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疑案“一千零一夜”!1991年建瓯市“3·17”交通肇事案始末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5-22 07:32 2

摘要:叶建清,建瓯市东峰镇——一个远离城区25千米山区小镇的农民,对今天的宣判似乎并不感到意外。他脸部有些浮肿,没有一点表情。待审判长宣布闭庭,他望了望四周,心里在默默地呼唤着:“我的律师林银官同志在哪里……”

1993年12月25日。福建南平建瓯市人民法院。

寒风凛冽,法庭肃穆,法官一字一顿地宣读重审判决书:“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对被告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建清无罪。

二、被告人叶建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起扑朔迷离,纷纷扬扬,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交通肇事案”,历时近三年,今天终于随着法官一声“闭庭”,落下了帷幕。

叶建清,建瓯市东峰镇——一个远离城区25千米山区小镇的农民,对今天的宣判似乎并不感到意外。他脸部有些浮肿,没有一点表情。待审判长宣布闭庭,他望了望四周,心里在默默地呼唤着:“我的律师林银官同志在哪里……”

叶建清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在人生道路上,在他刚过完第25个春节的时候,1991年3月26日,竟被公安机关“收审”了;而且从这一天起,在狱中整整度过了一千零一夜。

1991年3月17日,农历二月初二。农谚:“二月二,种落地。”这里的农民和往年一样,开始浸种,准备春耕。因此,人们把这一天当作春节里最后一个节日,家家煮上几碗菜,迎接新的丰收年。

连日阴雨,天色灰蒙。下午4点,叶建清开着三轮柴油机车——这里山区新兴的小“客车”,人称“柴三机”,绕城关公园一周,停在林业招待所门口候客。他准备天黑前拉上几个乘客赶回家,和父母一起过节。但是,天阴沉沉地,不停地下着小雨,马路两旁的店铺多已关门,街上行人稀少。

过一会儿,好不容易盼来一个中年人。他叫丁某,下午从东峰镇赶到城关买油锯配件,现正急着赶回家。丁某匆匆跳上“柴三机”,连连呼着:“开吧,开吧,没有客人了!”

叶建清见他一个人,望了望天空:“还早呢!一车拉一个,划不来,再等一会儿吧!”

正说着,迎面又来了一部“柴三机”,也是东峰镇的,司机叫范某某,车上已经坐着几个乘客,正向东峰镇开去。丁某一见,忙从叶的车上跳下来,钻进范的车子。范随即开足马力,“突、突、突”地向东峰镇开去了。

过了一个小时,雨小了,天也冷得多了。车上陆陆续续上了6个人,都催着开车。叶建清望着空荡荡的大街,只得踩动油门,慢悠悠地转向公路,似乎还不很情愿一下子驶出市区。边开动车子,还边张望着寻找“被遗忘的角落”,想再拉上几个,“满载”而归。但他还是失望了,不得已加大油门……

大约开了20多分钟,到了霞镇村。村民谢某某、陈某某下午5点多就在公路边等着搭车,也要到东峰镇。也许这一天大家都忙着过节,路上乘客少,过往的车辆更少,他们一看到叶建清的车子开来,二话没说,就从车后钻进了车篷。这时车上已坐满了8个人,叶建清不再东张西望揽客了,躬了躬身子,用力踩动油门,直奔东峰镇。

然而,车子还没开出几分钟,突然剧烈地晃动了一下。车篷里分坐两边的乘客,禁不住都前俯后仰。假如没有互相扶着,有几位妇女怕是要撞在对面乘客的身上。由于车子三面罩着大帆布,大家不知道前面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不约而同地往后看去:

“啊,车子轧死人啰!”

“车子把人刮倒了!”

“真缺德,轧死人还不停车!”

这时,天色已黑,但是车上的人,还是看清楚了,一个男人头朝前,俯卧在公路的右侧,两手平展;身后大约5米远,还有一部自行车倒在地上……

可是,叶建清居然仍躬着身子,劲踩油门,若无其事,“突、突、突”地向前驶去。

当晚,东峰镇,“柴三机轧死人”“司机刮倒人也不停车”的新闻,在这个小镇不胫而走,而且被描上各种色彩,四处传开了。

“车祸”新闻,在这个山区小镇,又不断有发展:

被车子“刮倒”的就是本镇霞镇村人,叫陈旺成。“车祸”发生后,幸而另一位“柴三机”司机吴奴婢见了,拳拳善心,当晚就把陈的家属接到现场,并用自己的“柴三机”把伤员送到了市三医院抢救,当时正好6点钟。这时,陈旺成还会转动身子,人还活着。

但是受害人的伤势可不轻。第二天,替他做了颅脑手术,第三天因抢救无效死去了。幸而受害人的妻子有“先见之明”,手术刚做完,就坚决要求把陈旺成抬回家中,当晚就咽了气,否则要做“门外鬼”了。

但是,叶建清对此居然置若罔闻。他每天照样出车,人们每天也照样搭他的车子:“是非自有公论,本乡本土,他人何必多管闲事!”

然而,第5天,叶建清的车子被公安机关扣去了;第9天,他被“收审”了;又过了3个月,他被批准逮捕了。

人们对此似乎也早有预料。

叶建清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充分、确凿,岂容置辩:

他“刮倒”受害人,居然驾车逃逸,车上8位乘客的证言可以证实。其中一位年仅15岁的中学生吴某某回家后,还在日记上写道:“车压(轧)被害人的脚,把自行车和人刮倒,也不停车救护,真缺德!”

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的当天就把被“刮倒”的自行车扣了。现场勘验笔录很快收入案卷。当时,受害人倒在公路右侧,自行车倒在他身后5~6米远,车把在地上还留下10余公分长的刮痕,受害人的手表遗落在公路右侧水沟沿,他的一只鞋子摔落在公路的中间……

法医“鉴定”也有了。结论是:死者陈旺成,因车祸造成颅脑损伤,颅脑内出血,脑压迫继发中枢神经衰竭死亡……

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足以证实,而且几经退卷补充侦查,证据不可谓不详尽。在叶建清被关押两年多之后,1993年5月7日,建瓯市人民检察院终于向法院提起公诉了。

然而奇怪的是,被告叶建清自“收审”的那天起,始终不承认他有开车轧死人的犯罪事实;尽管同车的8个乘客证词如一,叶建清居然说他连车翻人倒的现场都没有看见。

难道这是一起错案,还是被告顽抗到底?

在这两年多的日子里,人们只见叶建清的母亲四处奔走求救。这位农村妇女竟也如此执着地相信自己的儿子无罪,而且逢人便说,她坚决相信法律会为她儿子平冤。她自己也不知道为这宗案子,进进出出多少家机关大门了。

通过介绍,建瓯市司法局原局长林顺发,这位50年代的老政法干部,热情地接待了这位农村妇女。他听着听着,脸上的皱纹缩紧了。他想了许多许多。凭经验,更凭着职业责任感,他给这起“交通肇事罪”打了一个又一个的问号。他毅然提起笔,给远离这座山城的南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林银官律师写了封信,请这位遐迩闻名的老律师出山,为这起拖了两年之久的“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辩护。

叶建清的母亲第二天就来到了南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望着这位身高1.80米、头发已经花白的老律师,声泪俱下,连连为儿子喊冤。

翌日,林银官律师手拎小提包,已经在建瓯市法院阅卷了。他边看边记,边记边看,疑雾一团团从眼前浮起:

交通肇事案至关重要的证据之一——车辆鉴定报告,在案卷中居然未见,这是为什么?

肇事地点在下坡路段,自行车被“刮倒”后,受害者冲出5~6米远,车子却只下滑10余公分,这是为什么?

受害人被“刮倒”后,俯卧在地,两手平展,脸部、手掌内侧、腿部膝盖没有一点擦伤,而手掌外侧和背面反侧有伤痕,这是为什么?

左手腕上的手表竟飞落到另一侧——公路右侧沟沿,鞋子却落在公路的中央,这又是为什么?

证人证言一份接一份,但是没有一个人曾目睹“刮倒”之事实,都只是在三面封闭的车篷向后望时,才见到已经“倒在地上”的人和车,这和“刮倒”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些疑问,既容易被人忽视,但又不该疏忽!

林律师掩卷沉思,决定立即会见被告。

“叶建清”,林律师开始询问了:“受害人陈旺成横卧公路,坐在你车上的8个乘客,没有一个人没有看到;而你坐在驾驶室,视野开阔,为什么却没有看到?”

“我……我……”叶建清嗫嚅了。两年来,狱中的辛酸苦辣,一时涌上心头。他望了望林律师平静而庄严的脸,沉默了一会儿,又咬了咬嘴唇,终于鼓起了勇气:“我——,我看到了。但是他们说,见死不救即使没有轧到人也要定罪的呀,所以我干脆说没有看见……但我确确实实没有轧到人啊!”

“凭什么说你没轧到人?”

“那一天,天下着雨,我急着赶回家过节,没拉着客人,心里不情愿,只好耐心地等着。我大概是最后一辆开回东峰的……”叶建清的话匣打开了。

他再也没有看林律师,只是怔怔地望着天花板边回忆边说,边说边回忆。

“车子快到东峰镇的时候,我远远就看到一辆自行车倒在路上,前面还躺着一个人,背朝天。人们都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这个人从小就怕惹事,因此一看就赶紧把车子急拐左侧,远远地绕了过去。也许突然左拐,坐在车上的人,没有坐稳,骚动了一阵;但我没有理会,还担心车里的乘客多管闲事,所以把车照直开去。说实在,当时我有点怕;但转念一想,反正不是我轧的,心里也就不怕了。”

林律师只是静静地听着,最后在律师手册里,在“刮倒”两字下面,重重地打上个问号。

回到南平,林律师立即向本所潘学伟主任作了详细的汇报。

听完汇报,潘主任凭他的职业敏感,意识到林律师接受的又是一宗疑案。为此,事务所为林律师增派了一名精干的助手。

第二天,林银官律师带着年轻的包乾风律师,又一次踏上了去建瓯的旅途。几年前,当林律师接受委托为“7·20惨案”中,一辆农用车被一辆大卡车强行超车,挤撞坠入20多米深的河底而惨死的7条人命伸冤的时候,他就是靠着这两条腿,大海捞针,硬是把惨案中唯一的重要证人——一个“穿绿色裙子”的姑娘找到,取得了重要证据,从而在顺昌县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推翻了交通监理部门的错误结论,把用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的故意杀人犯,推上了断头台。司机报复,七命丧溪底!1985年顺昌县“7·20”洋口大桥惨案始末

“事故”发生的前一个多小时,从叶建清车上跳下来,又钻进范某某“柴三机”回东峰的丁某被找到了。丁某证实,当天他买了油锯配件急着回家,先于叶建清离开城区回到东峰的。他和车上乘客经过凤山茶场前面“事故”路段时,都看到了“事故”现场:一辆倒地的自行车和一个俯卧在地上的男人!

林律师一阵兴奋:在叶建清“柴三机”到达凤山茶场公路段之前,“事故”早已发生了!

司机范某某证实,他驾车驶离城关时,叶建清还在林业招待所门口候客。途中,他也看到了“事故”现场,也是绕着开过去的。

坐在范某某车上的“照相馆师傅”许氏夫妇也找到了。他们证实,他们乘车回东峰,也和大家一起看到了“事故”现场。当时大约是下午4点多钟。

在霞镇村上车的谢某某和陈某某证实,她们俩是在下午5点多钟才到公路边候车的。她们搭上叶建清的车子,行驶了一会儿,才看到“事故”现场。

可以肯定了,叶建清还在城关揽客时,“事故”早已发生,叶建清与“车祸”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当年才15岁的中学生却写有“车压(轧)被害人的脚”的日记,这是为什么?

这位两年前的“中学生”早已辍学,找到他也非易事。他对林律师说:“他近视850度,当时天色已黑,又下着雨,也只是在车上往后看的时候,才和大家一起发现“一个人躺在路边”的。

1993年6月10日,在叶建清“收审”后的两年又3个月,这起“交通肇事案”终于在建瓯市人民法院开庭了。

这天,也许人们没有看到法院公开审理的“公告”,偌大的法庭显得有点空荡,直到辩论阶段,原来快要凝固的气氛才开始活跃起来。

公诉人在列举了8位乘客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之后,提高了声调:“被告驾车肇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归案后拒不认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请法院依法严惩!”

林律师静静地听着,他历来“后发制人”。这时,他清了一下嗓门,开始答辩了。

“公诉人上面列出的证人证词、现场勘验笔录和法医鉴定所指的对象,与本辩护人调查核实的无异。但是——”林律师雄浑的男中音,不急不慢,“结论是错误的。公诉人所列的‘证据’与本案被告的所谓‘交通肇事罪’毫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林律师出示了一份又一份的材料,紧紧围绕“被告叶建清无罪”,侃侃而谈:

“法医鉴定是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确认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从而为依法审理案件提供重要的依据。但是法律要求我们对所有的证据,当然也包括法医鉴定,要有科学的态度,认真地进行甄别核实。现在不妨读一读这份鉴定:

“本案法医鉴定死者致伤的部位和伤口的形成:(一)左颞伤3×3厘米;(二)枕部伤5×4厘米;(三)顶部伤4×2厘米;(四)左手掌外侧伤1×1、1×0.8厘米;(五)右手背伤1×1厘米。结论:死者系车祸造成颅脑损伤、颅脑内出血,脑压迫继发中枢神经衰竭死亡。

“果真如此,那么,请问:1.法医鉴定既然认定死者‘死于颅脑损伤’,但系什么物体所致,为什么没有明确的结论?2.如果死者是被车子刮倒扑地,为什么前额、脸部没有伤痕,反倒在左颞、顶部、枕部不同位置出现了混合致命创伤?”

林律师先从公诉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法医鉴定着手,借言答辩,接着开始反驳:

“再说,‘证人证言’,公诉人所列的8个证人,他们都坐在车上,有谁亲眼看到被告人‘柴三机’刮倒受害人之事实?没有!他们都只是提到车子经过凤山茶场现场路段,‘感觉’到‘车会跳一下’。但是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死者的自行车是完好的,没有被轧;法医鉴定也没有提到死者有被车子辗压的痕迹。那么,我们凭什么把他们的‘感觉’和‘刮倒’连结在一起?”

林银官律师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观点鲜明,步步进逼:

“值得注意的是,大量的调查材料,反而证明了被告叶建清与本案无关。

“‘柴三机’司机范某某和他车上的乘客人人都可以证实,他们先于叶建清返回东峰镇,他们看到‘事故’现场的时间约是下午4点半,而叶建清此时还在城关候客。叶建清没有作案时间。

“法院调查吴奴婢的笔录也可以证实,吴于当天下午5点左右看到‘事故’现场,而在此20多分钟之前,即听到有人已经发现现场的消息了。这与本辩护人调查是一致的。

“证人谢某某、陈某某证实,她们在当天下午5点多钟到公路边等车,过了一会儿才等到叶建清驾车从县城方向开来。而这时她们离发生‘事故’的现场还有一公里多的路程。”

林律师循序渐进,列举了大量证人证言。结束发言时,他不觉又哼一声清嗓,言简意赅地作了总结:

“其一,公诉人所列的证人证词,无一能直接证明被告有犯罪的事实;其二,受害人身上的伤痕,法医鉴定没有认定系‘车刮’所致;其三,大量调查材料证实,受害人受害倒地先于被告到达现场之时,本案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至此,这起已经历了700多天的“交通肇事案”,又过两个半月,法院终于作了判决。律师辩护要点被一一列出,但判决书认定:“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一句话,被告叶建清的“交通肇事罪”成立。一审判处叶建清有期徒刑3年,赔偿4000元。

被告当然上诉了。林银官律师为叶建清写了一份更为详尽的上诉状,在法定时限内,送到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中院在审理中,对证据材料逐一排查,看出问题,经过认真研究,认定本案事实不清,不到一个月,即发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3年12月20日,建瓯市人民法院再一次开庭审理被告叶建清“交通肇事案”。

这一天,公诉机关依然故我,与半年前没有两样,对叶建清逐一罗列了那些“犯罪”证据;而林律师则据理力争,逐一反驳,坚持为叶建清作无罪辩护。但是这次在引用大量证据之后,林律师又严正指出:“受害人生前已否认他的伤是车祸所致,这有法院调查死者哥哥的笔录可以作证。法医鉴定、现场勘验笔录也无法认定本案与被告叶建清有关。那么,今天我们要问的是,在叶建清到达‘事故’现场之前,究竟是谁在受害人身上留下了如此致命的创伤?真正的凶手在哪里?”

林律师今天似乎有些激动,言之咄咄:“还有”,他随手举起一份材料,“受害人3月17日被送入医院抢救,根据有关材料证实,伤势虽重,但眼珠还会转动看人,不会说话,但还能示意小便。次日,医生作了开颅手术,挂瓶观察,然而就在陈旺成开刀的第二天,受害人的妻子居然不顾医生的再三劝告,坚持要求放弃治疗,并在‘自动出院’证明上签上自己的姓名,雇了一部小四轮车,把受害人运回自己家里,这究竟是为了什么?更令人不解的是,受害人刚刚抬回家中,在一位陈某某男人的‘建议’下,受害人妻子公然拔去了受害人身上的输液挂瓶,以致受害人回家不到3个小时就咽气了。”

说到这里,林律师不觉提高了嗓门:“难道这不正常死亡,就是法医鉴定所说的‘系车祸造成的吗’?难道这一切的一切都要记在无辜的被告叶建清的帐上吗?”

这次重审,似乎比第一次审理顺利得多。这一次,建瓯市法院集中力量,认真研究,仅仅过了5天,判决书就下来了。宣告叶建清无罪,检察部门也没有抗诉,叶建清终于被开释回家了。

叶建清历尽艰辛,终于无罪释放了。所有关心他的人,虽然一度迷惘过,骂法官糊涂,但不得不承认:法律是公正的。

本案告诫人们:见死不救是错误的,不如实作证也是错误的,在这点上,叶建清也是自食其果。但这些都是小错,谈不上坐牢判刑。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应该分得清清楚楚,来不得半点含糊的。

来源:豁达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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