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广播新闻部联合推出“2025天津法院院长访谈”,邀请全市22家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走进直播间,向群众汇报——人民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天津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广播新闻部联合推出“2025天津法院院长访谈”,邀请全市22家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走进直播间,向群众汇报——人民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天津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积极作为。
5月27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文艳做客“2025天津法院院长访谈”,就和平法院工作与广大听众网友交流。
2025天津法院院长访谈
访谈实录
主持人:和平区是“津城”的核心区,作为天津百年商业中心,坐拥金街、五大道两大地标商圈,云集260万平方米的商业设施。在繁华的商业背后,各类纠纷难免多发易发,针对辖区特点,哪些矛盾纠纷比较突出?我们又如何推动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
赵文艳:近年来,和平区以丰富的商务楼宇资源为载体,大力发展楼宇经济,以内涵式发展为思路,聚力打造“立起来的开发区”,商业楼宇房屋租赁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因商业楼宇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这类案件当事人多为市场主体,包括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关系复杂,多数案件标的金额较大而且冲突持续的周期长,涉及到出租方物业服务是否到位、承租方租金没有及时给付是否有合理事由、比如空调通风运转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漏水点、双方对于免租期的约定是否达成过一致、承租方投入大量的装修成本,但是不能适应现在出租方运营模式及运营业态的调整变化,合同一旦解除那么之前在承租方支付了大量预付费的消费者权益又怎么办,各方的利益如何平衡?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不仅严重影响商户的正常经营,而且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衍生诉讼,有时甚至会带来群体性问题,影响整栋楼宇大厦的稳定运行,制约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那么应该如何妥善化解这类纠纷呢?我想通过分享一个案例来回答主持人的问题。
去年,和平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家国企,是和平区一个大型楼宇的出租方。被告是一个鞋业公司,是天津市十几年前招商引资来的一家老牌民营企业。在多年前,原告将楼宇的1-7层房屋整体出租给鞋业公司。到了2018、2019年,鞋业公司在经营策略上有了调整,将4-7层转租给一家酒店。直到去年,鞋业公司因为经营模式调整,就将大厦的1-3层房屋提前要求退租撤场。大厦不同意这样的解决方式,表示楼宇当时是整体出租,现在收回也要整体收回,因为要对外整体招租。因此起诉鞋业公司要求将1-7层的租赁关系整体解除、交回房屋、赔偿损失。鞋业公司也提出了反诉要求大厦补偿他们增加的电梯等设备的投入费用。而正在4-7层经营的酒店得知这个情况,认为解约事宜会影响后续经营,又起诉了鞋业公司,要求赔偿四百万元的违约金,然后鞋业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以欠租为由要求解除与酒店的合同。案件发展到这个地步,看起来法院要处理的是合同解除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但是通过与当事人耐心沟通、多次前往实地勘验、仔细梳理卷宗材料,我们发现酒店才刚刚正常经营不久,而且在4-7层投资巨大,装修、人力、运营远远不止这四百万,酒店真正的想法其实并不是解约赔偿而是想想办法继续经营下去。大厦也并不是一定要将酒店一并腾空,而是想处理好与鞋业公司、酒店的交接,平稳过渡。鞋业公司虽然反诉了酒店解除合同,但实际是想免除对酒店的违约责任。这个时候如果法官只是就案办案,判决各方合同解除,其实是多方受损、社会资源浪费。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各方协商解决,通过两方“背对背”调解、三方“面对面”调解、指导调解组织调解,经过了8次的磋商和方案细化,最终各方对调解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酒店直接按照原来的合同标准与大厦签署4-7层后续租赁合同,保障酒店可以继续平稳运营,鞋业公司适当对酒店减免小部分租金后平稳撤场的调解方案,这样三方矛盾就彻底化解了。
主持人:您刚刚讲述的案例,让我们感受到商业楼宇租赁纠纷的复杂性与处理难度,和平法院能抽丝剥茧,通过多元调解成功化解矛盾,这背后的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同时调解的重要意义也体现出来了,既能高效化解矛盾,又能修复社会关系,还能实现各方共赢,意义重大。在通过司法服务来推动楼宇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我们还有哪些积极的探索?
赵文艳:鳞次栉比的商务楼宇不仅是一道亮丽的城市风景线,也是城市提升经济承载力和区域影响力的重要支柱。涉楼宇纠纷作为社会矛盾的一个缩影,在我们区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和平法院一直高度关注辖区的这一特点,探索了一些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举措。
一是坚持把调解作为化解楼宇纠纷的重要手段。刚才这个案例我们也看到涉楼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高、双方分歧大、处理难度高,调解作为解决纠纷最为便捷、快速的方式,能有效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有条件的实现案结事了。我们系统梳理了二审法院对我院涉楼宇纠纷的发回改判案件,发现绝大多数案件改动的其实是违约金计算天数、房屋租赁保证金返还比例等,改动后判决的数额与一审相比往往只有一两万、两三万元左右。而此时双方因三至五个月的审理期间导致扩大的租赁损失都远不止这个数额,即使取得二审改判的判决往往也仍然是一个双输的局面,不如在一审期间或者更前端尽可能达成调解协议更为经济、高效。
二是通过互动式普法向市场主体传递调解理念。调解这一被世界各国公认的“东方经验”,现在有时候被误解为简单的“和稀泥”,实际上调解是真正可以做到用“法、理、情”共行解开当事人心结的。对于涉楼宇纠纷,我们极其罕见能遇到一方百分之百是没有过错的,所有的责任都是另一方的,这种情况很少。其实双方多多少少都有过错,都有出现过违约的情形。最初可能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双方存在一些误解,也有可能是宏观政策的调整、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一方产生了一些非常棘手的困难,很多情况都是不能简单归咎于某一方个体的。如果我们就是生硬地判定解除合同,哪一方搬离场地,哪一方承担多少赔偿,看似事情好像解决了,但实际上对于市场主体来讲是个双输的局面。因为对于楼宇来说,商户搬离后要重新清整、装修、招租,而且未必就能无缝衔接招来一个非常合适的合作对象,清整装修是一部分成本,几个月的招租空置期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那么对于商户来说,他要重新花时间做市场调研,选定新的经营场所,再做后续的布置、宣传工作,这些也都是成本。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在事实基本清楚、规则基本明确的前提下,相互让渡一些权益,共同直面、努力解决问题呢。可能有的人比较推崇“一步到庭,”法院判决就可以了,其实这种方式很多西方国家都已经不再推崇了,很多国家都已经吸纳了我国的调解工作法,形成了ADR替代争议解决方式,这是很多国家目前推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所谓的ADR就是Alternate Dispute Resolution,就是一种通过调解、仲裁等多元的替代式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路径,这恰恰是我国法治文化的辐射力。本身调解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问题,这应当是属于我们国家的法治文化自信。我们有党的领导,能够调动更多的解纷力量,与区投促局、区商务局、区工商联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干警们走进楼宇、走进商户,通过互动式的普法,向企业传递解纷的理念。我们还以党员社区报到的工作为契机,了解社区周边楼宇的经营业态、商户的发展规模、整体的市场前景、存在的纠纷隐患,增进法官、法官助理对新类型经济领域知识的了解。比如,和平区正在大力发展“首发经济”,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的首店、旗舰店、概念店,涵盖了潮流服饰、格调餐饮、娱乐体验多种业态。那么当“首发经济”遇到“城市核心”,我们就要拿出主动靠前的司法态度,积极走访、座谈,强化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新产品、新模式、新服务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也是我们服务楼宇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新探索。
主持人:调解真的是非常便捷高效,而且能够很有效地缓解情绪,做到案结事了。我也了解到,妥善化解楼宇纠纷对于盘活存量资产、激发市场活力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在这方面有什么成功的案例吗?
赵文艳:去年,正好有一个,我们在金街有一家百年商业地标、承载天津人记忆的老字号商场面临提升改造。商场对外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了,但还有一部分商户没有搬离。于是,商场作为原告向和平法院提起了7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商户腾出场地。与此同时,这家老字号商场前期也因为一些拖欠押金、营业款、服务费的情况曾经作为被告被诉到了我院,案件已经到了执行程序,商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房产被查封。那么没有办法进行资产盘活的下一项工作。但是资产盘活重点项目又即将开工,涉及主体多、时间要求紧,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只关注自己名下承办的案件,而是通过法院系统检索关联案件,了解其他正在办理的审判执行案件,统筹考虑各方权利义务和实质需求,调、立、审、执同向发力。
主持人:听起来涉及的纠纷错综复杂,不仅有租赁纠纷,还有执行案件,多个矛盾交织在一起。那么具体到房屋租赁纠纷和执行案件这两大方面,和平法院是如何找准突破口,一步步推进化解工作的呢?
赵文艳:针对房屋租赁纠纷,我们先对案件情况进行摸底,了解到被诉的几家商户是因为商场曾经发生过漏水事件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拒绝支付租金、拒绝搬离场地,还有一家收藏着大量老字号商场相关物品的博物馆因藏品处置的问题也不愿搬离。在这种情况我们直接判决其实是不利于商户实现自身合理诉求的,于是我们将系列纠纷委派到调解组织先行进行调解,并同步给予指导。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多次电话沟通当事人,实地查看场地有十几次,短时间集中组织商场和商户开展多轮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针对博物馆的历史文化传承情况和公益性质,我们邀请了原、被告双方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历史文化学者、相关社团负责人召开研讨会,共同商讨博物馆去留和藏品安置的问题,提出“搁置争议问题,先行解除合同,双方及时止损,场地有序交接”的调解思路,对租金交付、馆内藏品处置、搬迁人员资金调度制定了详细方案,耐心细致的工作得到各方认可,最终各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从老字号商场向我院提出起诉意愿到系列案件全部调解而且履行完毕,用时不到三个月时间。
针对执行案件,我们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执行方案,分批次约谈申请人,并安排老字号商场全程参与。商场也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坦诚交流想法、制定还款计划,努力筹措资金。历时十余天,20件执行案件就全部达成执行和解。在后续一周内,老字号商场就履行了全部的执行和解协议,所有案款发还完毕,涉案房产都已经解封,在短时间内化解了制约老字号商场盘活重点项目实施的纠纷束缚,让“沉睡资产”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源头活水”。
为重点项目盘活工作赢得了先机。金街上的这个老字号商场承载了天津人的历史记忆,很快将以全新的面貌呈现给市民朋友。
主持人:这个案例真的是非常生动。您刚才说到了以执行和解促进纠纷的实质化解,在执行阶段我们还有没有什么积极尝试?请您简单介绍一下。
赵文艳:其实不论是调解、立案、审判还是执行工作,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定分止争。“定分”是“止争”的前提,但仅仅“定分”还不够,重在“止争”,要为人民群众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如何从执行工作角度去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在这里我分享几点心得。
一是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同联动,共同推进矛盾化解。去年我们成功执结了一件涉及幼儿园腾房的执行案件。一个民办幼儿园因为欠租被诉至我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要求幼儿园腾房。承办法官勘查现场发现,这是一所规模比较大的私立幼儿园,装修、设备投入都比较多,关键是还正在经营中,有180个孩子没有被安排好去向,但幼儿园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成本大于收益、经营已经难以为继。一边是生效判决代表的法律权威,一边是涉及180多个孩子上学的民生权益,如果强制腾退一定会引起家长的恐慌,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那么如何妥善解决在园孩子的去向呢,我们及时与区教育局进行商讨,一起寻求破局之道,得到了教育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首先,区教育局决定第一时间停止该幼儿园2024年的秋季招生,斩断增量。其次,全力沟通协调附近幼儿园对该园孩子进行接收。最后,法院与教育局联动,针对家长可能出现的疑虑事先作出释法析理方案,跟家长做好工作,将风险降到最低。前期工作铺垫做实,所有的孩子都被分流到其他合适的幼儿园,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也有了充分预判,我们也趁热打铁,督促被执行人清整园内剩余教育用具。8月下旬,幼儿园主动腾空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后续我们持续跟踪,所有的孩子都在9月份顺利按时上学了。这件腾房执行案实际上是在府院联动中落下帷幕,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保障了民生权益,最大限度降低了次生社会矛盾和诉讼案件的发生。
二是要大力推进解决执行难。执行案件难,涉楼宇执行案件更难。因为商户的搬离腾退远远没有居民搬个家腾个房那么简单,很多特殊装修需要重置,特殊器材设备价值都很高,需要专业的拆卸、分理、搬运再组装,强制执行的难度是很大的。所以和平法院一方面大力推进执前督促和执行和解工作。从去年开始我们陆续挑选具有丰富执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亲和力和沟通调解能力的法官和法官助理,成立“执前督促”团队,将返还原物案件、恢复原状案件和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买卖合同类案件纳入执前督促的收案范围,设定30天的督促期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通过对当事人释明法律、厘清义务、督促执行,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2024年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同比提高16个百分点,其中涉及返还原物执行案件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的同比下降了66.7%。我们还探索建立“执行建议”制度,对于执行难度较大的腾房类、恢复原状类案件,执行法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与审判法官沟通会商,避免判项存在给付时间不明确、交付标的物不清晰的问题,确保裁判文书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还结合案情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执行的风险和利弊,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自动履行的方式去解决。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承办法官积极主动了解案件情况,坚持文明执行、善意执行,既要维护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又要关注企业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妥善解决执行纷争,避免潜在次生纠纷。比如,我们处理过一件健身活动中心与国际旅行社的执行案件。前期健身中心和旅行社有房屋租赁纠纷,在我院的主持下调解解决了,约定的是如果后续房屋遇到规划改造,旅行社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交还房屋,并不得主张损失。过了一段时间房屋遇到改造事宜,健身中心主张返还但发现旅行社已经把房屋的其中一层转租给一个健身房了。旅行社表示自己可以立刻搬走,但是健身房无法立刻停止经营并腾空搬离。于是健身中心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旅行社腾房,还要支付欠付的租金和水电费。这个案件执行难度确实很大,因为健身房还在经营,涉及众多已经有预付费的消费者;而且这个楼宇的电梯、楼梯都非常狭窄,不具备整体搬运大件器械的条件,必须请专业人员把所有的健身器材拆卸、分理,再搬运组装。而且健身房负责人也表示,自己曾经和旅行社多次询问健身中心,得到的回复都是没有规划改造消息,还可以继续经营,所以健身房本着长远经营的方式,进行了预付费和会员的设置。现在就造成了器械损耗、员工遣散、会员退费、安置仓储的损失,都需要健身中心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与三方进行多次沟通,一方面向旅行社、健身房强调生效法律文书肯定要履行;另一方面也强调重视健身房的合理诉求,考虑他的经营现状和会员的安置情况,要直面问题、想办法解决困难,避免次生矛盾纠纷的产生和发酵。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三方都作出了一定的让步,旅行社和健身房在20天内自行腾退。对于旅行社欠付的租金和水电费,健身中心同意由旅行社直接补偿给健身房,后期腾退过程中各种损耗费用和安置问题健身中心不再负责,一揽子解决所有纷争,实现了市场主体间的“三赢”。
主持人:对于楼宇商圈内多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我们如何靶向发力,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呢?
赵文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妥善化解劳动争议,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和谐。和平区楼宇商圈比较多,相应的劳动争议纠纷就很多。之前有介绍过,在劳动争议实质化解方面,和平法院与和平区总工会、人社局、司法局、检察院、工商联共建了劳动争议多方联动多元化解机制。在人社局设立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中心”,由工会组织选派调解员、司法局推荐专业律师,会同仲裁机构做好案件调解工作,由区工商联及时捕捉发现会员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并上报协调,由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区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站点”,提供诉调对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一站式法律服务。通过加强多方工作协同,我们在防范和化解劳动领域风险,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自运行以来,和平法院指导多元化解中心结案756件,调解成功682件,促成调解率达90.2%;诉调对接工作室站点调解成功329件,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432.5万余元,调解成功率达到59.6%。
主持人:在处理传统劳动争议案件时,和平法院与多部门建立了联动多元化解机制。随着新业态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问题和挑战也会不断出现。那么在处理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中,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赵文艳:随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涉及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新业态劳动的就业模式包括像“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小哥”这种依托生活服务类平台提供个体劳动服务的就业形态,还包括“生活管家”“知识课讲师”“自由摄影师”这种与数字劳动相关的工作。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吸纳了近1亿的就业人口,极大地激发了社会的创新活力,有助于传统产业的迭代升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时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新业态经济的持续发展,寻求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平衡点。具体来讲,就是在确保劳动者就业安全、获取基本薪酬权益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来实现双向共赢。和平法院高度关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多次深入辖区社区、街道、人力资源产业园、云账户技术有限公司多地走访调研,详细了解新业态的特点、用工模式、用工风险,分类制定应对措施和风险防范建议,我们去年成功申报并顺利完成中国法学会的专项课题《关于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司法保障的调研》,相关调研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
文字来源:和平法院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