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7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5-31 00:34 1

摘要:被监护人赵某出生于2015年3月,其父亲于2022年去世,母亲李某某系三级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赵某的祖父母均去世,外祖父李某、外祖母刘某均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没有经济来源,已无力抚养赵某。赵某系智力三级残疾,现在儿童福利院接受全日制托管及康复训练。为切实保障

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30日讯 3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7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民政局与李某、刘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赵某出生于2015年3月,其父亲于2022年去世,母亲李某某系三级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赵某的祖父母均去世,外祖父李某、外祖母刘某均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没有经济来源,已无力抚养赵某。赵某系智力三级残疾,现在儿童福利院接受全日制托管及康复训练。为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更好解决赵某的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安全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某民政局申请判令撤销被申请人李某、刘某对赵某的监护人资格,由某民政局作为赵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赵某的外祖父母李某、刘某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无收入来源,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但二人均没有明确表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赵某处于危困状态。法院从有利于赵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认定李某、刘某已不宜继续担任赵某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某民政局从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主动要求成为赵某的监护人。故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某、刘某作为赵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某民政局作为赵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保护困境儿童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通过司法程序为事实无人抚养的,特别是有身体或智力残疾的孩子找到合适的监护人,解决他们的生存生活、康复治疗、学习成才等问题,既能有效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的详尽规范,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充分而有力的遵循。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裁判,对于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刘某诉邱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依据双方过错确定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后的损失承担比例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原告刘某利用平板电脑玩游戏,从被告邱某在快手直播间内提供的店铺链接进入商店充值购买游戏点券,使用其母亲的微信账号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22次扫码充值游戏货币,充值金额达41,130元,所充值的游戏货币已在所玩的游戏里购买了皮肤及装备并已使用完毕。刘某母亲得知刘某在未经其允许情况下充值游戏后,表示不予追认。刘某遂将游戏运营商邱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刘某所充值金额41,130元及利息损失等。

【裁判理由】

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实施充值行为时年龄为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而刘某母亲对该充值行为明示不予追认,故刘某的充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充值行为无效,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依据双方过错情况来确定。作为被告,我在直播间售卖游戏点券时,未能有效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微信支付账号进行充值,存在过错。其次,刘某的母亲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及微信支付密码,使得刘某有机会拿到母亲的手机持续22 次成功充值并在游戏中进行消费,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邱某按50%进行返还,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被告邱某已主动履行判决,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后向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追索要求返还充值款项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进行区分,再通过过错程度对责任进行划分与界定,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实现。本案也进一步提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消费管理的相关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文明、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另外,在引导孩子正确上网用网过程中,家长始终是第一责任人,家长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好手机、支付账户及密码等信息,避免孩子擅用造成损失。

案例三、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在离婚纠纷中破解未成年子女的失学困境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于201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登记结婚,2017年1月生育女儿王某某。2024年除夕,刘某与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刘某一气之下选择离家出走,并于2024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刘某与王某7岁的女儿王某某一直跟随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受父母感情问题影响,孩子短期入学后便一直居家未再踏入校园。

【裁判结果】

安丘法院承办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刘某与王某之间的争执和长期对孩子的冷落已经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创伤,当前最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解开孩子的心结,让孩子重返校园。在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向原、被告就夫妻关系的矛盾化解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发放了《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函》。经调解,夫妻二人终于决定放下对彼此的不满,先想办法让孩子重返校园,刘某申请了撤诉,该起离婚纠纷以原告撤诉结案。案件审理完毕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街道党委、妇联、教管办和学校一起召开联席会议。经过多方努力,王某某终于重新回到了学校。

【典型意义】

育人以法,润物无声。这起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适龄儿童上学问题,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深入了解案情,积极主动与当事双方进行多轮沟通,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重归于好。为让孩子重返校园,承办法官多次奔波,联合街道党委、妇联、教管办、学校等多方力量,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出谋划策,在多方努力下,孩子终于重返校园。此案是认真贯彻落实“如我在诉”和“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的缩影,体现了在家事案件审判中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生动演绎了法院从“纠纷解决”到“权益保障”再到“社会治理”的主动担当。

案例四、刘某诉王某、孙某1.孙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中应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4日,孙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24年1月14日,后孙某于2023年9月死亡,刘某将王某(孙某妻子)、孙某1(孙某未成年儿子)、孙某2(孙某未成年儿子)等诉至法院。除孙某1.孙某2外的其他被告均出具书面声明,表示放弃继承孙某的遗产。孙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套、小型车辆一辆。房屋现由王某、孙某1.孙某2居住,登记在王某、孙某1.孙某2名下;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现由王某占有使用。

【裁判结果】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孙某1.孙某2除外)作为孙某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对案涉债务均不负清偿责任。鉴于法院查明孙某的遗产有与王某共有的房屋一处、车辆一辆,上述财产均由王某单独或与其未成年子女孙某1.孙某2共同占有使用,为妥善保管和处理孙某的遗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孙某生前未指定遗产管理人且继承人孙某1.孙某2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确定王某在本案中为孙某遗产的管理人,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对孙某的遗产进行清理和妥善保管,并协助债权人将遗产变现用于清偿债务。另,孙某1.孙某2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综合考虑其母亲王某的收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应为孙某1.孙某2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二人成年前的生活保障,根据本案情况,保留份额酌定为16万元。故判决:王某对孙某的遗产承担清理和妥善保管义务,并协助将遗产变现,在孙某1.孙某2继承孙某遗产的范围内(为被告孙某2.孙某1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6万元)清偿刘某借款。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该条规定明确了在用遗产清偿债务时,应当为弱势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应当受到特殊照顾。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均衡债权人利益和特殊群体的利益,这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体现,是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重要表现,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亦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案例五、王某诉梁某抚养费纠纷案

——主张亲子关系的一方已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基本案情】

王某父亲梁某与王某母亲二人曾短暂同居,并于2023年7月生育王某。王某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梁某对王某身份不予认可并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2024年王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梁某支付抚养费。审理期间,王某母亲提供了其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王某与梁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梁某不予认可,王某遂申请法院进行DNA血缘关系鉴定,但梁某拒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终止。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王某主张抚养费的基础是原告与被告具有亲子关系,因本案被告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原告申请法院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并提供了原告母亲与被告交往的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证据,但被告拒不配合进行鉴定,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否认原告母亲与其交往并同居的事实,法院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若以后梁某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并非亲子关系一方,可另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梁某应当负担抚养责任,支付王某抚养费。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对王某请求梁某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予以支持。依据梁某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双方实际生活,判决梁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7200元,并自2024年2月起,于每月15日前按照每月1200元标准支付王某抚养费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抚养费纠纷中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人父母应依法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尽到做父母的责任,避免因父母双方的问题给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案例六、杜某诉刘某、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原告杜某、被告刘某在某店铺附近玩耍。原告杜某爬上一石质路墩后,被告刘某对原告杜某进行推搡,致其从路墩(石质)上摔下,头部撞到路墩上,致头部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原告法定代理人邓某共同带原告到医院就诊治疗。此后,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原告受伤当日系由其法定代理人邓某陪伴至某店铺玩耍,被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经营的店铺与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店铺系邻居。原告受伤时,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均未在现场看护。

【裁判结果】

寒亭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对原告实施的侵权行为致原告受伤,有原告提交的视频、公安机关证明证实,被告对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刘某的监护人即被告李某应当承担本案80%侵权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邓某作为原告的监护人,侵权行为发生时未对原告尽到监护职责,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20%。【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尚未完全发展,无法充分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护人监护的缺失。要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不仅对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还能促使监护人意识到自己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监护义务,能够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案例七、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对多次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被告人依法认定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系某中学同班同学。在校期间,李某某多次无故在校园公共区域,单独或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辱骂、殴打等欺凌行为。该系列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频率较高,不仅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直接伤害,也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被害人家长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在校未成年学生,本应遵守校规校纪、友爱同学,但其在校园这一重要的公共学习生活场所,多次无故辱骂、殴打同学,情节恶劣,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更破坏了校园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入的法庭教育。宣判后,法院向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的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了《履行监护职责承诺书》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和《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

【典型意义】

将校园内发生的、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严重欺凌行为依法定罪处罚,不仅有力回击了“校园欺凌不过是孩子间打闹”的错误观念,也为有效治理校园欺凌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具有显著的警示与规范意义。同时,本案的处理也充分体现了少年审判的特殊性。法院既没有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放纵其犯罪行为,也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将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始终,并通过判后的司法延伸措施,力求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有效矫治和对被害人的充分保护,真正做到了惩教结合与双向保护。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潘明哲 潍坊报道

来源:潍坊齐鲁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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