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网约车司机偷拍大量女乘客视频配文低俗被拘!网上发视频这些红线踩不得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5-23 22:36 2

摘要:近日,有一IP地址为上海的女子发布帖子称自己在乘坐某网约车时,被聋哑司机偷拍了自己在车内的视频,并被上传到了某短视频平台,视频被转载到另一平台后获得了大量点赞。该女子的熟人发现后将该情况告知女子,女子这才知道自己在车内被录像。

近日,有一IP地址为上海的女子发布帖子称自己在乘坐某网约车时,被聋哑司机偷拍了自己在车内的视频,并被上传到了某短视频平台,视频被转载到另一平台后获得了大量点赞。该女子的熟人发现后将该情况告知女子,女子这才知道自己在车内被录像。

女子在帖子中表示自己在乘车时知道是聋哑司机,还打赏了10元钱。“司机在车里除了公司的监控外,另外装了一个360度的监控。平时会拍摄很多女乘客视频,配一些低俗的标题引人眼球。”女子表示该司机在某平台两百多条视频全是女乘客的监控视频。

5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一网约车司机因偷拍和散布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经查,王某(男,33岁)从2025年3月起自行在网约车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女性乘客视频,并配以低俗文字发布在网上用以引流吸粉,侵犯他人隐私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王某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王某有哪些违法行为?

陆顶盘律师:司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多重违法,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侵犯隐私权

王某在车内安装非营运必需的360度监控设备,持续偷拍女性乘客乘车过程,并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他人乘车视频片段。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禁止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规定,同时构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敏感信息处理规则的违反。实务中,类似行为已被认定为“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典型形态。

2、传播低俗内容危害社会秩序

王某对视频配以低俗文字进行引流,符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列举的“宣扬低俗、庸俗内容”情形,且可能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参考最高检发布的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若视频包含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并伴随贬损性文字,可认定具有公然侮辱性质,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标准时可适用公诉程序。

3、刑事责任风险

尽管当前警方仅处以行政拘留,但需注意:若视频内容涉及淫秽信息且传播范围达到司法解释标准,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若后续查实存在持续牟利行为,可能升级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侮辱罪刑事责任。

现在,越来越的多的人喜欢拍摄各种各样的短视频上传到网络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避免发布的内容触碰到法律的红线?

陆顶盘律师:在短视频创作与传播中,需警惕以下法律风险:

1、避免侵犯他人权利:

肖像权与隐私权: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拍摄、公开其肖像或私密场景(如车内、住宅等)。即使拍摄公共场合,若镜头聚焦特定个体且可能造成负面影响,仍需谨慎。

个人信息保护:避免泄露他人身份信息、行程轨迹等敏感内容,否则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内容合法性审查:

禁止传播低俗、淫秽内容:配文或画面若含有性暗示、侮辱性语言,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平台规则,甚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避免虚假信息与诽谤:虚构情节或恶意剪辑可能构成诽谤,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设备与拍摄方式合规性:不得使用隐蔽式窃照设备(如伪装成日常用品的摄像头),此类器材的持有或使用本身即违法。网约车、酒店等特定场所的监控设备安装需符合行业规定,司机或经营者私自加装可能被追责。

平台责任与用户自查:平台应加强审核机制,及时下架侵权或违规内容。用户若发现被侵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平台删除并追责。

创作者需主动核实内容合法性,避免为“流量”触碰法律红线。

特别提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是个人法律意识的缺失,也暴露了网约车平台监管的漏洞。对公众而言,发布短视频需严守法律边界,尊重他人权利;对平台而言,应通过技术手段(如AI识别敏感内容)和制度完善(如司机设备合规审查)筑牢防线。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唯有法律约束与道德自律并行,才能构建清朗的网络环境!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

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说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封面图由AI所作

本文来自【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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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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