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起诉称,被告贺某某等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擅自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的含钒污染物至外部自然环境,渗入土壤,对附近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等相关责任。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极目新闻通讯员 章婷 王亚姿 谭田珍
近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完毕。
原告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起诉称,被告贺某某等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擅自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的含钒污染物至外部自然环境,渗入土壤,对附近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等相关责任。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案件受理后,该案主审法官田志刚及合议庭成员在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基础上,多次前往案件发生地现场勘察,了解土壤污染情况,精准锁定案件争议焦点。
为高效解决纠纷,最大可能促成案结事了和自动履行,法官根据双方诉求,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积极开展调解,耐心宣讲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促进双方当事人多次交换意见。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贺某某等人对原告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无异议,被告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予以修复,如今后发现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不彻底,则应承担继续修复的责任,并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后,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已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完毕,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得到高效圆满化解。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