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高考即将如约而至,文化课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9日(6月10日为外语口语加试),全区设白山市第七中学1个考点,考生516人。为了让大家高考期间保持身心健康、积极应考,我们在此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高考考试的注意事项,考前一起看看吧。
2025年高考即将如约而至,文化课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9日(6月10日为外语口语加试),全区设白山市第七中学1个考点,考生516人。为了让大家高考期间保持身心健康、积极应考,我们在此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高考考试的注意事项,考前一起看看吧。
一、考试时间、地点
日期上午下午考试地点6月7日语文(9:00—11:30)数学(15:00—17:00)白山市第七中学6月8日物理/历史(9:00—10:15)外语(含听力)(15:00—17:00)6月9日化学(8:30—9:45)地理(11:00—12:15)思想政治(14:30—15:45)生物学(17:00—18:15)6月10日8:30开始外语口试地点:白山市第七中学B楼二、考试温馨提醒
考前篇
1.考生须于6月2日-5日按规定签领本人准考证。准考证领取后请妥善保管,正反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请勿将准考证拍照发在微信朋友圈、QQ群、抖音等网络平台上,以防个人信息泄露,同时要谨防网络、电信诈骗。
2.6月6日下午3:00,考生熟悉考场,接受诚信考试和法治警示教育,并参加外语听力试听、文具试用和防震演练。
3.高考期间,我省多地可能有降雨,请考生及家长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出门带好一次性雨衣(不准带雨伞),提前前往考点,预防雷电、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影响赴考。
4.考生进入考点时,只准携带有效身份证、准考证,主动接受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等。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其他任何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点,以免影响入场速度。
6.开考前60分钟,考生可以进入考点。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考试篇
1.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不得提前答卷。
2.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并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因个人原因再需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3.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考生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凡因答题卡上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等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4.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带出或传出考场。
5.考试期间,考生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6.在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将自己的答题卡、试卷、草稿纸依序放在桌面上,静坐在座位上等候。待监考员清点核对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考生离场后,根据考点工作人员的指引,有序离开考点。
7.6月9日参加“化地”和“政生”组合两科连考的考生,在第一科考试结束后,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引和安排,有序到指定休息室休息。第二科考试开考前,要在工作人员的统一指引下,有序回到考场,参加第二科考试。
8.考试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回放全部实现AI智能分析,请考生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以免贻误终身。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节选)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后篇
1.志愿填报:
2025年5月30日
来源:大东北生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