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跨省埋废、猎杀保护动物,手段多样的违法行为危害着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江苏高院、上海高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自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
跨省埋废、猎杀保护动物,手段多样的违法行为危害着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江苏高院、上海高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自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涉长江流域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比例有所下降,但非法跨省偷倒仍是打击重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鲍书华介绍,江苏检察机关牵头制定了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协作意见;联合多部门开展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等专项行动,目前已办理案件360件涉1184人。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涉环境案件相关情况。图片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跨省偷倒固废 多人获刑
长三角三省一市相互毗邻,生态环境问题休戚相关,但跨区域倾倒固废问题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上游新闻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就了解到两起多人涉案的跨省偷倒固废刑事案件。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周绪平介绍,2021年1月至3月,邓某等22人在不具备垃圾处置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形成的1.1万余吨混合固体废物,从A省转运至B省某废弃矿坑内,倾倒后覆土掩埋,共获利55万余元,产生清运、处置涉案固体废物费用高达549万余元。经鉴定,邓某等人倾倒的混合固体废物属于有害物质,在无防渗漏措施情形下,有害物质渗漏到土壤中,导致案发地土壤中铜、锌、铅等多种重金属浓度超标,修复土壤等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需103万余元。2023年7月,检察机关对其中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检察机关以邓某等19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分批向法院起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邓某等19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禁止从事与排污或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经营活动。
“本案系一起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涉及居间介绍、长途运输、接收倾倒、现场填埋等多个犯罪环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邓某等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1万余元,剩余62万元的环境损害费用采用绿化种植、认领树木等方式进行等价替代修复。”周绪平说。
在6月5日,江苏省高院的线上新闻发布会中,同样涉及非法跨省倾倒固废案件,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朱某假借水泥砌砖项目回收固体废物的名义,接收陈某、李某等11人提供的来自上海、无锡、南通等地的固体废物约450车11896吨,填埋在某建筑材料厂内。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土壤及地下水均检出含有重金属,案涉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属于有害物质。经评估,案涉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062万余元,其中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费用835万余元。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填埋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朱某、陈某、李某3人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直辖市)实施非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朱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各被告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062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此类案例也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列入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但在以往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固体废物性质认定难、个别案件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状况。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游新闻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24年,省人民检察院牵头与省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制定《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统一了全省类案处理的依据与标准。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废水偷排”专项行动,联合省高法、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并参与省委部署的深入推进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固体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24年以来,全省共办理相关案件360件1184人。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让犯罪分子既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也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鲍书华还提到,针对长三角跨省倾倒固体废物违法犯罪增多的情况,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了《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打击和治理跨区域倾倒固体废物违法犯罪的协作意见》,6月将在沪苏浙皖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签署。该协作意见明确规定了长三角三省一市检察机关将搭建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执法协作、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
猎杀东方白鹳案庭审现场。图片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非法猎杀东方白鹳 4人被判实刑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自2021年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长三角地区各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严厉打击,涉长江流域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明显下降,2021年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年审结案件148件,到2024年下降至67件;2024年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512件3708人,受理移送批准逮捕和起诉案件数比2023年下降21.1%。
对于当下涉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类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称,主要集中在资源类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据悉,危害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仍存在多发现象。
其中,较为典型的是2024年江苏省审结的非法猎杀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东方白鹳案。2023年8月12日下午,杨某、李某、刘某、熊某相约猎捕野生动物以供食用。4人在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章集村附近发现有4只白色“大鸟”,在明知“大鸟”系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将“大鸟”猎杀。随后,熊某使用气枪多次射击“大鸟”,“大鸟”受惊飞离,4人驾乘车辆搜寻。4人欲将击落的“大鸟”装袋带走时,被周边村民发现并阻拦,在试图含糊蒙蔽村民未果后丢下“大鸟”驾车逃离现场。村民发现“大鸟”受伤严重后当场报警,2只“大鸟”不久后均死亡。经鉴定,2只被猎杀的白色“大鸟”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目前已处于全球濒危状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4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分别判处杨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另在上海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顾某受聘于上海一环保部门,负责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环志及采样工作,但其罔顾工作要求,与陈某商议,由顾某以鸟类环志及采样人员身份为掩护,将部分野鸭私自带出保护区,以150元/只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陈某,用于和其饲养的家鸭配种。经查,顾某多次将所狩猎的野鸭销售给陈某官,共计68只。某日交易后,顾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车上查获待售的野鸭33只。经认定,上述101只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50500元。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陈某官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某官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为了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治理,成为各地司法机关的普遍做法。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2024年,其联合湖北高院等10家法院共同发布《加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倡议书》;联合安徽法院、安徽铜陵市政府设立皖苏长江大保护司法协作(铜陵)示范基地,此外,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还与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重庆、成都、合肥等七家环境资源法庭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环境资源法庭专门化审判工作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的共识》促推跨部门协同治理,通过跨区域合作强化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协作。
检察机关对水韭保护提起公益诉讼。图片来源/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禁止令 法院出手保护水韭
采访中,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涉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中,预防和修复工作也已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重点。其中,浙江省入选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典型的案例就是通过发布禁止令,从预防入手保护了全球新物种。
2023年,一种水韭植物在浙江省长兴县域某村被首次发现,后被确定为全球从未报道过的新物种,定名为长兴水韭。而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在现场勘查时发现某村合作社正在距离长兴水韭生长地仅十余米处实施景观提升工程,附近人员流动大、淤泥堆积、存在大量扬尘,对长兴水韭物种生存造成现实威胁。于是,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令,责令某村合作社禁止实施破坏长兴水韭生存环境的行为。
法院认为,长兴水韭被发现以前,我国已有多种水韭属植物,水韭属(所有种)均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因此长兴水韭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和物种多样性保护价值。当前长兴水韭现存种群极小、生境极为脆弱,附近实施的景观提升工程产生扬尘、建筑垃圾堆积等,已经对长兴水韭物种生存造成重大风险。随后,人民法院裁定在长兴水韭生态保护项目启动前,某村合作社应停止实施破坏长兴水韭生存环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周边施工向长兴水韭生存环境扬尘、人员行走踩踏长兴水韭等。在禁止令发出后30天内,某村合作社与第三方机构签约并启动了保护项目,因30天内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诉讼。
“碳汇+司法”修复模式被普遍应用
对于环境案件而言,案后修复也同样重要,在实践中,“碳汇+司法”的修复模式正在被普遍应用。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修复案件中,某测量公司与某海塘管理所签订协议租借滩涂,实际使用过程中将滩涂地表硬化后用于码头经营中的物料堆场、搭建机械设备和建设办公楼,并将部分滩涂转租给他人用于水泥预制件生产。2021年上海市开展清理滩涂利用、整治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其中包括案涉滩涂。2022年8月17日,双方协议终止案涉滩涂租赁,并明确按长江大保护及环保督察要求做好整改,然而某测量公司未及时将滩涂恢复原状。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测量公司迟迟未拆除自行搭建的硬质围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规定,导致案涉滩涂生态功能无法恢复,气候调节(固碳)、生物多样性支持等生态功能长时间持续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检察院提出的要求某测量公司以赔偿款购买上海碳普惠减排量,以替代性修复方式恢复生态环境功能,有利于生态修复,且某测量公司亦愿意以此方式进行赔偿。法院遂判决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7余万元,以购买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方式履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详情中提到,案发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口,是典型的河口滩涂区域。判决某测量公司以认购碳普惠减排量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赔偿责任,从而实现生态环境固碳功能损失的精准修复和补偿,为滩涂资源、岸线保护构筑全方位司法保护屏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中也提到了通过探索适用司法碳汇跨省认购、代偿机制修复受损环境,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审结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干扰重点排放废气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违规增加碳排放量的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刑罚,在修复环境时就曾引导案涉公司更新在线监测设施,指导其认购相应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来源: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