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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某,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 (不含辅导培训); 会议会展服务;教育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策划;计算机技术服务;体能拓展训练服务;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的销售。 2022 年 7 月份,原告薛某某的儿子薛某展参加了被告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暑期补习班,原告妻子孙某英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缴纳了 4800 元补习费用。 2022 年 7 月 4 日,孙某英与被告陈某某通过微信沟通协议签订事宜,被告陈某某称 “协议是交过费用当时就签,本科不录取学费全退”“说实话,咱这很多领导的小孩都在这上着呢,咱这政府关系比较硬,教育局还是管委会都没有问题。 另外后边加的还有我个人写的借条,跑不了”,后孙某英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向被告陈某某转款 50000 元并附言 “借款”,于 2022 年 9 月 4 日转账 10000 元并备注 “房租钱”,于 2023 年 4 月 5 日转账 10000 元并备注 “皓展一对一补习费”。 2023 年 4 月 15 日,原告薛某某 (甲方、父 / 母)、薛某展 (乙方、学生) 与被告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丙方、校方) 签订了《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包过本科协议书》,协议约定 “为孩子能顺利进入大学,特此签订包本科录取协议,三方秉持诚信原则,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与承诺:一、丙方部分:1. 丙方为乙方提供高考文化课和艺术课教师、教学环境及条件、课程安排和管理制度。 2. 丙方根据高考特点和办学经验,科学合理制定和安排适合学生的高考学习方案。 3. 丙方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乙方配备严格、耐心、细致的班主任老师。 4. 丙方保证师资能力和教学质量并按课表上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由班主任老师及时通知乙方)。 5. 丙方会根据学生情况、教师反馈和教学内容每月将学生具体情况反馈给甲方。 6. 丙方保证学生在学习期间随时有老师陪同并管理。 二、甲乙方部分:1. 甲方应向丙方一次性缴纳高考咨询费用 90000 元。 2. 乙方需严格遵守丙方制定的学校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学生出现违纪行为,丙方将做劝退处理,并不退还任何费用。 ……6. 超过以下违纪次数,视为乙方放弃包过本科录取,即使乙方没有被本科院校录取,丙方也不用退还甲方和乙方任何费用。 学习态度极其不端正,严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及生活;不遵守丙方制定的班级管理制度和上课要求;私下拉帮结派,不团结同学,打群架;乙方必须按时、按量完成授课教师布置的作业 (作业的量是在学生认可的前提下制定的),不完成作业次数累计不得超过 30 次;乙方迟到、早退、缺课、旷课、请假次数累计不得超过 30 次,如乙方违反如上规定,不能达成教学目标,将视为丙方已完成教学承诺。 (正常回学校考试或者和报考有关的事情不计算在内); 不听从老师安排,与老师发生冲突且情节严重者;晚上私自出校门,夜不归宿者,私自带手机,拒不上交班主任者。 三、保证内容:1. 乙方保证签订协议时自己的成绩真实 (乙方成绩单附在本协议上),丙方保证乙方高考后被本科院校录取。 2. 如果乙方没有被本科院校录取,丙方退还甲方乙方所交高考咨询费费用 90000 元。 ……4. 乙方保证在校期间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的第六款的任何一项,即使乙方没有被本科院校录取,也视为丙方已经完成第三条第一款内容,不再退还甲方和乙方任何费用。 …… 为了保证甲方和乙方的利益,丙方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写下此借条,如果丙方包乙方被本科院校录取失败,甲方凭此借条找丙方退还费用。 后附借条内容为 “今陈某某,身份证号:4110231985********,借到薛某某现金 90000.00 元 (大写:玖万元)。 双方约定无利息,在乙方高考录取结束后到期。 如果乙方被本科院校录取,此借条作废。 出现视为丙方已经完成和甲方、乙方签的《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包过本科协议书》中第三条第一款内容,不再退还甲方和乙方任何费用,此借条也作废。 协议结束后,甲方将协议书和此借条交还给丙方。 出借人:薛某某 (孙某英) 借款人:陈某某 2023 年 4 月 15 日”。 该协议加盖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原告妻子孙某英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向被告陈某某转款 40000 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儿子薛某展在被告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接受高考文化课封闭式培训,其家长另向被告指定账户每月转账 800 或 1000 元的食宿费。 被告在建立的冲刺班家长微信群中每天公布孩子的学习情况,根据学习情况显示薛某展数次请假、迟到、背诵 (听写) 未过关、早读未到等情况。 薛某展作为理科生的高考总分为 325 分,而 2024 年河南省普通类理科二批分数线是 396 分,未能被本科院校录取。 现原告薛某某起诉要求返还咨询费 9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除答辩意见外另在庭审中陈述称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了房租、老师及员工工资、装修和购买办公用品等,同期未过线学生经协商后退费约为三四万元。
薛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退还咨询费 9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 (以 90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 13.8% 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8] 80 号) 第三条第六项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包过本科协议书》中显示由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学生提供高考文化课的教师、教学环境及条件、课程安排和管理制度,并按课表上课,学生在学习期间随时有老师陪同并管理,同时学生需严格遵守制定的学校管理制度、考勤制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等等,据此内容并结合庭审查明情况看,已经远远超过了教育咨询范畴,实质是在向招收的学生提供高考补习培训业务。 被告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中也明确标明 “不含辅导培训”,其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下开展高中学科培训,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与原告所签订的《包过本科协议书》无效,原告要求其返还费用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具体的返还费用数额的问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要求,并结合双方为已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 本案中,原告儿子在该被告处学习期间,该被告也对其进行了教学管理,提供了教学场所和教学师资力量等,结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原告所主张数额的 70%(即 63000 元) 予以返还,剩余 27000 元作为被告的培训成本费予以扣除;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陈某某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的问题,因被告陈某某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亦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取费用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被告许昌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薛某某退还费用 63000 元;二、驳回原告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由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按照被上诉人所主张数额的 40%(即 36000 元) 予以返还,剩余 54000 元作为被上诉人的培训成本费予以扣除。 事实与理由:2023 年 4 月 15 日,原告薛某某 (甲方、父 / 母)、薛某展 (乙方、学生) 与被告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丙方、校方) 签订了《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包过本科协议书》。 协议约定 “为孩子能顺利进入大学,特此签订包本科录取协议,三方秉持诚信原则,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与承诺:一、丙方部分:1. 丙方为乙方提供高考文化课和艺术课教师、教学环境及条件、课程安排和管理制度。 2. 丙方根据高考特点和办学经验,科学合理制定和安排适合学生的高考学习方案。 3. 丙方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乙方配备严格、耐心、细致的班主任老师。 4. 丙方保证师资能力和教学质量并按课表上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由班主任老师及时通知乙方)。 5. 丙方会根据学生情况、教师反馈和教学内容每月将学生具体情况反馈给甲方。 6. 丙方保证学生在学习期间随时有老师陪同并管理。 二、甲乙方部分:1. 甲方应向丙方一次性缴纳高考咨询费用 90000 元。 2. 乙方需严格遵守丙方制定的学校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学生出现违纪行为,丙方将做劝退处理,并不退还任何费用。 ......6. 超过以下违纪次数,视为乙方放弃包过本科录取,即使乙方没有被本科院校录取,丙方也不用退还甲方和乙方任何费用。 学习态度极其不端正,严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及生活;不遵守丙方制定的班级管理制度和上课要求;私下拉帮结派,不团结同学,打群架;乙方必须按时、按量完成授课教师布置的作业 (作业的量是在学生认可的前提下制定的),不完成作业次数累计不得超过 30 次;乙方迟到、早退、缺课、旷课、请假次数累计不得超过 30 次,如乙方违反如上规定,不能达成教学目标,将视为丙方已完成教学承诺。 (正常回学校考试或者和报考有关的事情不计算在内); 不听从老师安排,与老师发生冲突且情节严重者;晚上私自出校门,夜不归宿者,私自带手机,拒不上交班主任者。 三、保证内容:1. 乙方保证签订协议时自己的成绩真实 (乙方成绩单附在本协议上),丙方保证乙方高考后被本科院校录取。 2. 如果乙方没有被本科院校录取,丙方退还甲方乙方所交高考咨询费用 90000 元……4. 乙方保证在校期间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六款的任何一项,即使乙方没有被本科院校录取,也视为丙方已经完成第三条第一款内容,不再退还甲方和乙方任何费用。 薛某某的儿子薛某展,也就是乙方不完成作业次数累计已经远远超过 30 次;乙方迟到、早退、缺课、旷课、请假次数累计也远远超过 30 次,有家长微信沟通群记录。 因此薛某某是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乙方在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学习时间长达两年,每天早上 6:10 到晚上 9:50。 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人工、房租等费用平均到每位学生的成本每年是 27000 元 - 32000 元。
薛某某辩称,一、一审判决公正合理,法律适用准确,应当维持。 一审法院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合同无效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上诉人承担 70% 的返还款项责任,二审法院理应维持。 二、上诉人的违法经营是合同无效的根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上诉人是在未取得合法民办学校培训资格的情况下,就与被上诉人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并开展教学活动,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教育行业关于办学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 上诉人作为专业的辅导机构,对于从事教育培训业务需具备合法资质这一基本要求理应了如指掌,却选择故意隐瞒资质缺失问题。 2022 年 7 月 4 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还通过微信向孩子的母亲称 “协议是交过费用当时就签,本科不录取学费全退”、“说实话,咱这很多领导的小孩都在这上着呢,咱这政府关系比较硬,教育局还是管委会都没有问题。 另外后边加的还有我个人写的借条,跑不了”,该行为诱导了被上诉人签订了涉案合同。 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教育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使被上诉人遭受了经济损失与孩子学业受损的双重伤害,其过错是显而易见且不可推卸的,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上诉人严重的服务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在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存在一系列严重影响教学效果的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频繁更换授课教师,使得教学缺乏连贯性与稳定性,学生难以适应不同教师的教学风格和方法,打乱了正常的学习节奏,极大地降低了教学质量,严重背离了合同约定的教学服务标准。 此外,上诉人提供的餐饮存在严重卫生问题,导致学生拉肚子,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也严重干扰了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理应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担主要责任。 四、上诉人以成本为由要求减少返还款项毫无依据。 其一,上诉人的经营活动因缺乏合法资质而违法,其基于违法经营所产生的成本不应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获利或减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二,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责任划分主要依据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上诉人的成本支出并无直接关联。 更何况,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成本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仅凭其单方陈述,不能认定成本超出合理范围并以此减少返还款项。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责任划分合理。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撑,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陈某某述称,个人对一审判决无意见,另外同意上诉人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被上诉人薛某某费用 63000 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或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据此,上诉人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教育培训前,需要到相关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 上诉人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情况下开展教育培训,违反了开展培训活动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上诉人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薛某某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培训资质的前提下与薛某某订立辅导培训的协议,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咨询费 70% 的比例返还薛某某费用 63000 元,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来源:法律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