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16日,综合律所刑事发展论坛(第二十二期)在河北邯郸成功举办。本次论坛聚焦“新《监察法》背景下职务犯罪辩护”这一主题,由邯郸市律师协会、综合律所刑事发展论坛联合主办,邯郸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浙江六善(邯郸)律师事务所承办。邯郸全市300余名
2025年5月16日,综合律所刑事发展论坛(第二十二期)在河北邯郸成功举办。本次论坛聚焦“新《监察法》背景下职务犯罪辩护”这一主题,由邯郸市律师协会、综合律所刑事发展论坛联合主办,邯郸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浙江六善(邯郸)律师事务所承办。邯郸全市300余名律师,20余名论坛成员单位律师、特邀嘉宾等线下参会。论坛采用线上直播方式同步进行。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受邀分享《渎职犯罪辩护难点与重点》。
所谓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广义的渎职犯罪除了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以及报复陷害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监委管辖的渎职罪对应广义渎职犯罪的概念。
蓝天彬律师认为,渎职犯罪辩护有四大难点:一、监委和检察院有各自对应的管辖权,交叉混合;二、由事到人,以事确定到具体责任人,牵涉面广;三、渎职犯罪可能引出贪污贿赂犯罪,增加办案难度;四、是否构成渎职犯罪,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蓝天彬律师说,渎职犯罪辩护要围绕着职务、职权、职责等重点展开,要精准区分“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无罪辩护为例,有八大辩护重点:一、主体身份不适格;二、不在职责范围;三、未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四、损害结果与滥用职权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联系;五、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六、行为上不属于滥用职权;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八、没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
本次活动获得广大律师好评,对进一步提升邯郸全市律师刑事辩护能力、促进全市律师执业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改判缓刑等结果。著有《正义不倒:刑辩律师办案手记》。
来源:蓝天彬律师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