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甲公司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技术服务企业,与乙公司在该特定领域有过多次合作。乙公司承接了A项目,需甲公司为A项目提供该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甲公司派出市场部经理李四负责对接、跟进A项目,乙公司派业务经理张三对接。前期,因A项目情况错综复杂、技术服务要求高,甲公司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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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技术服务企业,与乙公司在该特定领域有过多次合作。乙公司承接了A项目,需甲公司为A项目提供该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甲公司派出市场部经理李四负责对接、跟进A项目,乙公司派业务经理张三对接。前期,因A项目情况错综复杂、技术服务要求高,甲公司多次派技术人员飞往A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勘测,与乙公司多次开会沟通需求、技术细节和解决方案,历时半年,甲公司最终制定出A项目所需的技术服务方案,存储于公司内部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准备与乙公司签约。但在甲公司向乙公司报价后,乙公司未有回应。不久后,李四也离职了,去向不明。
未过多久,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A项目上使用的某张图纸与甲公司制定的技术服务方案中的某图纸基本相同,并且A项目上使用的技术服务方案也与甲公司制定的技术服务方案基本相同,甲公司顿觉此事蹊跷。
经多方调查,甲公司发现在公司向乙公司报价后不久,与乙公司签约的是丙公司。巧合的是,介绍丙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的正是公司前员工——市场部经理李四,而在A项目中丙公司派出的服务人员还是李四。甲公司惊觉,原来这是李四与乙公司联手“飞单”啊,是什么让李四和乙公司如此作为?李四和乙公司又各自面对着怎样的诱惑呢?
某天深夜,李四的办公室。李四独自一人在办公室,电脑屏幕上显示甲公司在某项目的投标文件。
李四紧盯着电脑屏幕,面露思索和犹豫之色,喃喃自语:这个项目的投标文件,我要不要拷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呢,虽然签了保密系协议,但做这个有报酬啊,我不说又有谁知道呢……干了,人无横财不富。
事实上,李四对公司产生不满后,就利用自己的职务权限从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下载公司项目的投标文件,卖给竞争对手赚外快。
有着双份的“收入”,李四心情格外舒畅,但他还是觉得有点不及预期,总想着还有机会捞票大的。
当乙公司项目进入报价阶段后,李四就和乙公司业务经理张三对价格进行沟通。
张三:李经理,你们公司关于A项目的报价太高了吧?能不能降点?
李四:张经理,这个报价是公司的报价,改不了。不过,你等我想想……
李四也在犹豫,要不要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丙公司的名义去签下这个单子?签下了,就可以不用再给甲公司打工了,这笔单子的利润也足够高,可以此为契机“创业”……
思索后,李四向张三答复。
李四:张经理,我这儿还有一种合作方式,报价可以降低20%,您是否感兴趣?
张三:李经理,您说的我很好奇,是哪一种合作方式?
李四:我用丙公司跟你们公司签合同,报价可以降20%。
张三:技术服务方案怎么办?
李四:交给我,这个您放心,我有办法。
张三:好,我这就回去汇报。
李四给出另乙公司心动的方案,那乙公司面临诱惑,又是怎样选择的呢?
会议室里,乙公司决策层在讨论A项目的技术服务方案供应商该选甲公司还是丙公司。
某总:张经理,你介绍一下A项目的情况吧,大家等下举手表决选哪一家公司作为A项目的技术服务方案供应商。
张三:各位老总,A项目前期都是甲公司在跟进和忙前忙后,甲公司跟进半年多了,甲公司市场部经理李四跟我说他们公司已经把A项目所需的技术服务方案都做出来了,但目前甲公司的报价比较高,没法降,不过李四提议可以用丙公司跟我们签约,报价可以降20%。
某总:那么丙公司技术服务方案呢?能满足A项目的要求吗?
张三:我已经从李四那里拿到了,跟甲公司的一样。
……
乙公司决策层很犹豫,这个时候把甲公司踢出局,会不会有点不地道,毕竟甲公司前后都花了这么大功夫,也跟进了这么久。但若选择丙公司的话,丙公司报价低20%,就意味着公司的利润空间更大。到底该如何选?有没有什么风险?
最终,乙公司决策层经表决,就A项目的技术服务方案供应商选择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丙公司签约后,派李四前往A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使用的正是李四从甲公司带出来的适用于A项目的技术服务方案。【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科
问
什么是“飞单”?
答
其实“飞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在商业领域中对某种现象的形象比喻,例如公司人员利用职务/工作任务上的便利,将本应属于任职公司的现存客户订单或潜在客户订单,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转移至其他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由其他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承接该订单,或抢夺该潜在客户订单,使自己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飞单在很多行业都普遍存在,不管是什么行业的“飞单”,主要是因为业务人员在“飞单”后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有时相应的客户也会因“飞单”受益,但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问
“飞单”可能会面临哪些民事责任?
答
①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述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飞单”实质上就是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向某个第三方披露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可能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或者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一旦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条的规定,或者保密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若“飞单”行为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问
“飞单”可能会面临哪些行政责任?
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即“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
“飞单”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吗?
答
可能。首先是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当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任职公司的订单转移至其他公司,自己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行为。但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的财物,“飞单”行为的侵犯对象则是客户订单,本质上属于一种交易机会或公司资源,因此,“飞单”行为是否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商业机会是否属于公司财物。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若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公司的客户资源转移到其他公司交易,并向其他公司索取财物或从其他公司处收受财物,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的,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或明知前述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问
企业若发现“飞单”行为,如何快速反应,进行救济?
答
企业若发现“飞单”行为,不可盲目行动,首先应保存好与“飞单”行为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可随意自行进行技术处理,尤其是涉及工作电脑、电子数据文件等。其次,企业内部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在不破坏现有可能的证据情况下,尽量通过调查将“飞单”行为事件相关资料进行梳理。再次,咨询企业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就已收集到资料,进行联合研判与评估,看此次“飞单”事件的危害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需要启动公力救济,例如报警,以及后续的维权路径。
问
公司的商业信息都能使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吗?
答
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即从公开渠道中无法获得,且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大量投入)才能获得的商业信息。“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提出保密要求、信息区分管理、限制使用、限制访问、限制复制等措施。“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获取更多的经济回报。因此,只有具备前述条件的商业信息,才能使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问
案例中,李四的哪些行为可能侵害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答
(1)违反其保密义务,利用自身账号权限,将CRM系统中的包含具体项目标底信息的投标文件私自下载,发送给甲公司的竞争对手;
(2)违反其保密义务,将甲公司辛苦半年为A项目量身定做的技术服务方案带走,后又使用丙公司与乙公司签约,抢夺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并将甲公司的技术服务方案使用在A项目上。
问
案例中,乙公司、丙公司是否可能侵害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答
案例中,若李四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侵害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则乙公司和丙公司则可能属于明知或者应知李四系A项目技术服务方案这一商业秘密权利人甲公司的前员工,仍从李四处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了甲公司的A项目技术服务方案,应视为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问
企业应当如何防范“飞单”行为的发生?
答
“飞单”行为普遍存在,既损害企业的利益,又助长社会不良风气,但因“飞单”的种类、形式的多样性,对于其行为的法律定性仍有各类争议,且相关救济途径,均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建议企业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事前防范
(1)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专门的保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保密条款或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并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禁止实施“飞单”行为并列明相应的后果;
(2)采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比如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保密
协议、文件信息分级、门禁设置等措施;为员工配备专用电脑和办公软件,保留好电脑数据。
(3)对员工定期进行合规培训,制定合理有效、正向反馈的奖励和
激励机制。入职前或在职期间,公司需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让其了解公司的各项制度和保密要求,明确告知员工“飞单”行为的法律后果。
(4)员工“飞单”多为求财,企业应综合考量自身业务特点、利润
情况、员工贡献率等因素,制定一套合理有效、正向反馈的奖励和激励机制,让员工看得见合法提高收入和报酬明确的措施和办法,降低员工“飞单”的可能性,增强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二)事中应对
企业觉察到发生了“飞单”行为后,应启动内部调查流程和应对措施,合法合规收集证据,并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做好内部研判和评估,并根据研判和评估情况,采取约谈相关人员、向合作方提示等举措,阻止、阻断“飞单”行为的完成,或防止损失的扩大。
(三)事后救济
若“飞单”行为已经完成,则应当根据“飞单”事件的危害性和公司的自身情况考量,就已收集到资料,进行联合研判与评估,综合考虑具体的救济措施与路径,例如采取谈判等私力救济渠道,或是启动民事诉讼,或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公安机关报案等公力救济途径。
来源:法治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