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AI数字人开始出现在各类电子屏幕上,它们昼夜无休,触及直播带货、知识讲解、新闻播报和品牌代言等各行各业。
AI数字人主播、虚拟代言人……你的身边有“数字同事”了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AI数字人开始出现在各类电子屏幕上,它们昼夜无休,触及直播带货、知识讲解、新闻播报和品牌代言等各行各业。
但如果受到市场变化及技术限制等因素影响,导致AI数字人无法正常使用,责任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AI数字人直播有关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冯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AI智能系统联营商合作协议》及《同城直播、数字高科》协议,双方约定:合作产品为公司自主研发的可用于商家、企业售卖产品的软件系统和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AI智能系统”,主要合作模式为由文化传媒公司搭建平台,通过使用AI数字人在某视频平台进行直播的方式,帮助冯某出卖商品,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协议总金额为65000元。双方还在合同上约定了奖励机制,包括开户奖(联营商成功邀请商家入驻某视频平台并完成绑定)、交易奖、排名奖、达标奖等。
合同签订后,文化传媒公司向冯某提供相关物料并指导其使用。但在后续操作中发现,公司所搭建的平台多次出现页面加载速度慢的问题,除此之外,冯某在某视频平台进行AI数字人直播时还出现被禁播的情况,这些操作问题和突发情况导致冯某始终无法顺利使用AI数字人进行直播。
因此,冯某将文化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且要求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冯某支付的65000元。
对此,文化传媒公司辩称,AI数字人直播被禁播是某视频平台规范问题,并非公司违约所致;协议签订后,公司积极履约,已经履行了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义务,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同意冯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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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两个方面,首先,原被告签署的《AI智能系统联营商合作协议》及《同城直播、数字高科》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结合原被告双方签署的上述合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宣传材料以及原被告当庭确认,帮助原告使用AI数字人在某视频平台进行直播卖货属于被告所负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无法履行上述义务。
被告虽然辩称可以通过使用短视频或者转移到其他视频平台等替代履行方案,但上述替代方案实际上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的内容,并且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替代履行方案,因此,实际上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已经处于实际不可履行状态。
虽然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但根据平台规范等实际情况,合同根本目的已确定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存在预期违约,故法院对于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予以准许,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其次,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如何分担?
考虑到文化传媒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为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有一定的支出,法院在查明被告实际履行情况后,判定由被告返还原告45500元。
一审判决后,文化传媒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分期付款方式调解结案,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王晓慧
金山区人民法院
枫泾人民法庭法官
AI数字人直播已在电商、娱乐等行业领域得到应用,向我们展现出它巨大的市场潜力。但AI数字人作为新兴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技术成熟度、观众接受度等诸多挑战。
事实上,由于市场变化及技术限制等原因,并不是所有商家都能按照设想实现AI数字人直播带货的目的。然而,在前期筹备过程中合作双方都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在项目受阻时相关纠纷便接踵而至。
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作为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核心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但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不可抗力、一方或者双方的违约行为等多种原因,有时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应当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即因为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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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军AI数字人直播市场,需要注意什么?
AI数字人直播带货无需受到时间和空间方面的限制,且能降低人力和运营成本,在给商家提供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也能给消费者带来新鲜的消费体验。不过,由于各类直播平台的相关规范并不统一,且市面上互联网技术公司所研发的数字人AI系统功能的参差不齐,致使商家在投入使用AI数字人直播上可能遇到阻碍。
因此,商家在进军AI数字人直播市场之前,建议加强前期市场调查力度,避免因平台规范等原因导致直播被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影响切身利益。此外,商家在与相关研发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将产品或服务内容、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条款予以明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晓霞科技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