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 年11月的一天,江苏省南京市某银行保安许师傅巡逻时发现两个可疑男子。早上七点多,当运钞车将现金运抵银行时,这两个人就已经在银行附近徘徊。而临近下班,运钞车再次前来运走现金,他们又准时出现在银行旁的大树下。这种情形,已经持续了几天。
他希望我们能够
就是结识他老婆
劝说他配偶
把孩子抚养权
让给我们的委托人
这7万块是这个服务
”
运钞车“劫匪”乌龙
牵出隐秘犯罪链条
2023 年11月的一天,江苏省南京市某银行保安许师傅巡逻时发现两个可疑男子。早上七点多,当运钞车将现金运抵银行时,这两个人就已经在银行附近徘徊。而临近下班,运钞车再次前来运走现金,他们又准时出现在银行旁的大树下。这种情形,已经持续了几天。
据许师傅观察,这两个人并不前往银行柜台办理业务,却总是盯着银行,还时不时拿出手机拍照。许师傅怀疑二人企图抢劫运钞车,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南京警方经审讯得知,这两名男子并非企图抢劫运钞车。他们在上海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频繁出现在银行附近是为了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跟踪银行的一名职员,获取其行踪轨迹,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他人。由于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二人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对二人批准逮捕。
经查,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职的管理咨询公司在某平台上有不少“粉丝”。视频中,一中年男子以“情感导师”身份讲述婚姻家庭关系及感情修复内容。结合审讯情况与该公司宣传内容,办案人员判断,这伙人很可能在做婚姻家事问题的“私家侦探”。
南京警方成立专案组并前往上海控制了该公司的多名涉案人员。其中,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房明明(化名)竟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
从“情感导师”到“私家侦探”
据房明明供述,他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他察觉到短视频行业正处风口,于是给自己建立“情感导师”的人设,转而做起婚姻家事问题相关的短视频。
随着业务的开展,找他倾诉婚姻问题和寻求帮助的人不在少数。房明明深入了解粉丝的需求后,敏锐地嗅到了其中的商机。于是,他拉拢朋友李光辉(化名)入伙,在2021年3月注册了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招聘员工,正式开展起“私家侦探”业务。
经查,房明明和李光辉作为这家公司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通过让员工分发印有“婚外情调查取证”等内容的传单来吸引客户。
为使自己在“调查”中显得更专业,该团伙模仿影视剧中的“私家侦探”桥段,藏身暗处窥探他人隐私。电影、电视剧中“私家侦探”跟踪、蹲守和拍摄的技巧,房明明等人如法炮制。
同时,办案人员还发现,公司调查前,双方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首付款后调查开始,结束时付尾款。其间,委托人需要提供调查对象信息。房明明安排“调查员”观察调查对象行踪、接触人员及有无婚外情行为,之后组建微信群,将情况实时分享。
违法所得共计30万元
最高“调查费”达12.5万元
经查,房明明等人先后多次向上海的委托人贾先生收取各项费用,共计12.5万元,这是收费最多的一起。
贾先生因妻子甄女士要求分居,怀疑其有外遇,便与房明明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妻子甄女士信息,并支付了2.5万元“调查费”。房明明安排员工全天候、全方位调查甄女士行踪,但长时间无实质进展。
见此情形,房明明便劝说贾先生加钱。为了深入了解甄女士的近况,“私家侦探”甚至拿着贾先生提供的钥匙,进入甄女士的房屋并安装了针孔摄像头。
调查近一年仍无结果,贾先生几乎放弃时,房明明再次劝说并诱导贾先生进行了第三次续费。这次支付了7万元“委托费”,至此,贾先生共支付12.5万元。为帮助贾先生达成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目的,李光辉精心策划了一场与甄女士的“偶遇”,试图接近甄女士并劝说她放弃抚养权。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2023年11月,该团伙成员因在南京市某银行对其他调查对象进行蹲点时被保安发现形迹可疑,报警之后事情败露,这场闹剧才被揭穿。
2024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房明明等人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房明明、李光辉安排手下的多名员工,通过蹲守、跟踪、偷拍,安装汽车GPS定位器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的行踪信息,并收取委托费、差旅费、调查经费等费用,违法所得共计30万元。
2025年1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房明明、李光辉等7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普法时间
Q1:
我们时常会在一些影视剧当中看到一些所谓的“私家侦探”,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展开调查工作。这种行为在我国是法律禁止的,为什么会禁止这种行为?
A1:
根据我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权是专属于公权力机关的。主要包括大家熟悉的公安机关、国安、检察院,还有一些海关缉私部门等。我们今天看到的这些“私家侦探”,他们所实施的跟踪、蹲守、窃听、偷拍,以及用GPS定位等等这些行为,其实与侦查行为里的技术侦查高度重合。
这些侦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机关,只有这些授权的主体,它才具有这样的主体地位。即便是侦查机关去实施这些侦查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特定的案件才能够适用技术侦查。或者是一些特定的人,如被通缉的,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又在逃的一些嫌疑人、被告人,才能够适用技术侦查。批准时,首先要确定采用哪些技侦措施、它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到期之后要及时解除,如果要延期,要经过什么样的条件。这就是它在批准程序上有严格的限制。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相关的信息应当保密,无关的信息要销毁。
这些所谓的“私家侦探”不仅没有合法的授权,还滥用了这些措施和手段。因此,我们要对他们予以打击和取缔。
Q2:
近年来,我国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都制定了哪些法律?制定这些法律的立法思想是什么呢?
A2: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和数字化经济的不断推进,公民的个人信息覆盖面也越来越广,它泄露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多。这个就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因此,我们的立法机构回应这种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包括《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些法律比较明确地规范了相关的隐私权的保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一个渐进式的,不断地去完善保护的体系,从对于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逐渐地扩大到对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也如影随形,而且有些时候会引发一些犯罪,比如敲诈勒索、诈骗等,给公民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因此,立法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不断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说,法网越来越严密。最终,会对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立法保护体系。
来源:宝鸡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