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忻州市对口升学考试考生告知书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6-05 06:59 1

摘要:2025年山西省对口升学考试于6月7日—8日进行,我市设5个考点。为确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根据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2025年忻州市对口升学考试考生告知书

2025年山西省对口升学考试于6月7日—8日进行,我市设5个考点。为确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根据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01

提前规划做好考前准备

(一)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山西招生考试网”(www.sxkszx.cn)和“忻州市教育局”官网(https://jyj.sxxz.gov.cn)发布的考试相关公告,及时了解政策信息。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考试相关条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诚信应考。

(二)提早准备考试用品。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要提前备齐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橡皮、削笔刀、垫纸板(垫纸板上不准书写任何字迹),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参加6月8日下午色彩考试的考生需自带画具、马扎,严禁考生自带画纸,作画时须用水粉、水彩颜料,不得用油画颜料。

(三)提前关注考试期间天气预报,规划出行时间和出行路线,妥善安排考试期间的交通、住宿、餐饮等重要事项,注意饮食卫生和出行安全。6月6日下午考生可提前熟悉考点位置。

(四)对口升学考试全部设在国家标准化考点,启用智能安检门、5G屏蔽仪、金属探测仪和身份识别仪等设备进行安检。为方便智能安检门及金属探测仪检查,请不要携带手机、钥匙(含汽车钥匙)、充电器、磁卡、打火机和金属材质的手链、手镯、戒指、项链、发卡、尺子、圆规、眼镜盒、水杯等物品。尽量不要穿戴有金属装饰的衣服、鞋帽等,以免因反复安检耗时过长耽误入场。背包、书籍等非考试用品一律不得带入考点,请提前妥善放置好个人物品,以免造成物品的丢失。

02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

开考 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准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经批准,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准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考试当天要提前到达考点,留足入场安检时间。

03

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一)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携带手机、智能眼镜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点和考场,凡将以上违禁物品带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一律按作弊处理。

(二)考试过程中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录像,监控视频和录像回放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禁止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必须停笔。选择题答题区必须使用2B铅笔正确填涂,非选择题答题区必须用0.5mm的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填写在相应题号的规定区域内,其他笔作答无效,考生不得填涂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

(三)考试过程中不得夹带、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不得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不得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四)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均属于涉考材料,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04

违纪违规严肃追责

考生若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追究法律责任。

05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③抄袭他人答案的;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①组织作弊的;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别提示:

1、考生进入考点须进行智能安检,为便于顺利快速通过,考生需提前到达,并不得携带手机、智能眼镜等违禁物品进入考点。

2.请不要拍摄与考试相关证件、文字、图片在微信、抖音、快手、微博等自媒体上公布,防止因有人恶意炒作对考试工作和你本人造成负面影响。

3.考试期间,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骗取考生钱财,请广大考生务必提高警惕,不相信、不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请广大考生诚信应考,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来源:忻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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