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卫河(南乐段)作为隋唐大运河永济渠的一部分,是世界文化遗产的璀璨明珠,是连接历史与未来的文化动脉,更是滋养南乐大地的母亲河。她承载着千年漕运的繁华记忆,孕育了沿岸丰富的生态系统,见证了中华文明的沧桑变迁。然而,当前卫河(南乐段)仍面临着水污染、河道侵占、文物古
守护“千年运河”
倡议书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卫河(南乐段)作为隋唐大运河永济渠的一部分,是世界文化遗产的璀璨明珠,是连接历史与未来的文化动脉,更是滋养南乐大地的母亲河。她承载着千年漕运的繁华记忆,孕育了沿岸丰富的生态系统,见证了中华文明的沧桑变迁。然而,当前卫河(南乐段)仍面临着水污染、河道侵占、文物古迹破损等问题,守护这条“流动的文化遗产”,需要你我共同行动!为深入贯彻《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弘扬大运河生态与文化保护理念,南乐县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发出如下倡议:
一、知法守法,做条例实施的“践行者”
主动学习《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了解卫河流域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规定。自觉遵守条例要求,不向河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擅自挖掘、占用河道及周边土地,不破坏古堤、古桥、古码头等文物遗迹,让法治成为守护卫河的坚实盾牌。
二、守护生态,做绿水长流的“守护者”
关注卫河生态环境,积极参与“净滩行动”“植树护岸”“增殖放流” 等公益活动,主动清理河道及沿岸垃圾,爱护湿地、植被、野生动植物。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节约水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制品,从身边小事做起,为卫河水质提升、河道畅通、生态修复贡献力量。
三、传承文脉,做历史记忆的“传承者”
珍视卫河沿岸的文物古迹(如古运河故道、碑刻、传统村落),不刻画、损毁历史遗迹,不非法买卖文物。主动了解卫河漕运文化、民俗故事,通过文字、影像、志愿讲解等方式传播卫河历史,让古老文明在新时代焕发新生。
四、文明同行,做和谐共生的“倡导者”
在卫河沿岸游览、休闲时,遵守公共秩序,不践踏草坪、攀折花木,不噪音扰民、违规垂钓。积极向家人、朋友宣传卫河保护的重要性,带动更多人参与生态与文化保护,形成“人人关心卫河、人人爱护卫河” 的良好风尚。
五、监督举报,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
发现向卫河排污、非法采砂、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及时通过12369 生态环境热线、110报警电话举报。支持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监督《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实施,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一条运河连古今,千年文脉润初心。” 隋唐大运河永济渠(卫河南乐段)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守护她就是守护我们的家园与未来。让我们以法治为帆、以行动为桨,携手守护卫河碧波清流,共筑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防线,让卫河的历史荣光与生态魅力在新时代永续传承!
南乐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大运河(卫河南乐段)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一、《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畜禽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达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排入卫河干流及其支流。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卫河干流及其支流。
·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卫河故道。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线。禁止垦堤种植,禁止在堤顶、堤坡种植农作物。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庄或者居住点,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林地,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禁止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法律规定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三)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以及其他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五)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
三、《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