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药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投入品,是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一旦使用不当,将对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健康、生态环境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药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农药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投入品,是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一旦使用不当,将对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健康、生态环境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药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守护生态环境安全,严密防范农药安全性、有效性风险。与农药登记这个“准入关口”一样,农药禁限用也是“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关键措施。为让更多的读者了解我国已经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本文整理了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发布的公告,以及3项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梳理了我国对农药禁限用管理的规定,整理出我国禁限用农药清单,以期对禁限用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01 我国禁用和限用农药品种清单
截至2024年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农药禁限用相关公告及文件23个,通过梳理上述文件,我国已公布禁限用农药80种,包括剧毒、高毒农药56种。
1.我国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禁用高毒、高风险农药,是保证人民生命安全、适应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保护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出口、促进农药行业技术改造、产品质量提高、适应国际农药管理发展新形势、履行国际组织公约的需求。据统计,我国禁止使用农药共61种(表1),其中剧毒、高毒农药47种,占比77.05%。从分类方式看,公告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及使用的农药48种,保留仅限出口农药7种,禁止在农业上使用,限制特定使用范围的农药1种。此外,还有5个农药品种是公告未明确规定在农业上禁止使用,但实际已被禁用。本文在禁用清单中增加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3个农药品种,是根据2002年农业部199号公告发布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2011年,国务院批准同意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报送的《高毒农药淘汰和禁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全面停止高毒农药的新增登记和生产许可,撤销现有高毒农药在蔬菜、果树、茶树等作物上的登记”的要求,上述3个农药品种属高毒农药,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已无有效状态下的登记产品,且根据《方案》的规定,无新增可能,实际属于禁止使用状态。
表1 我国禁止使用农药分类及清单
备注:① 农业农村部第736号公告规定,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制剂产品自2026年6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② 农业部第2289号公告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撤销杀扑磷在柑橘树上的登记,禁止杀扑磷在柑橘树上使用。由于杀扑磷仅登记在柑橘树上使用,目前无制剂登记,实际已被禁用;③ 农办农〔2011〕10 号规定,鉴于五氯酚钠对环境存在较大风险,卫生系统已停止用于钉螺的防治,建议不再批准新增登记,不批准临时登记转正式登记的申请,对现有登记产品不再续展。目前已无制剂产品登记,实质上已被禁用;④ 《高毒农药淘汰和禁用工作方案》规定全面停止高毒农药的新增登记和生产许可,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属于高毒农药,目前已无制剂产品登记,实质已被禁用;⑤ 农业部第2552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含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为“检疫熏蒸使用”,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2. 我国限制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为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农业部2017年发布第2567号公告制定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规定列入本名录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据统计,我国目前限制使用农药有19种(表2),包括剧毒、高毒农药9种,均在《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中。其中,高毒农药磷化铝、氯化苦2个品种,因市场需求大,替代产品、替代技术不成熟,专业化用药安全基本可控等因素,2024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第868号公告,除规定限制使用范围以外,为保护使用者安全,同时规定由生产企业直接供应具备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的储粮企业或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由熟悉相应产品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表2 我国限制使用农药名单及限用原因
3. 国际公约管控的农药品种
出于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安全的考虑,某些具有较高风险的农药已在国际层面达成广泛共识,禁止或限制使用和运输。滴滴涕、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硫丹、林丹、氟虫胺、灭蚁灵8个农药品种被《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列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要求缔约方不准予登记或者采取禁限用措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98年制定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前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对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硫丹、溴甲烷、林丹、氯丹、六氯苯、甲拌磷、克百威、涕灭威23种农药做出了进出口限制,要求各缔约方对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此外,为保护地球脆弱的臭氧层,溴甲烷受到《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简称《蒙特利尔协议书》)的管控。
02 政策建议
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用药安全意识
农药品种禁限用后,其市场份额将向其他品种转移,应及时组织各地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同时乱用农药的现象长期存在,应利用微信、广播、电视、短视频等多媒体,广泛宣传禁限用农药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发挥基础植保、农技推广部门的作用,指导农民使用高效、低毒的农药品种,确保禁限用农药撤离市场工作落实到位,特别是加强专业化服务组织及农药经营人员的专业培训,使其能科学指导农民用药,降低风险。
2.加强市场监督,加大处罚力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通报了2024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合格率97.6%,其中占抽检样品总数的0.9%违法添加了隐性成分,其中不乏违规添加了禁用或限用农药的问题。做好监督抽检工作,严厉打击制售、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农资店,确保生产经营源头安全。充分调动群众和社会力量,投入监管,保持高压态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加入经费投入,解决禁限用农药销毁问题,确保淘汰的农药尽快撤离市场。禁限用农药的危害严重,各地方的处罚措施未见区别于一般农药的管理政策,要加大对禁限用农药违规生产、使用的处罚力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市场净化。
3.做好风险监测,掌握风险动态
农药经过一段时间广泛使用后,风险和危害逐步累积,引起靶标生物抗性上升、药效降低、用药量增加、人畜安全和环境风险加大。农药品种限用管理后,要做好农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在作物药害、抗性变化,以及农药残留、人畜中毒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监测评价,及时掌握限用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对其他靶标生物的风险情况。
4.实施鼓励政策,完善管理政策
应对产品的禁限用风险,是农化企业产业升级的机会,促进农药行业技术改造、产品质量提高,加快高效、低毒替代农药产品登记,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时,政府部门要积极帮助生产企业做好转产工作,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如保留仅供出口,扶持企业出口贸易,保留生产能力,对禁用的农药品种,允许其变更为仅供出口登记等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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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5年第5期
本期编辑:彭乐瑶
本期审核:翟怡婷
本期监制:吴俊生
来源:农资导报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