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碑记镇共和村6组村民王茂林,现年49岁。1986年元月,当时年仅32岁的王茂林在成都一家建筑公司打工搞装修,被一颗反弹的铁钉打伤左眼。后来,左眼即经常发炎疼痛。1999年8月,王茂林感到右眼有点痛,经当地乡镇医院检查,说是因为左眼炎症感染了右
为求光明 谁知竟陷入彻底黑暗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碑记镇共和村6组村民王茂林,现年49岁。1986年元月,当时年仅32岁的王茂林在成都一家建筑公司打工搞装修,被一颗反弹的铁钉打伤左眼。后来,左眼即经常发炎疼痛。1999年8月,王茂林感到右眼有点痛,经当地乡镇医院检查,说是因为左眼炎症感染了右眼,建议其到大医院摘除左眼眼球,以便保住右眼,否则有可能双目失明。为了保住右眼,王茂林决定去大医院摘除左眼眼球。
1999年8月30日,王茂林住进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交感性眼炎,继发性青光眼,右眼并发性白内瘴,左眼球萎缩。”王茂林说,他因为左眼发炎影响了右眼,这次住院主要是要求摘除左眼保右眼。但医生却说,左眼不便手术,而应做右眼青光眼手术。王茂林信任医院,就听从医院安排,于9月2日做了青光眼手术,并于9月10日出院。
出院不到半个月,王茂林又感到右眼疼痛,即又到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医院让他住到门诊部,给他行表麻下前房穿刺、球结膜注射。王茂林向记者说,当时因为做了麻醉,他只感到医生用针在他眼球里搅来搅去,搅完了就说行了,24日就叫他离开了医院。
然而,出院后,王茂林感到眼病并无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严重得右眼基本看不见东西了。万般无奈,便于11月23日赶到成都华西医科大学检查,华西医大检查说其青光眼并未手术,还说,其眼内瞳孔已受到了损伤,要求王茂林不能再做什么手术了,作手术只能造成更大危害。
王茂林很纳闷,当初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是做了青光眼手术吗?华西医大怎么检查出没有手术呢,那么那次手术是做的什么手术?
带着疑问,王茂林于11月4日又来到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希望院方给个说法。院方给王茂林打了个比方说:“王茂林,你买了一百只鸡,杀死了99只,有一只却怎么也杀不死,你明白医院做手术的道理了吗?”王茂林最初还不明白,后来他终于明白:他就是那一百只鸡里杀不死的那一只,也即他的手术是100个患者中失败的那一个。
王茂林本是寻求光明才去的医院,却不料竟陷入彻底的黑暗。他认为这是医院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于是,他多次到医院,要求医院给个说法。医院认为这不是医疗事故,并说,如果你王茂林认为是医疗事故,你可以写个申请,请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
王茂林真就写了个请求鉴定的申请。2000年3月3日,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经鉴定,结论为:王茂林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对王茂林不予以经济赔偿和补偿。
协议,不得向任何部门反映和投诉……
王茂林不服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鉴定,要求重新鉴定,他一而再、再而三去医院讨说法。医院被缠得没法,同意重新鉴定。2001年1月10日,内江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经鉴定,维持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鉴定结论。王茂林对此还是不服,始终抓住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动青光眼手术这一点,要求医院给个说法。医院被缠得实在没办法,就同意给王茂林一点经济困难补偿,并于2001年6月6日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称:
“医院对王茂林的医治是尽心、尽力、尽责的,其双眼失明系病情所致。但鉴于病家经济的确困难,为妥善处理此事,医院同意予以王茂林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人民币6000元;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王茂林夫妻就此事件的协商内容为最终解决意见。双方今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社会传播或向新闻媒体、司法部门及政府机关投诉,要求重新处理。病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纠缠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
医院把钱给了王茂林,却不把协议给王茂林。王茂林认为这是医院故意耍弄他这个瞎子。他不服医院的处理,遂于2001年12月,一纸诉状将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求助司法援助,岂料遭遇尴尬
2001年12月5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茂林便一心一意准备打官司。他双目失明,妻子又没什么文化,要打官司,得请律师,但王茂林却拿不出钱来请律师。王茂林有个叔叔,解放前夕去了台湾,王茂林领了台属证,他便以台属的身份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照顾。雁江区台湾工作办公室接待了王茂林,认为王茂林跨地市打官司,有困难应找市台办。市台办的同志很同情王茂林的遭遇,但却无法从经济上支持他,鉴于王茂林经济困难的状况,市台办就建议他找资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采访中王茂林向记者说:资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一个姓邓的女同志接待了他,这个女同志就给王茂林联系了个姓翁的律师,翁律师在电话上叫王茂林下午到海峡大厦楼下相见,当时,王茂林提出要去翁律师的办公室,但翁律师不让去办公室。翁律师说,王茂林这个官司是法律援助中心托办的,他表示接受。现在不谈诉讼代理费,但王茂林得给5000元鉴定费,3000元评残费,共计8000元。王茂林说,他没钱。翁律师说,没钱不行。不过可以先写个协议,然后你再回去准备钱。于是就草定了个协议。
之后,王茂林的堂兄王茂明告诉王茂林说,翁律师这个人的底细他清楚,至今连个办公的地方都没有。这个人名义上是法律援助,实际上我看他是变相收费。
王茂林听堂兄这么说,心里就很气。于是,他又去找法律援助中心,说翁律师变相收高价,不是法律援助,请求换一个律师。
王茂林说,他刚刚提出换个律师,法律援助中心那个姓邓的女同志就给他说“你这个官司我们不打了!”王茂林说,后来台办的陈同志也打电话告诉王茂林,说法律援助中心不愿援助,台办也没办法。
王茂林想,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的律师变相收高价,不愿给予援助,那么我就自己找律师。于是,经人介绍,他来到雁江区一家法律服务所,该所法律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鉴于他的实际情况,愿意给他作风险代理,在其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暂时预收他2000元实支费,王茂林认为这家法律服务所待人很诚实,表示愿意委托该所代理他的官司。
然而不可思议的是,委托事宜还没落实,却有人给这家法律服务所打电话,明确“指示”不要给王茂林代理案子。这家法律服务所 照“指示”,只能非常遗憾地放弃代理。
请求法律援助无门,王茂林没有了别的法子,只好听天由命,官司打到哪里算哪里。
官司不了了之,前路茫茫发人深思
再说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02年1月24日给王茂林寄达了开庭传票,通知王茂林于2002年5月24日8时到庭参加诉讼。并同时寄达了“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要求王茂林自行到四川省司法鉴处作司法鉴定。拿到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后,王茂林在亲属的搀扶下来到四川省司法鉴定处,鉴定处要求他交3500元鉴定费,他说只带了1500元,希望先予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了,再补交余款。但鉴定处说这不可能,必须把钱交够了才作鉴定。
无可奈何,王茂林只好回去筹钱。但是,家里已经一贫如洗,12岁的小女儿连学费都缴不起,好几次都被学校拒之门外,叫缴了当期学费就入学,小女儿为读书哭了一场又一场,现在要拿那么多钱作鉴定确实很困难。走投无路之际,王茂林认为,他的眼睛是内江第一人民医院弄瞎的,要搞鉴定,费用应由医院出。于是,2002年4月15日,在村里一位五保老人的陪伴下,王茂林又来到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要求借5000元去搞鉴定,不借就不走。医院把王茂林安排在急诊室住了一宿,叫他等待等待,医院研究了再作答复。
第二天,即16日上午,王茂林等了半天,医院也没给他作出答复。下午2时,王茂林去找院领导要答复,医院的人对他说这事只能通过卫生局解决,就用车子拉上他和陪伴他的五保老人,说是送他去卫生局解决。
车子到达目的地以后,王茂林和陪伴他的人被弄下车,医院来的人却调转车头扬长而去。事后他才知道,医院把他送进了收容所。收容所的同志问明情况后,认为不便收容,就对王茂林说:“老王,你这是医疗纠纷,我们不敢收。你如果想住,就在这住一宿,不住,你就自己走吧!”
王茂林很气愤,心想医院也“太小耍人了嘛”,明明说是去卫生局解决问题,怎么把他送到收容所来了呢!他当即返回医院,责问医院为什么把他送去收容所。医院保卫科的人吼道:“是老子弄你去的,要找你找老子们!”王茂林听了这话很气愤,就和医院吵起来,坐到医院的花台上不走。很快,看热闹的人就围了一大群。群众听了王茂林的遭遇,纷纷为他“鸣不平”,场面越来越大,不久,“110”就来了几名公安,有个女公安了解情况后,就劝说王茂林,“有话好好说,有问题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么没完没了的吵闹解决不了问题。”王茂林觉得公安说得很在理,就听从劝解,离开了医院,并表示一定要在法庭上见!
去一趟医院,钱没借到,还被送去了收容站,又气又急的王茂林,回家不久就病倒了。病好以后,王茂林只好抱着听天由命的态度,等待法院的判决。
这一等,竟是一年多没有消息。2003年5月,王茂林等得实在太焦急,就把他的遭遇向新闻记者作了反映。5月10日,记者赶到王茂林住地进行采访时,从他手边保存的资料却发现,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早已作了裁定。
原来,2002年1月24日法院寄达了于5月24日开庭审理的传票后,王茂林却因病把开庭的时间忘掉了。5月24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王茂林却没有到庭,也没有代理人到庭。10月17日,法院即下达“民事裁定书”,以“王茂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收到裁定书后,王茂林的妻子认不到几个字,也没去请教懂法的人,自认为是法院不愿给他办理案件。所以,他便愤愤不平地向新闻记者反映,希望新闻媒体帮他“鸣不平”。
如今,瞎了眼的王茂林还在四外“讨说法”。结果如何,不得而知。
综观王茂林的遭遇,有这样一些东西值得深思。
首先,作为弱势群体,王茂林的遭遇本应得到法律援助,然而,法律援助却被人违规操作,名义上是法律援助,实质上却变相高额收费。假如那个律师不是要5000元(比省司法鉴定处提出收费高出1500元)鉴定费和所谓3000元评残费(不知此费作何解释),而是真正出于法律援助,实实在在代理王茂林打官司,王茂林也就不会连开庭时间都会忘掉。
其次,作为当事人的王茂林,也有自身的诸多不是。他把自己当作“台属”,认为台属就该享受特殊照顾。然而,据“台办”解释,应当享受一定特殊照顾的台属,是指台商向内地作了投资,其亲属可以受到照顾。王茂林的叔叔并没投资内地,他哪能享受什么特殊照顾呢。
其三,凡打官司,就必然要牵涉一定的费用。王茂林总认为自己是受害人,即使牵涉费用,都应该由“加害人”承担。所以,他总是不想自己出钱,那怕垫支也不愿出。当然,他家里穷是事实,但不能因为穷就一毛不拔呀!
确实,话又说回来了,作为“穷人”,现在要打一场官司,没钱真的是寸步难行。即使你的官司完全在理,胜数把握很大,但你没钱支付相应费用,又遇不到诚实的“法律援助”,那么你受害再多么深重,你也只能自己忍受了。王茂林的遭遇便见证了这一点。由此引出的东西,也确实值得人们深思。
文/ 杜先福
来源:妙笔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