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盆花,引发的天价索赔!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5-30 23:10 2

摘要:2024年4月,河南驻马店花卉市场的崔先生像往常一样卖了两盆茶花,利润仅40元。没想到,半年后他收到法院传票,因售卖“夏日七心”茶花品种,被广州棕科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为由索赔5万元。崔先生懵了:“花长得都差不多,我哪知道有没有专利?进货时也

烟台融媒5月17日讯(记者 刘芳宁)挣40块钱,转身赔5万?对,您没听错,最近就是有人干了这么一桩赔本的买卖!好像就是个花店的老板呢!

2024年4月,河南驻马店花卉市场的崔先生像往常一样卖了两盆茶花,利润仅40元。没想到,半年后他收到法院传票,因售卖“夏日七心”茶花品种,被广州棕科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为由索赔5万元。崔先生懵了:“花长得都差不多,我哪知道有没有专利?进货时也没人提醒啊!”更让他震惊的是,市场里其他商户也陆续收到类似传票,全是同一家公司起诉,索赔金额清一色5万元。

据了解,广州棕科园艺开发有限公司确实注册了这种茶花新品种,是其独家研发的植物新品种。但商户们纷纷表示:“市场上这类茶花都卖了几十年了,批发时也没人提过专利啊!”那这个锅,小商户们到底该不该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根据《种子法》,销售者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需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商户能证明自己“不知情且进货渠道正规”,可免除赔偿。

律师认为维权应追溯至种植或批发环节,而非让零售端“买单”。在崔先生的案子里,只要他能提供从正规经销商处进货的凭证,如进货发票、采购合同等,证明自己主观上无侵权故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虽构成侵权行为,但很可能不用承担5万元的巨额赔偿,仅需停止销售相关茶花,并配合处理剩余的侵权茶花即可。

而且,由于崔先生仅获利40元,若园艺公司无法充分证明自己因崔先生的销售行为遭受了5万元的损失,或者不能提供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等相关证据来支撑索赔金额,那么其5万元的赔偿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

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激增,一些公司采取“放水养鱼”的模式进行维权,先默许市场流通,再坐等集中起诉索赔收网,面对这满网的鱼啊,坐收红利,这种操作甚至已经形成了灰色产业链。好家伙,这哪是维权啊?分明是专利碰瓷界的钓鱼佬啊!您瞧见没,人家不告上游批发商,专挑小商户下手,您要真维权,咋不直接去端了种植基地呢?所以,很多人都质疑说,这是不是就是所谓的“合法的敲诈勒索”呢?

其实,小商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防范类似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第一要加强法律学习,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并能够主动进行查询,比如说在销售新的植物品种前,可以通过农业农村部、林业草原局等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植物新品种保护数据库,查询该品种是否已被授予品种权,以及品种权人等信息。

第二, 谨慎选择供应商, 优先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供应商,尽量避免与不明来源或信誉不佳的供应商合作。要求供应商提供所售植物品种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品种权证书、授权许可文件等,以核实品种的合法性。

第三, 要做好进货记录,详细记录每次进货的时间、地点、供应商名称、联系方式、植物品种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保留好相关票据、凭证,如发票、收据、送货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货物的合法来源。第四, 最后呢,我们最好能与供应商签订合规协议,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条款,要求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植物品种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约定如出现侵权问题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保护创新没问题,但别让新品种权成了某些公司的新型收割机!要赔偿金也不能狮子大开口,卖两盆花赔五万,法律是维权的武器,没错!但不能拿着当捞钱许可证用吧!我们要大力倡导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如何在保护育种者权益的同时,避免合法经营者受到不合理打击,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则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不是专利刺客的狙击枪,而该是创新与公平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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