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盗用“网红”照片卖货 一网店被判侵权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05 11:35 2

摘要:网络流量时代,商家们为了更好地展示商品细节,往往会拍摄模特展示图,让消费者能够直观地感受商品效果。然而,有些商家却盗用他人照片为店铺推广引流,让不少网友在不知不觉间当了回“代言”。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网络流量时代,商家们为了更好地展示商品细节,往往会拍摄模特展示图,让消费者能够直观地感受商品效果。然而,有些商家却盗用他人照片为店铺推广引流,让不少网友在不知不觉间当了回“代言”。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络侵害肖像权案件。

小美(化名)是一名网络主播,平时会在平台上直播卖货,经过长期运营,小美的网络账号积累了数十万粉丝,在平台具有一定知名度,发布在个人账号的穿衣效果图经常成为网红爆款。

一天,小美偶然发现自己展示服装的照片竟然被一家名为“靓丽服装店”的网店盗用,作为商品详情页中的模特图进行展示。小美与商家沟通无果后,便诉至法院,要求该店铺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几天后,靓丽服装店将相关展示图删除。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靓丽服装店未经小美同意,基于营利性目的,擅自使用含有小美肖像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考虑到店铺现已将侵权图片删除,且小美未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明靓丽服装店的实际获益,结合小美的网络影响力、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等情节,最终法院判决靓丽服装店应赔偿小美损失1万元。

法官提醒,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在法律规定用途外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靓丽服装店未经小美允许,在店铺推广界面中使用小美的照片进行展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环球网海外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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