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06 15:03 2

摘要:广播电视部制定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于1982年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国发〔1982〕154号文件)后,1983年1月23日,商业部以〔83〕商五字第3号文转发了这一文件,并提出了贯彻的要求;2月4日,广播电视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下达关

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视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4年3月10日)

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局)、商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播电视部制定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于1982年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国发〔1982〕154号文件)后,1983年1月23日,商业部以〔83〕商五字第3号文转发了这一文件,并提出了贯彻的要求;2月4日,广播电视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下达关于贯彻上述规定的通知。一年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以上文件的要求,做了许多工作,社会上随意翻录、销售和非法倒卖音像制品的现象,已经有所收敛,音像制品出版及发行工作已初步建立正常秩序,国家批准出版单位出版的制品发行量太有增长。但应指出,至今仍有少数单位违章出版或私自翻录、销售,至于潜入摊市或暗中倒卖海外音像制品的在不少地方还时有发现,个别地方仍很猖狂。因此,有必要继续加强管理,进一步清除违章违法出版或私翻私售的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是有思想内容的出版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防止精神污染有直接关系,希望各地广播电视、商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产、销以及市场的管理工作。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国营商业作为主渠道要认真经营好音像制品。各级商业经营部门要继续贯彻〔83〕商五字第3号文件,对于非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制品一律不得收购和经销。如个别单位仍有存货,应按退货或消磁处理。另外,各级商业经营部门还应根据市场消费者的需要,经常向音像制品的主管部门和出版制作部门提供市场信息,促进他们出版更多更好的音像制品。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章违法生产、复录、销售音像制品的活动应认真查处,坚决取缔,非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制品或不注明出版单位和生产单位名称的制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追究制造者的责任;对有反动、淫秽和其他违禁内容的,及时送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积极配合商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宣传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及时提供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称,帮助甄别制品的真伪,沟通产、销与出版单位的联系,协助做好音像制品的市场管理工作。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传达到基层单位,贯彻执行。

法治中国系列·社会法(工商)15: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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