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5”世界环境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及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等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碳市场交易秩序维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保护前沿问题,为
“6·5”世界环境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及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等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碳市场交易秩序维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保护前沿问题,为类案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
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在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涉案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结合案发地传统风俗习惯,依法通过阶梯式量刑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寻求生态保护与地方风俗的平衡点。在某制造公司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单位因信息误差造成环保设施的验收瑕疵,经重新验收且合格的,不应予以行政处罚,传递了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的理念。
近年来,广东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01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碎枝行为的定罪量刑认定
——周某等11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周某与经营广州某花鸟市场店铺的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达成合谋,由周某负责从雷州市某镇、徐闻县某乡联系当地村民黄某等2人收购石珊瑚碎枝,交由李某等4人驾车运至广州给谢某,谢某向周某支付货款、向李某支付运输费用。后谢某负责销售石珊瑚碎枝,并安排店铺雇员刘某等3人负责分拣、包装、送货事宜。经鉴定,涉案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碎枝。
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以及黄某等2人、李某等4人明知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所起作用和公众朴素认知,对大规模收购、出售珊瑚制品的周某、谢某判处实刑,对参与居间倒卖、运输的李某等4人判处缓刑,对采挖石珊瑚碎枝出售的黄某等2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参与取货、送货等一般性劳务的刘某等3人宣告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为人因在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碎枝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类型案件。石珊瑚被《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列为应保护的物种,我国对该物种的保护包括活体、死体、制品。本案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专业意见,以及案发地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搭建房屋、装饰外墙的传统民俗和朴素认知,结合捡拾石珊瑚碎枝对野生动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依法认定被告人涉案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通过阶梯式量刑兼顾生态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实刑—缓刑—免罚—无罪”四级处理,寻求生态保护与地方习俗的平衡点,推动群众形成“采捕珊瑚必被究”的法治共识,有利于守护区域生态环境。
02
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的认定
——易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基本案情
易某驾车经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易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为刑事司法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全国首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为打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工作积累了有益的法治经验,填补了相关裁判规则空白,切实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具体体现。该案一方面形成法律震慑,警醒入境人员提高生物安全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向社会宣传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危害等知识,向公众普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民众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甄别能力和防控意识,自觉不随意携带外来入侵物种入境,不随意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促进完善社会治理、国家治理。
03
以种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守护海岛生态
——吴某等八人盗窃罪案
基本案情
吴某等八人到某省级自然保护区海岛内盗挖珍贵树木被抓获,包括罗汉松1株、小果柿1株、海岛黄杨199株、石斑木7株。其中罗汉松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入易危物种;小果柿为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列入濒危物种;黄杨为中国特有植物,与石斑木被列入无危物种。案发后,吴某等人支付生态修复费用8.2万元,委托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将该赔付款用于海岛生态修复。法院最终促成在管理处附近水域种植250棵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
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挖某省级自然保护区海岛内珍贵树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吴某等八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对被告人支付的海岛生态修复费用,考虑到海岛环境复杂,原地修复难度大、成本高、新种植树木存活率低的特殊情况,以“种植红树林”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把修复费用切实用在环境修复上,实现了“替代性修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生态保护效果,为生态修复难题提供了新路径。
04
以“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机制填补林木服务功能损失
——欧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欧某雇佣工人超许可证范围砍伐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合计面积达186.51亩,采伐蓄积392.9立方米,出材量255.3立方米。案发后,欧某已通过原地补植复绿的方式,对受损森林资源进行生态修复。诉讼中,欧某向法院出具《自愿认购碳汇承诺书》,提出以认购滥伐林木造成碳汇损失量的三倍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经测算,林业碳汇损失量为422.67吨。参照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挂牌协议交易收盘价,碳汇损失量三倍赔偿金为11.39万元。庭审前,欧某已足额将该笔赔偿金缴付至林业局指定的生态修复专门账户。
裁判结果
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雇佣工人超许可证范围砍伐林木,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欧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主动完成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并按滥伐林木造成碳汇损失量三倍积极赔偿林业碳汇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欧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运用与林业部门建立的“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机制,在被告人欧某提出认购碳汇损失量三倍赔偿金后,由林业部门委派专业技术人员测算森林碳汇损失量,并参照市场价格折算碳汇损失赔偿金,构建起科学、高效、可量化的森林碳汇损失流程和计量方法,全面补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善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推动构建“法院裁判—林业评估—生态修复”联动体系,形成“刑事惩治+生态修复+碳汇补偿”的全链条治理模式,为解决受损林木修复难题作出了有益探索。
05
“疫木”买卖需规范
——黄某等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韶关市浈江区为松材线虫病疫区。其后,黄某在取得市属国有韶关林场林木(疫木)采伐经营权后,雇请李某在其设立的木材中转场负责管理及销售。为牟取非法利益,黄某不依规将采伐的松木销售到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而是违反国家植物防疫、检疫相关规定,在未办理相关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松木(疫木)出售到外地,并安排李某负责量方装载、运输、收取木款。丘某在明知松木(疫木)不能销往非定点加工企业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雇请车辆到黄某的木材中转场运输松木(疫木)到外地出售。仅4个月,黄某、丘某涉及非法出售松木(疫木)货值金额分别为90.8万余元和36.3万余元。
裁判结果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丘某、李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依法被处理的松树原木,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依法判处黄某、丘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并处罚金,对黄某、丘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剩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松材线虫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和毁灭性的森林病害,传播途径广、致死速度快、防治难、防治成本高。本案对警醒相关从业者提高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切实维护森林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06
以移送政府部门监管方式破解生态环境修复执行难题
——某工程公司等海洋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等在某海域施工,非法开采海砂8万余立方,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等连带赔偿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费等185万余元,并赔礼道歉。经执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某工程公司表示其具有河道疏浚能力和资质,可劳务代偿。
处理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某工程公司具有河道疏浚能力和资质,准许以劳务代偿。考虑到原地修复可能会造成海洋生态“二次破坏”,经与中山市水务局协商,选定在中山市某村进行河道清淤和河岸植树,通过“劳务代偿+异地修复”方式替代财产执行。中山市水务局作为监督管理单位,全程监管修复工程实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施行后,全省首例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并成功执行完毕的案件,为破解生态环境类案件执行难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07
准确厘清涉“碳”委托理财合同责任
——姚某与刘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具有碳市场交易主体资格,其与姚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姚某提供资金,配合刘某通过买卖碳排放指标获取收益,姚某可获得10%固定收益及超额收益等。合作期间,姚某共向刘某转账435万元,累计亏损2.9万余元,手续费为12万余元。刘某仅向姚某返还320万元,姚某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剩余合作款115万元及支付《合作协议》约定的固定收益43.5万元等。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作协议》约定的“固定收益”条款无效。刘某系熟悉碳排放交易的受托方,应承担亏损2万元和70%手续费。判决刘某向姚某返还合作款109万余元等。
典型意义
实行碳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落实国家重大决策和推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措施。本案系涉碳排放权交易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处理结果兼顾投资者权益与新兴碳交易市场秩序,对于促进碳市场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0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共区域古树负管理养护义务
——刘某与某经济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建造案涉三层房屋生活居住,旁边公共区域有一棵百年榕树,距离房屋约5米,树径约1.3米。榕树树身因年久欠养护被白蚁侵蚀突然倒塌,导致案涉房屋受损。刘某起诉要求某经济社赔偿房屋维修费。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树木位于某经济社内公共区域,属于该经济社集体所有。该经济社对古树负有日常管理和养护义务,其不能证明自己对案涉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某经济社向刘某赔偿房屋维修费。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对于在农村集体范围内的古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无法考究种植者等理由免除自身管理和养护责任。如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古树倾倒、毁坏,造成他人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于提高全社会古树保护意识,提升公共区域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09
诉前调解促成千亩海滩涂顺利归还
——林某与某村委会海滩涂承包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某村委会将案涉1000亩海滩涂发包给林某用作养殖,承包期限为10年。因该海滩涂区域涉及2024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需收回重新规划使用,村委会不同意续租,但林某主张仍有养殖海产未出售,双方就海滩涂归还问题产生争议,村委会遂请求调解该纠纷。
调解结果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红树林生态巡回法庭充分发挥多方联动调解工作机制作用,多次到涉案海滩涂实地勘察,向林某释明村委会收回海滩涂的主要目的,阐明其负有依约归还的义务,同时为林某出售海产争取时间,协商待海产品售出后尽快归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某给付占有使用费,延期至2024年4月归还海滩涂。
典型意义
案涉海滩涂区域涉及国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具有极大的生态价值。红树林生态巡回法庭通过多方联动诉前调解,促使案涉1000亩海滩涂顺利归还,既有力保障国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推进,又同时给予养殖户合理时间出售海产品,实现双赢,为此类纠纷提供良好的化解样本。
10
合理界定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边界
——某制造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制造公司的环保设施建成后委托珠海某检测公司进行验收检测。2022年10月,珠海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同月,某制造公司据此作出自主验收合格的意见。后某制造公司发现珠海某检测公司已于2022年9月16日注销,遂于2023年5月另行委托广东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并依据该检测报告重新验收环保设施,出具合格意见。2023年6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制造公司使用已注销的珠海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认为属于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罚款20万元。某制造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制造公司在环保设施验收中没有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且验收报告的数据结论真实,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建设单位因信息误差造成验收瑕疵,经重新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且结果合格,未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属于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不应予以处罚。该案通过合理框定建设单位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边界,依法确定责任范围,传递了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的理念,对于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采写:曾洁赟 董广绪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