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于是对方提到这样一种方式,听别人讲的,说是帮主播在迪拜成立一个公司,利润10万美元以下所得税为0,超过10万为9%。主播以这家公司的名义,向境内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境内把款项支付给这家公司。钱出去以后,主播就留在国外用了。
昨晚有个咨询,问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有两个小问题可能谈论比较多,拿出来分享一下。
问题一
主播带货,佣金结算数额太高,直接支付的话,代扣个税太多,主播肯定不同意,公司这边又不愿意承担,如之奈何?
有人搞个体户核定的,有人搞灵活用工的,全被查了,各种补税。税务部门公开的这类案例也不少了。
于是对方提到这样一种方式,听别人讲的,说是帮主播在迪拜成立一个公司,利润10万美元以下所得税为0,超过10万为9%。主播以这家公司的名义,向境内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境内把款项支付给这家公司。钱出去以后,主播就留在国外用了。
我说,这种模式为什么听起来有种奇妙的熟悉感?
哦。
吴亦凡。
吴亦凡在境外低税率的地方成立了一家公司,让境内要向自己支付演艺报酬的公司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境外公司向自己境外公司支付报酬。
税务机关认为,吴亦凡是“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给他的盖棺定论是“属于新型偷逃税行为,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对这部分偷税数额840万元,除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之外,致以最高敬意——偷税顶格处罚,五倍罚款4200万元。
问题二
线上培训,直播间讲课,企业每年给讲课的老师发放的讲课收入非常高,个税太多,于是走的灵工平台。
灵工这边都是按经营所得个税核定开的发票。
但是,有很大风险会被要求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补税。
我经常说,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之间的区分是非常模糊的,理论上的判断标准有两个:是否人机组合模式,是否团队作战。前者的典型例子是个人货物运输,后者的典型例子是建筑包工头,两者均为经营所得,分别有2021年8号公告和国税发〔1996〕127号做支撑。
其他的,但凡纯依靠自己体力、智力的,都容易被认定是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按经营所得核定,容易被要求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补税,并对支付方以“应扣未扣”个税处以半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老师讲课这种情况又格外典型。
因为,税总著名的8765号答复中举例时用的就是老师讲课。而实务中个别税务机关将经营所得还原为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时,甚至在税务文书中直接以引用法条的方式引用8765号答复。
税总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换言之,都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而非经营所得计税。
附:税总曾经明确过的一些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第三条:“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5〕50号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78号第一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6〕658号:
第一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来源:慕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