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已婚人士为讨主播欢心进行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掺杂“感情”的打赏行为能否算作赠与?5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方亮
已婚人士为讨主播欢心进行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掺杂“感情”的打赏行为能否算作赠与?5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间,已婚的张先生在某视频平台直播间结识女主播小糖(化名),并通过直播间、微信与小糖互动。小糖在得知张先生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张先生以“老公”“老婆”的夫妻名义互称,两人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交流对话。
张先生在与小糖交往期间,通过视频平台向主播小糖累计打赏62万元,扣除平台、签约公司的抽取及平台的代扣缴税款,小糖可得收入共计24余万元。张某之妻陈某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小糖返还全部款项。
武穴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平台主播通过直播进行表演,用户获得精神文化产品,并基于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质量及效果在直播平台上的打赏。打赏的内容会在直播屏幕中得到展示,可能得到主播的感谢或其他用户的评价,数额高的打赏甚至会列入榜单,吸引其他用户关注、羡慕及崇拜,由此使打赏者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故一般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
直播平台是提供内容浏览和搜索、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张先生通过账号使用平台提供的包括观看直播、进行充值打赏等各项网络服务,其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及打赏是基于其自身意思表示的一种消费行为。
本案中,小糖与张先生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小糖明知张先生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交往,多次以后续会结婚等理由引诱张先生打赏。且张先生打赏的数额明显已经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因此应当认定张先生部分打赏系为维护与小糖之间的婚外不正当关系,通过平台向小糖进行的赠与。
陈女士作为夫妻另一方,以张先生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要求小糖返还全部款项。
小糖辩称,“打赏属于网络消费”,但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构成无效赠与,判决小糖返还24万元(扣除平台分成部分)。判决作出后,陈某、小糖均未提起上诉,小糖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主动向陈某退还了24万元。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