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处理涉“三农”纠纷时,既要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又要尊重农村实际,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保障和促进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是中国法治对生态文明保护的时代宣言。本案能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1
在处理涉“三农”纠纷时,既要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又要尊重农村实际,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保障和促进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是中国法治对生态文明保护的时代宣言。本案能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1-2-111-002),是对本案直接援引“绿色原则”,确保案件审理“三个效果”相统一的肯定。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原告潘某将自己约六亩的农田租赁给被告陈某进行蔬菜种植,每年租金为6000元。第一次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为5年,其后租赁协议一年一签。2021年10月6日,双方签订了2022年度的《租地协议书》,租赁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前,原告潘某以自己需要种植作物为由通知被告陈某不再续租,租赁到期后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土地,但遭到被告陈某拒绝。
陈某认为,以往每年临近租期届满,双方都会顺利签订下一年的续租协议,在接到原告不再续租的通知时已经购买了下季蔬菜种植的种子,还有部分蔬菜已经播种育苗,并且准备了生产物资,为作物越冬给大棚重新进行了覆膜,退租将导致自己损失很大。目前蔬菜正处于成长期,成熟和采摘以及拆除大棚、整理土地都需要时间,如果现在腾退原告要弥补自己的损失。
审理过程
镇海法院在庭前组织了原、被告双方到现场调查,对案涉土地上的蔬菜目前种植状况和收成时间予以共同确认,对被告的投入和收入情况进行了解,向原告释明了现在要求腾退有违《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法院还征询了双方对腾退时间的接受意愿。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双方将租赁到期日定为自然年度结束,并没有考虑到农作物的种植季尚未结束,对造成目前土地腾退困难的局面双方都具有责任。
同时,考虑到双方租赁协议虽然近年来一年一签,但双方租赁关系实际上已经持续了八年多的时间,存在着事实上的长期租赁关系,被告存在自然续租的惯性思维,提前为下一季的蔬菜种植购买种子、育苗,并为下半年秋冬季节的蔬菜种植进行设施维护更新,可给予理解。尤其是,蔬菜种植周期较长,作为种植季的断分与自然年度并不一致,故在年底腾退确实会给被告造成较大损失。目前作物正处于成长期,成熟和采摘需要一定时日,现在铲除必将造成极大的浪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将原租赁的土地于2023年8月31日前腾退返还给原告潘某,并支付原告潘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每月500元计算的土地占有使用费。
判决后,2023年8月被告陈某将案涉土地腾退给了原告潘某,本案实现案结事了。
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双方将租赁到期日定为自然年度结束,并没有考虑到农作物的种植季尚未结束。如果适用关于违约的法律规则条款径行判决被告立即腾退农地,必然要铲除尚在成长期的农作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明显冲突。为解决这一困境,本案直接援引了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的“绿色原则”作为判案依据,发挥了法律原则对具体法律规则适用的矫正作用。
来源:浙江高院
来源: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