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高考,是人生的重要转折点,承载着无数考生的梦想。
在这个关键时刻,了解高考相关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考是公平公正的竞争,让我们一起诚信应考,遵守法律法规,用实力书写青春篇章。
来源: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