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已婚人士为讨主播欢心进行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掺杂“感情”的打赏行为能否算作赠与?5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已婚人士为讨主播欢心进行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掺杂“感情”的打赏行为能否算作赠与?5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5月至12月,张某在某视频平台直播间结识女主播小糖(化名),并通过直播间、微信与小糖互动。小糖得知张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他互称“老公”“老婆”,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交流对话。
张某与小糖交往期间,通过视频平台向小糖累计打赏62万元,扣除平台、签约公司的抽成及平台代扣税款,小糖实际得到24万余元。
张某之妻陈某发现后,起诉要求小糖返还全部款项。
武穴市法院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主播通过直播表演吸引用户观看,用户基于直播服务的质量及效果进行打赏,打赏金额会在直播屏幕中展示,并得到主播的感谢或其他用户的评价,数额高的打赏还会被列入榜单,获得其他用户的关注、羡慕甚至崇拜,使打赏者得到心理上的满足感,故一般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
直播平台是内容浏览和搜索、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服务的提供者。张某使用直播平台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他与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及打赏,是基于其自身意愿的一种消费行为。
本案中,小糖与张某突破主播和粉丝之间正常的互动关系,小糖明知张某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交往,并多次以结婚等理由引诱张某打赏,且张某打赏的数额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因此应当认定张某的部分打赏是为了维护与小糖之间的婚外不正当关系,是一种赠与行为。
陈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张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要求小糖返还全部款项。小糖则辩称,张某的打赏不是赠与,而是正常的网络消费。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张某的打赏行为构成无效赠与,判决小糖返还24万元(扣除平台分成部分)。判决作出后,陈某、小糖均未提起上诉,小糖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主动向陈某退还了24万元。
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