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但近年来,文身行为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引发社会各界担忧。在省高院5月29日发布的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15岁女孩偷偷去刺青馆文身,其母知道后将刺青馆和其经营者起诉至法院。最
经梳理,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有9起,涵盖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体现了我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开展延伸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小编今日选取5起案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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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利用社交账号敲诈勒索中学生
获刑两年
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多次使用他人的快手账号与未成年人王某、李某取得联系。此后,赵某多次对二人实施威胁、恐吓,包括不给钱就殴打王某、将王某的照片P在别人的裸照上进行散播、阻挠李某参加中考等。王某、李某迫于威胁、恐吓多次向赵某的微信账户进行转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网络环境具有虚拟性,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在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上刷视频、点关注、加好友聊天等网络活动,均潜藏着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实施犯罪的风险。当下对利用网络工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应予高度关注。
法院以巡回审判进校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以真实案例释法、以案示警,生动直观展示网络空间潜藏的风险,提醒未成年人在上网时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透露社交账号,避免给坏人可乘之机。在校学生通过旁听庭审,真切感受到可能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发挥了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意义。该案也进一步警示家长和老师注意教导孩子遭遇威胁时第一时间告知信任的成年人,切勿独自隐忍,遇他人长期索要小额财物,哪怕看似“小事”,也要保留证据、果断报警,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专家点评
点评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魏东
本案作为网络时代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方式和公正审判效果值得点赞。一是审理方式合理。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进校园的方式对本案进行审理,让在校师生亲历审判现场,对于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便捷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未成年人无法安心学习甚至无法正常参加中考、高考等具有更清晰和直观的认识,有利于增强校内外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收到更好的教育警示效果。二是审判结果公正。法院对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的依法公正审判,判决认定赵某犯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法功能,以及司法审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
校园霸凌同学
拍摄欺凌视频并转发
被告人马某、宋某、李某、王某、何某与被害人丁某均为某职业学校的学生。2024年1月9日18时许,马某以丁某偷吃其购买的水果菠萝蜜为由,伙同宋某、李某、王某、何某等人在女生宿舍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扇耳光、腿踢、辱骂、脱衣服、剪头发等侮辱行为,并用手机录制视频拍摄欺凌行为并转发。案发后,5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5名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宋某、李某、王某、何某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强制侮辱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典型意义
学生欺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同时让施暴者、旁观者在成长过程中形成“暴力”“纵容”的错误价值观,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严重破坏社会和校园风气。
法院将学生欺凌行为以强制侮辱罪定罪量刑,依法将欺凌行为纳入刑法评价体系,明确“校园绝非法外之地,欺凌行为必将受到严惩”。本案裁判结果体现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但不纵容”的司法态度,坚决维护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学生欺凌行为。本案亦推动学校、家庭和社会高度重视学生欺凌问题,引导学校完善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课程建设,家庭要重视孩子的品德教育与心理健康,社会各界要营造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共同构建防治学生欺凌的坚固防线,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专家点评
本案对于依法治理严重学生欺凌行为具有典型意义。一是法院将学生欺凌行为以强制侮辱罪定罪,依法判处1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体现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将欺凌行为纳入刑法评价体系,明确传递出“校园绝非法外之地,欺凌行为必将受到严惩”的信号,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二是体现了对学生欺凌行为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现代法治理念。本案5名被告人均为某职业学校的学生,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中一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其余4名被告人依法判处2年6个月或者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区别对待的要求,也体现了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现代法治理念,为类似学生欺凌案件的定性处理提供镜鉴。
案例三
女婿未尽到抚养义务
岳父申请监护外孙
申请人李某(外祖父)的女儿李某乙(母亲)与被申请人李某甲(父亲)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某(男,15周岁)。李某乙于2016年病逝。自此,李小某跟随李某共同生活至今,由李某对李小某进行监管和照顾。李某现年69周岁,身体较为健康,有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
李某甲与李某乙共有一套房屋。李某乙病逝后,李某及其妻黄某(外祖母)与李某甲协商,三人自愿将其所属房屋份额全部赠与李小某。后李某甲伪造了一份所有人为李小某的房屋产权证书,谎称房屋已过户给李小某,并用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借款42万元用于其再婚家庭的生活开支、归还借款、开店、支付李小某每月生活费等,至2021年7月,贷出款项已所剩无几。
李某起诉要求撤销李某甲对李小某的监护资格。李某、李某甲和李小某均向法院表达同意撤销李某甲的监护资格,由李某监护李小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监护人李小某的母亲去世后,李某甲作为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但多年来,李某甲未尽到监护人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还做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监护人一直跟随其外祖父共同生活。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并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对李某申请撤销李某甲监护人资格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按照最有利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李某为其监护人。李某甲作为被监护人的父亲,依法应负担抚养费,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某甲为李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李某为李小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被申请人父亲在未成年人母亲去世后,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照顾、关爱未成年职责,还伪造房屋产权证书用于转移被监护人的财产且无法归还,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监护人在此期间一直由外祖父照顾生活,在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基础上,依法撤销其生父的监护资格并变更监护人为外祖父。裁判结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展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度。同时,本案亦警醒抚养义务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法院依法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
专家点评
点评人: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所长,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辜明安
民法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欠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精准适用法律,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法院的司法职责。本案作为撤销监护人资格和变更监护人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凸显了监护权作为法定职责的基本特质。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本案法院在查明和认定李某甲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等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判决,彰显了监护意在被监护人权益保护而非监护人自身利益的制度逻辑。
第二,贯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基础上,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切实关注,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弘扬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核心价值。
第三,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和教育警示作用。本案判决支持外祖父李某作为父母之外的第一顺序近亲属监护人主动承担抚养责任的请求,不仅符合亲属监护优先的立法精神,而且有利于维系未成年人的亲情纽带,减轻了社会公共资源的负担,为类似家庭结构下的监护权纠纷提供了解决路径。法院在撤销李某甲监护资格的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明确其经济责任不因监护权丧失而免除,仍需继续承担抚养费。在强化父母责任不可豁免性的同时,对企图通过转移监护权规避义务的行为有重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向社会传递明确的信号:监护职责的履行受法律严格监督,任何利用监护人身份谋取私利、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均为法律所不允许。
案例四
为15岁女孩文花臂
刺青馆被告上法庭
2024年6月4日,原告刘某(女,15周岁)在手机上刷到当地某刺青馆宣传视频,出于好奇,与刺青馆经营者向某互加好友。次日,刘某赴刺青馆挑选图案,向某在未认真核实刘某年龄、身份,亦未取得其监护人同意情况下,便依刘某请求在其左手臂上文满南瓜花型文身,收取700元费用。同日,刘某母亲得知此事,当即从工作地上海赶回,并通过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与向某协商清洗费用,未果。原告刘某遂以向某、某刺青馆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文身清洗费及刘某母亲李某平的往返车费、误工费等共计4.8万元。
法院经过多轮“背靠背”调解,向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未成年人刘某造成了伤害,同意进行赔偿;刘某母亲也意识到自己存在对未成年子女教育监管缺失的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向某向刘某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被告当庭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因文身属于皮肤有创行为,存在感染疾病、清洗修复难等安全健康风险,也容易导致负面的标签化社会评价,直接影响未成年人未来参军、公务员录用等职业选择重大权益,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6月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文身治理工作进行规制。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第五条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案尽管刺青店内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识,但向某作为经营者,在未仔细核实刘某年龄的情况下,仅凭口头询问和外貌判断刘某为成年人,未尽审慎义务,基于商业利益为刘某提供文身服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制定调解方案,由刺青店赔偿损失,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的妥善处理,惩罚了侵权人,同时警示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行业规定核实未成年人的身份,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引导父母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在文化价值观上给予向上向善的引导。
专家点评
点评人: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命运。文身作为对身体的永久性改变,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带来潜在危害。本案中,未成年人刘某在文身服务提供者未核实年龄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文身服务,引发人格权纠纷。法院通过调解促成被告赔偿并结案,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第一,践行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文身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将来的学习工作可能造成较大影响。而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缺乏对文身长期影响的判断能力。基于上述事实,法院创造性地援引了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认定未成年人刘某与刺青馆订立的文身服务合同无效,这一裁判规则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抽象权利转化为具体司法标准,是法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
第二,明确了文身服务提供者的审慎义务。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本案中,法院明确文身服务提供者需履行年龄核验义务,而案涉刺青馆经营者仅凭口头询问和外貌判断原告刘某为成年人,未尽审慎义务,违法为15岁的刘某提供文身服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在赔偿数额方面,法院将文身清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纳入赔偿范围,体现了全面救济的理念。
第三,发挥了司法调解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彰显了裁判者的司法温度。一方面,本案中法官重点关注文身对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的长期影响,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具体化为裁判考量要素,通过裁判结果敦促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对文身行业的管理,促进文身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另一方面,本案经法院调解迅速化解纠纷,被告及时赔偿,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冗长诉讼可能对其造成的二次伤害,体现出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
近年来,文身行为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不少未成年人由于图案冲击、新奇感以及偶像影响等因素叠加,盲目跟风文身。尽管《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但部分商家为了牟利仍违规操作。建议提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领域的立法层级,完善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处罚措施,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让他们充分了解文身可能带来的影响,“疏堵结合”整治文身行业乱象。
案例五
夫妻离婚
法院发放《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书》
原告尹某(男方)与被告黄某(女方)于 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4周岁)。黄某曾于2024年8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并劝告二人认真经营婚姻,给孩子一个完整家庭;此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感情并无任何进展,且常因子女抚养及探视问题产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尹某作为原告,又起诉与黄某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作出不准予尹某与黄某离婚判决后,尹某又起诉与黄某离婚,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判决二人婚生子女由原告尹某抚养,被告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原、被告虽然夫妻缘尽,但与子女血脉仍在,希望二人着眼未来,在子女关系维护方面继续倾注心力,共同承担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为进一步强化父母对子女的关爱责任,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专门向双方当事人另行发放《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书》,明确告知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都应一如既往关心、爱护子女,不得因离婚而拒绝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义务。引导双方理性处理与子女有关的矛盾,避免在孩子面前争吵、指责对方,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双方当事人收到《关爱未成年人子女提示书》后均承诺会以孩子利益为重,尽到父母责任。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的解除不是亲情的终点。202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各阶段均应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该项工作是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举措。
本案审理情况显示,双方常因未成年人抚养发生矛盾,法院除在立案、审理阶段对父母进行教育提示外,案件判决后,通过发放专门的《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强化法律刚性与司法温度的融合,既明确法律底线,又以温情引导唤醒父母责任意识,填补单纯判决在情感沟通与教育指引上的空白,有效预防因婚姻破裂引发的监护缺位、情感伤害等问题。关爱提示书的发放,有效避免将婚姻纠纷延伸为亲子关系的伤害,旨在为未成年人营造稳定成长环境,助力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家庭观与育儿观,形成尊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风尚。
专家点评
点评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常务副总编、研究员郑文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端正,子女才能健康成长,社会才能健康发展”。发放《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创新性举措。202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就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相关细化规定和工作安排。
本案中,法院发放《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书》的做法值得称赞。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融合心理学的家庭行为干预。基于书面提示,使离婚父母充分意识到两个人的婚姻纠纷可能对子女的心理健康、性格塑造、价值观形成甚至未来人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唤醒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二是融合社会学的协同体系建设。通过“家庭-社区-社会”的协同互动,结合心理辅导、临时庇护、营造氛围等,最大限度关心关爱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三是融合法学的司法效果评估。法院后续不妨可以针对发放《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书》的相关案件展开实施效果评估。如果效果较好,则可以进一步推广实施;如果效果不好,则可以对相关制度设计查漏补缺和优化完善。
签 发:陈 安
审 校:陈 媛
编 辑:佳 莲
投稿邮箱:mianyangcaw@163.com
来源:绵阳政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