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老伯将自住房屋出售后,用所得售房款购买了新房并登记在女儿名下,但一直由王老伯居住。后王老伯与李阿姨再婚,逐渐与女儿产生隔阂,老人担心女儿卖房的话会导致自己和老伴将来无房居住。唯一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老人今后的居住问题怎么办?
王老伯将自住房屋出售后,用所得售房款购买了新房并登记在女儿名下,但一直由王老伯居住。后王老伯与李阿姨再婚,逐渐与女儿产生隔阂,老人担心女儿卖房的话会导致自己和老伴将来无房居住。唯一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老人今后的居住问题怎么办?
——可通过设立居住权来保障老人的居住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按照法律规定要件设立,并经登记公示的居住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王老伯虽将售房款赠予女儿用于购房,但作为出资人和实际居住人,其对房屋享有居住需求。若其因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产生居住担忧,可在不影响产权归属的前提下,通过与女儿协商为自己和老伴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彻底解决后顾之忧。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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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