的hourly rate(小时费率)可达500-1000美元。此外,跨境调查往往需要专业机构的支持,调查费用也不容忽视。

2. 周期长、结果不确定

加剧了案件追索风险。跨境资产纠纷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诉讼或仲裁程序可能持续数年之久。同时,资产所在国的政治、经济不稳定因素也可能影响执行结果。例如,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政权更迭、外汇管制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资产无法顺利收回。

二、跨境资产追索及收回的法律依据与国际合作机制

(一)国内法律依据

(二)国际条约与协定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签署并加入了多项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是跨境仲裁裁决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截至目前,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执行。

在双边层面,我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涵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领域。例如,我国与法国、意大利等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为跨境资产追索中的司法合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这些条约和协定的签订,极大地便利了跨境资产追索中的国际合作。

(三)国际合作机制与平台

(1)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在跨境资产追索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通过其红色通报、国际犯罪数据库等机制,各国执法机构能够共享信息、协同行动,对跨国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踪和抓捕。例如,在某跨境诈骗案件中,国际刑警组织通过红色通报协助我国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成功追回部分被转移资产。

(2)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致力于制定和推广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标准,推动各国加强金融监管,切断非法资产转移渠道。FATF发布的《40项建议》成为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要指南。

(3)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制定的相关公约和规则,促进了不同国家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协调;世界银行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为解决跨境投资纠纷提供了专业的仲裁平台。

三、离岸结构解析

(一)离岸结构的常见类型与运作模式

1. 离岸公司

(1)注册地选择:常见的离岸公司注册地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塞舌尔等,这些地区通常具有公司注册程序简便、股东信息保密程度高、税收优惠(如无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特点。离岸公司是跨境资产隐匿和转移的常见工具。以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为例,在当地注册公司仅需提供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司名称,无需提交详细的财务报表,注册流程通常可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2)运作模式:债务人可能通过在离岸地注册多层嵌套公司,将实际资产注入底层公司,顶层公司作为名义控股方。通过复杂的股权架构,使得资产所有权关系变得模糊,难以追溯实际控制人。例如,在某跨国企业债务纠纷中,债务人首先在BVI注册母公司,母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再在香港设立孙公司,孙公司最终持有境内外的核心资产。通过这种复杂的股权架构,债务人成功隐藏了资产的实际所有权。

2. 离岸信托

(1)信托架构设计:离岸信托常设立在泽西岛、根西岛等信托法律体系完善的地区。委托人将资产转移至受托人(通常为离岸信托公司)名下,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资产。例如,委托人将家族企业股权、海外房产等资产设立信托,受托人可按照约定对资产进行投资、分配,而受益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密,债权人难以直接认定委托人对资产的实际控制。

(2)资产隐匿功能:通过离岸信托,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债权人难以直接认定债务人对资产的实际控制。此外,信托文件通常具有较高的保密性,进一步增加了资产追踪难度。

3. 特殊目的实体(SPV)

(1)设立目的:特殊目的实体(SPV)原本用于跨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合法商业活动,但也可能被滥用。债务人通过设立SPV,以虚假交易、高买低卖等方式将资产转移至SPV名下,再将SPV股权或资产出售给关联方,实现资产的隐匿与转移。例如,在某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通过设立SPV,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至SPV,导致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无法获得足额清偿。

(2)风险点:SPV往往资本规模较小,财务独立性差,其设立和运作主要受实际控制人支配,债权人难以通过常规手段对其资产进行追偿。

(二)破解离岸结构的实务方法

1. 穿透式调查

(1)股权结构分析:利用商业数据库、国际公司注册信息平台,梳理离岸公司的股权层级关系。通过追溯股权链条,寻找实际控制人线索。例如,若发现多个离岸公司的股东存在交叉持股或同一控制人,可进一步深入调查。

(2)资金流向追踪:借助银行交易记录、支付清算系统,追踪资金在离岸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的流动路径。在某跨境追债案件中,调查人员通过分析银行流水,发现债务人将大额资金转入离岸公司账户,随后又流向其他关联账户用于购置房产,从而锁定了资产线索。

2. 法律手段突破

(1)刺破公司面纱: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关于“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主张否定离岸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若能证明离岸公司与债务人存在财产混同、过度控制等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刺破公司面纱,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挑战信托合法性:从信托设立目的、资金来源等方面审查离岸信托的合法性。若发现信托设立是为了逃避债务,可依据《信托法》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信托,追回被转移的资产。

四、跨境资产追索及收回的实务策略与方法

(一)前期资产调查与证据收集

1. 公开信息调查:充分的资产调查是跨境资产追索的首要环节。债权人应首先利用公开信息源开展调查,如通过各国企业登记官网查询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注册信息、股权结构;利用土地房产登记机构网站获取不动产信息;通过金融监管机构网站查询银行账户、证券投资等信息。

2. 委托专业调查机构:专业调查机构在跨境资产调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机构拥有广泛的国际网络和专业的调查手段,能够深入挖掘资产线索。例如,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追踪资金流向,发现隐匿的资产转移路径;利用商业情报分析,识别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

3. 证据固定: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严格遵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证据规则。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通常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例如,在向美国法院提交证据时,需按照《海牙认证公约》的要求办理认证;在欧盟国家,则需根据《欧盟成员国间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例》进行操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是跨境资产追索成功的关键。

4. 资产保全:在跨境资产追索中,资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关键。债权人需依据目标资产所在司法辖区法律,及时申请相应保全措施,如英美法系国家的中间禁令、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保全令等。申请时,债权人要按要求提供现金、不动产抵押或第三方保函等担保,并密切关注银行账户冻结、不动产查封等不同资产的保全期限,及时申请续封续冻,同时确保资产保全与后续执行程序有效衔接,保障判决生效后资产顺利清偿。

(二)法律程序选择与运用

1. 诉讼途径:在国内法院起诉是跨境资产追索的常见方式。债权人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如合同纠纷可依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选择管辖法院。获得胜诉判决后,可依据我国与资产所在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向资产所在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不同国家对外国判决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部分国家仅进行形式审查,而部分国家则进行实质审查。例如,新加坡对外国判决主要进行形式审查,而美国部分州则会对判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债权人需提前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准备充分的材料。

2. 仲裁途径:国际仲裁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执行力强等优势,是解决跨境资产纠纷的理想选择。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明确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适用法律。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等机构受理的跨境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依据《纽约公约》在160多个缔约国申请执行,大大提高了执行的可能性。

3. 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在跨境资产追索中具有重要作用。债权人可在诉讼或仲裁前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禁止债务人转移、处分资产;也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等。例如,在某跨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债权人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禁止侵权人继续销售侵权产品,有效防止了损失扩大。

(三)跨境执行与资产处置

1. 与外国执行机构合作:在跨境执行阶段,与资产所在国执行机构的合作至关重要。债权人需委托当地律师与法院、执法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当地执行程序和要求,协助提交执行申请、提供执行线索。

2. 资产变现与回款:在资产处置方面,可根据资产类型选择合适的变现方式。对于不动产,可通过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出售;对于股权、债权等金融资产,可通过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3. 应对执行障碍: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债务人的抗辩、当地法律限制等障碍。例如,债务人可能以执行程序违法、判决存在错误等理由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需及时收集证据,进行抗辩,必要时可通过上诉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还需关注资产所在国的外汇管制政策,确保资产变现后的资金能够合法汇回国内。

五、执行策略

(一)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1. 全面评估执行可行性

(1)资产所在国法律研究:深入研究资产所在国的执行法律、程序及司法环境。例如,了解该国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是否存在特殊的执行豁免规定(如政府资产、特定公益性质资产的豁免)。对于执行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的国家,需制定更细致的应对方案。

(2)债务人偿债能力分析:除已掌握的资产线索外,进一步评估债务人的其他潜在收入来源、未来盈利能力,判断执行后能否足额实现债权。例如,若债务人是跨国企业,可分析其全球业务布局和现金流状况。

2. 组建专业执行团队

(1)境内外律师协作:境内律师负责与债权人沟通,制定整体执行策略,协调各方关系;境外律师则依据当地法律,负责执行申请、与当地法院和执行机构对接等具体工作。例如,在申请执行阶段,境外律师需按照资产所在国的法律要求,准备符合格式和内容要求的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引入专业顾问:根据案件需求,引入财务顾问、评估师等专业人员。财务顾问可协助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评估资产价值;评估师则对拟执行的资产进行准确估价,为后续资产处置提供依据。

3. 执行程序的推进

(1)申请承认与执行

①文件准备:按照资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准备完整的申请文件,包括经公证认证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翻译件、申请执行书等。例如,在向欧盟国家申请执行时,需将文件翻译成当地官方语言,并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②法律程序跟进:密切关注申请进展,及时回应法院或执行机构的询问和要求。若遇到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需协助境外律师收集证据进行抗辩,如证明判决或裁决的合法性、执行依据的充分性。

(2)资产控制与处置

①资产查封与冻结:在申请执行的同时,申请对债务人资产进行查封、冻结,防止资产被转移或处置。例如,对于不动产,可通过当地土地登记部门办理查封登记;对于银行账户,向法院申请冻结令,要求银行协助执行。

②资产处置方式选择:根据资产类型和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对于不动产,可通过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变现;对于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通过专业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或协商转让。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保障各方权益。

(二)执行障碍的应对

1. 债务人的逃避与对抗

(1)财产隐匿与转移:若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资产的迹象,及时申请法院采取搜查令、强制披露令等措施,要求债务人提供资产信息。例如,法院可强制要求债务人提交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资料,以便查明资产去向。

(2)执行异议与拖延:对于债务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认真分析其理由,针对性地进行反驳。若债务人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恶意拖延的行为,可申请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督促债务人配合执行。

2. 当地法律与政策限制

(1)外汇管制:若资产所在国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导致资金无法顺利汇回,可寻求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合法渠道完成资金转移。例如,申请外汇管理部门的特殊审批,或者利用跨境金融工具实现资金合规回流。

(2)特殊资产保护:对于受到当地法律特殊保护的资产,如文化遗产、自然资源等,需调整执行策略。可尝试与债务人协商,以其他资产替代执行,或者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资产的可执行性,争取豁免特殊保护规定。

六、国外诉讼基金在跨境资产追索中的应用

在跨境资产追索案件中,诉讼成本高昂、周期漫长往往成为债权人维权的重要障碍。国外诉讼基金作为第三方资助服务的重要形式,通过为债权人提供资金支持以覆盖法律费用、调查成本等支出,可显著降低追索门槛。此类基金通常由专业机构或投资团队管理,其运作模式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覆盖境外律师费用、司法协助申请费、资产调查费、跨境执行成本等,部分基金还可承担败诉风险下的费用补偿。

(二)合作模式

基金方通过评估案件胜诉概率及资产可执行性后,与债权人签订资助协议,以 “风险代理” 形式获取胜诉后一定比例的债权收益分成(通常为追回金额的20%-40%)。

(三)优势分析

1. 转嫁成本压力:债权人无需预先支付高额费用,尤其适合资金链紧张的中小企业或个人。

2. 专业资源整合:基金方常与国际律师团队、调查机构合作,可提供从法律策略到资产追踪的全流程支持。

3. 风险共担机制:若案件败诉,基金方通常自行承担费用,债权人无需偿还资金,降低维权风险。

例如,在涉及离岸信托资产追索的案件中,诉讼基金可支持债权人聘请离岸地专业律师突破信托保密壁垒,同时覆盖跨境司法协助的复杂费用,显著提升追索效率。

七、案例分析

(一)成功案例解析

某中国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后,境外公司拖欠巨额货款并将资产转移至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中国企业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开展调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追踪资金流向,发现了境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律师团队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境外公司在国内的部分资产。

同时,依据我国与开曼群岛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向开曼群岛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经过多方努力,开曼群岛法院最终认可了中国判决,并对离岸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查封和拍卖。通过拍卖所得,中国企业成功收回了大部分欠款,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综合运用调查手段、法律程序和国际合作机制的重要性。

(二)失败案例反思

某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将资产转移至某欧洲国家后,未充分了解当地法律规定,仓促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获得了胜诉判决,但在向欧洲国家法院申请执行时,因不符合当地证据规则和执行程序要求,判决未被承认。此外,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未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进一步转移资产,最终债权人虽赢得官司,但未能实际收回资产。该案例警示我们,跨境资产追索必须充分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制度,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和执行措施。

八、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

(一)事前风险防控

企业在开展跨境投资、贸易活动时,应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约定管辖权条款,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约定适用法律,优先选择熟悉的法律体系;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等违约行为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

加强对交易对手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可通过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渠道了解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对信用不佳的交易对象保持警惕,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

(二)事中风险应对

一旦发现资产可能转移的迹象,债权人应立即采取行动。首先,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进一步流失;同时,启动资产调查程序,全面收集债务人的资产信息和转移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及时与律师沟通,制定应对策略,确保采取的措施合法有效。

(三)事后风险化解

当资产已转移至境外时,债权人应保持冷静,综合运用各种追索手段。充分利用国际合作机制,寻求资产所在国执法机构、司法机关的协助;与境外律师紧密配合,按照当地法律程序推进追索工作。同时,合理控制成本,制定预算计划,避免因成本过高而放弃追索。此外,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类似案件进行总结分析,不断完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九、结论

跨境资产追索及收回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涉及法律、经济、金融等多个领域,面临诸多挑战和风险。通过深入剖析实务难点,梳理法律依据和国际合作机制,探讨有效的实务策略,并结合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我们可以为跨境资产追索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境资产追索领域也将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未来,随着国际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国际合作机制的日益成熟,以及数字化技术在资产调查和执行中的广泛应用,跨境资产追索的效率和成功率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相关从业者应持续关注行业动态,加强学习和交流,不断创新方法和手段,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际经济秩序稳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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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成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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