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告错被告,这事儿听起来像电视剧里的狗血剧情,可现实中一再上演,充分说明这是偶然中的必然。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法院怎么不核查呀?问题是,怎么核查?向谁核查?
又一起告错被告的案件,直到执行阶段才发现又是一个名字搞错的乌龙。6月3日,廊坊市广阳区法院负责人携道歉函亲赴颜女士单位,未遇,又在电话中“诚挚道歉”。
告错被告,这事儿听起来像电视剧里的狗血剧情,可现实中一再上演,充分说明这是偶然中的必然。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法院怎么不核查呀?问题是,怎么核查?向谁核查?
大多数被搞错的被告接到法院电话或者传票,都会觉得莫名其妙,甚至还会觉得是诈骗电话。你懂的,前段时间不是一直滚动播放“声称公检法电话一律不接”。
有些即便核实了是法院的电话,也会置之不理。这也有道理,没有这事,我凭什么要去应诉?这就造成了这样的案子大多是缺席审理,让法官失去了当庭核查身份的机会。
所以这样的案子,大多是进入执行阶段才发现问题,更扎心的是,就算最后证明是场误会,法律也没规定糊涂原告该怎么赔偿这些损失。“被告”很愤怒、法院很尴尬。而那个罪魁祸首原告却在舆论漩涡的外边。
有人可能会问:“恶意诉讼能赔,善意告错为啥不能赔?都是伤害啊!”这就得说到法律规定了。像《民法典》第1165条,管的是“明知故犯”的恶意诉讼,但没有规定这种非故意“误伤”情形。
被误伤的“被告”到法庭应诉自证清白,也会面临很多问题。律师费、差旅费这些谁给报销?凭什么好端端的被人告上了法庭,还得自己出打官司的费用。咋办呢?咱得给法律打个“补丁”,建个“诉讼错误赔偿”制度。
明确该赔啥,算清楚“被告”的损失,直接开销,包括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这些实打实的钱;时间损失,比如上班族请假出庭扣的工资,按天算清楚;无端地成了被告甚至成了被执行人,精神损害更得赔。
可以单独打一场“索赔官司”,也可以在原来的案子里一并判了,咋方便咋来。要保护被告“被误伤”,否则原告就会更“不小心”了,法律不该让公民因为别人的失误买单。告状,这么严肃是事情,玩呢!
来源:幽默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