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乾隆皇帝抓狂的“杀一家多人,致人绝嗣”罪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5-22 07:02 1

摘要:这种罪行,就是杀死一家三人或三人以上,使这家人后嗣灭绝,丧失继承人,断根绝后。这种罪名,从唐朝开始的。唐朝法律规定,杀死一家三口不是死罪的人,罪犯要被处死,罪犯妻子要连坐,财产要没收。这里所谓非死罪的人,就是被杀的人是清白无辜,或者至少没有犯死罪。

1,杀死一家多人致人绝嗣是重罪

历史上有一种罪名,大致可以叫作“杀一家多人,致人绝嗣”。

这种罪行,就是杀死一家三人或三人以上,使这家人后嗣灭绝,丧失继承人,断根绝后。这种罪名,从唐朝开始的。唐朝法律规定,杀死一家三口不是死罪的人,罪犯要被处死,罪犯妻子要连坐,财产要没收。这里所谓非死罪的人,就是被杀的人是清白无辜,或者至少没有犯死罪。

这个罪行与一般的杀人罪行的处罚是不同的。一般的杀人,即使杀死比三人还多的人,除了谋反,罪犯的妻子儿女并不连坐。

这个法律到了清朝变得更为严酷。杀死一家三命,致人绝嗣,罪犯要被凌迟处死,罪犯的妻子儿女要被发遣到新疆做厄鲁特的奴隶。

在清代的死刑,根据罪犯的罪行轻重,分为凌迟处死、斩首、绞刑等几种类型。极为罪大恶极的凌迟处死,就是千刀万剐,罪犯受到极为严酷的折磨。斩刑就是砍头,造成尸首不全,是比陵迟处死低一等的极刑。绞刑也是死刑,但可以留下全尸,是死刑中最轻的一种。在死刑中,还区分立决和监候两种,立决是立即处死,而监候则类似于缓期执行,不是立即执行,斩监候,绞监候,往往到时候也不执行死刑。

一个罪犯,杀死了三个人,或四个人,这三四个人不是一家人,不存在让被杀者绝嗣的情况,那么,这个人可能被处以斩立决,一般不会处以凌迟处死,妻子儿女也不会罚没为奴。但杀死一家三命致人绝嗣,这个人就要被凌迟处死,妻子儿女送到新疆为奴。在重视后嗣传承的中国,让人绝嗣是了不得的大事,必须重罚。

这种处罚已经很严厉了,但到了乾隆皇帝,他觉得还不够严厉,又不断进行修改,确立了几项新的律例。但乾隆皇帝的新例,朝令夕改,反复无常,仍然是千疮百孔。

2,罪犯儿子一律处死

乾隆四十年,王之彬挟仇连续杀死董长海、王三麻子等六人。王三麻子全家遇害,惨遭灭门。

刑部在乾隆四十一年的判决,是将杀人犯王之彬凌迟处死,王之彬妻子刘氏和儿子王小雨改发伊犁为奴。按照当时杀死一家三命致人绝嗣的罪名,这个判决与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但乾隆皇帝看奏报后大怒。他说:

王之彬因挟董长海王三麻子挑拨微嫌,辄持刀将董长海及王三麻子夫妇子女同时扎死,连毙六命,凶恶惨毒,实属从来罕有。然按律不过凌迟处死,实觉罪浮于法。至伊妻刘氏,子王小雨,虽据该抚从重拟发伊犁,给与种地兵丁为奴,尚不足以蔽其辜。

他认为罪犯连杀六人,罪大恶极,而仅仅将凶犯凌迟,将妻女发配为奴,是从轻处理,刑罚并没有充分惩罚他的罪恶。乾隆反问道:

夫王三麻子全家俱被杀害,而凶犯之子,尚令幸生人世,以延其后,岂为情法之平?若云王小雨年仅十岁,则该犯所杀之王四妮、王五妮皆孩穉无知,尚未至十岁,一旦尽遭惨死,何独凶犯之子,转因其幼而矜原之乎?

且此等凶恶之徒,为戾气所钟,不应复留余孽,即伊四岁之幼女王三姐,亦不宜轻宥。如查明被杀之家尚有子嗣,即将凶犯妻刘氏及伊幼女,一并赏给死者家为奴。若现已无人,即发往伊犁,给与厄鲁特为奴。

乾隆认为对于这种杀人全家致人绝嗣的罪行,惩罚的办法就是让凶犯的孽种也不能在这世上生存流传,他绝人之嗣,我就要灭他之种。“不应复留余孽”,这是乾隆对待灭门绝嗣犯罪的基本原则,以后多次反复提及。即使是凶犯四岁的女儿也不能被轻饶,应该赏给死者家属做奴隶。如果死者家属无人,就将她发配新疆给厄鲁特做奴隶。

乾隆还决定修改法律。他说:

此案即著行在刑部,速行核拟具奏,至刑部律例所载,惟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而止,至全家被杀多人之犯,作何加重,未经议及。

意思是,现行法律规定了杀死一家三人致人绝嗣,但对于杀死一家更多的人,该怎么量刑,法律没有规定。实际上,杀死一家三命以上致人绝嗣如何处理,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就是按照杀死一家三命致人绝嗣的办法办理的。乾隆皇帝要求刑部研究修改律例,向他奏报。他说:

此等凶徒,明知法止其身,或自拚一死,逞其残忍,杀害过多,以绝人之嗣,而其妻子仍得幸免,于天理人情,实未允协。朕非欲改用重典,但为民除害,不得不因事严防。俾凶暴奸徒,见法网严峻,杀人多者,其妻孥亦不能保,庶可稍知敛戢,是即辟以止辟之义,其应如何增改律例。并著刑部、另行妥议具奏。

刑部于是按照皇帝圣谕做了修改。刑部说:

臣等悉心酌议,请嗣后除“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仍照旧例办理毋庸议外,如杀一家四命以上、致令绝嗣者,凶犯拟以凌迟处死,将凶犯之子无论年岁大小概拟以斩立决,妻女改发伊犁给厄鲁特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即将凶犯之子俱拟以斩监候秋后处决,该犯妻女给与死者之家为奴。

皇帝同意了这个修改,在刑部的报告后特别还加上这么两句:“原以示折磨,而昭儆戒。”

以后凡杀死一家四命致人绝嗣的,凶犯凌迟处死,妻女罚做奴隶,而儿子一律处死。

与原来的仅仅将凶犯儿子发遣为奴相比,这次修改律例极大地加重了对这些罪犯儿子的惩罚力度。在帝制中国,很多杀人犯也只判绞刑,还不一定立即处死。只有犯下严重罪行的杀人犯才判处斩立决,比如一个人如果杀死一家两人,或者杀死并非一家的三人及以上,就会被判处斩立决。

将无辜缘坐的儿子一律斩绝,这个修改真的是非常残酷的。但因为立法仓促,这条立法留下很多漏洞。

3,一命抵一命

修改律例后,这条律例的残酷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快出现了。

乾隆四十三年,刑部上奏,有一个叫做余膺的凶犯,杀死一家四口致人绝嗣,拟判处凌迟处死。他的四个儿子余世聪、余世华、余世闰、余世荣,都要按照新修改的律例予以斩立决。按照新修改的法律,杀一家四人致人绝嗣的,凶犯儿子一律斩立决,这意味着有多少儿子杀多少儿子,斩草除根,一个不留。

乾隆皇帝看了奏折后,发现这个问题。他说:

今此案余膺杀害熊士顺一家四命,而余膺及其子余世聪等,分别凌迟斩决者,共有五犯,拟抵之人,浮于所杀之数,亦觉稍过。所有余膺之子余世聪、余世华、余世闰仍著照原拟斩决,其幼子余世荣,著从宽免死,同凶犯之妻丁氏发往伊犁,给厄鲁特为奴。

乾隆皇帝总算是堵住一个漏洞,确定了一命抵一命的原则,你杀了人家多少人,你家也得赔人家多少命。他指示刑部:

并著刑部,嗣后如有杀一家四命以上之案,悉按其所杀人数,将凶犯父子,照数定罪,俾多寡相当。其有浮于所杀之数,或一人,或两人者,均以其幼者照此办理,并令内外各问刑衙门知之。著为例。

抵命的人,从大往小挨个抵,抵够了,如果还有更小的,就不必杀了,发往伊犁为奴。

4,罪犯十一岁以上儿子一律处死

按照乾隆四十一年的新例,杀死一家四命致人绝嗣,罪犯的儿子全部处死。这里并没有区分儿子的年龄大小。那么,按照律例,只要是罪犯的儿子,在襁褓中也要处死。这个问题,在乾隆四十四年就出现了。

这年,乾隆皇帝发了一个上谕。他说:

前日勾到湖广省秋审人犯,内有王成砍杀江文珍等一家六命,其子王喜娃,应行缘坐,年仅十岁。今日勾到山东省秋审人犯,内有冯吉杀死冯文炜一家六命,其子冯大甫年仅六岁,冯二甫年仅二岁。

按照中国清朝法律,死刑命令最终是由皇帝勾选发布的,杀人大权在皇帝手里。但杀人判决送到皇帝案前,由皇帝决定处死这三个小孩时,皇帝还是犹豫了。他辩解说,判处这些孩子死刑是正确的,因为杀人必须偿命。你杀他人的家人,你就得用自家人偿命,这是天经地义的:

刑部俱拟入情实应斩,本属例所宜然。王成、冯吉凶恶性成,砍杀一家六命,惨毒已极。即将伊全家抵死,仅足相偿,实为情真罪当。

但他还是指出了一律处死的规定没有考虑到年龄问题:

而刑部定例,将杀六命之已绝嗣者,其子均拟斩决。若尚未绝嗣者,拟斩监候,而于缘坐者之年岁,未为区别。

他还是动了恻隐之心:

因念二犯缘坐之子,犯事时年仅数岁,尚在童稚无知,若概予骈诛,究觉不忍,是以均未予勾。此即朕之姑息。然仰体上天好生之心,毋宁失之厚耳。

但他仍然嘴硬,解释说,虽然他没有在死刑明令上画钩,饶他们不死,但还是不能让这些孽种的基因流传。他说:

惟是此等凶孽,留其喘息,已属法外之仁。若伊等长成后,或遇赦减等释宥,仍听婚配,俾有遗孽,将何以昭示平允?并何以慰死者之心?

他实行有罪推定,认为这些孩子既然是杀人凶犯的儿子,必然是有罪的,不但理论上是有罪的,而且从实践上看,他们长大后还会婚配生子,谬种流传,对于死者是绝对不公平的。

于是皇帝又一次对按他意思设计的41年律例,打了一个补丁:

嗣后遇有此等凶犯,缘坐之子,年在十一岁以上者,仍照现行之例办理。如在十岁以下者,俱著问拟斩候,永远监禁,虽遇赦不准减释,令其老死囹圄。庶于准情之中,仍不废法。所有此次未勾之王喜娃、冯大甫、冯二甫,即照此例行。著为令。将此通谕内外问刑衙门知之。

这次皇帝亲自修改,在年龄上划了一道线,11岁的仍然斩立决,10岁及以下的斩监候,暂时不杀,留下一命,但永远不得释放,直到关死在监狱。

5,阉割特例,权宜之计

乾隆打了这块补丁,仿佛问题解决了。但不久新问题又出现了。

乾隆四十八年,陕西人赵友谅的案子又送到他的面前。这个案子前面我已经在公号中详细说过,这里不再重复。乾隆说:

刑部议覆陕西省杀死一家六命凶犯赵成长子赵友谅、次子赵进财,俱照拟斩决,原以此等凶恶之徒,已绝人之嗣,自不应复使其尚留余孽,固属准情酌理,罪所应得。

虽然仍然他认为按律例将凶犯赵成的两个儿子处死是正确的,但皇帝也认识到,这个案子中,赵友谅不但无辜,而且也是受害者。将这样一个可怜人处死,是否合理?他说:

但详核此案情节,赵友谅因伊父欺奸伊妻,即行携眷迁避,及伊父犯案后,复代为认罪,若按例寘之重辟,情又可悯。

然赵成杀死一家六命,绝其后嗣,残忍已极,若今因赵友谅情节可矜,即行宽释,是赵成淫恶凶犯,转得有后,于情理未为允协。

乾隆坚持的原则是,你杀人多人致人绝嗣,你的子孙就不能在这个世上存活,留下后代。赵友谅虽然无辜,但不能让他有种,因为他的种也是延续的他爹的种,而他爹是坏种,不能谬种流传。皇帝想来想去,想出一个办法:

朕酌之情理,著将赵友谅从宽免其死,但改为宫刑。俟百日平复后,再发遣乌噜木齐,以示法外施仁之至意。至赵成次子赵进财、及帮同行凶之孙四俱著即处斩。

赵友谅保住一条命。但仍然要被阉割,要丧失做人点基本特点和权利,而他年幼的弟弟赵进财就没有这样的运气了。

乾隆这次调整了对赵友谅的死刑判决,不过当时没有创设为新例,应该说当时可能是作为权宜之计,灵活处理。

6,罪犯儿子一律阉割

六年之后的乾隆五十三年,又发生一起凶案:

河南镇平县的民人张文义,因角口微嫌,杀死范守用儿子范狗等一家三命,并砍伤范造,生命垂危。

这个案子中,杀死一家三命,还有一命生命垂危,但没有死。河南巡抚按照现行的杀死一家三命致人绝嗣的律例,判处凶犯凌迟处死,妻子儿女发遣新疆给厄鲁特当奴隶。河南巡抚梁肯堂将判决意见报给刑部。刑部又将案件报告皇帝。

刑部给皇帝的报告,相当游移不定,实际上是请示皇帝该怎么处理:

此案张文义杀死范守用一家三命,并将范守用长子范造砍伤,如范造亦死,则该犯应依“杀死一家四命以上”例凌迟,其子均应斩决。该抚因范造现尚未死,是以将张文义照“杀一家三命”例拟以凌迟处死,其妻同子问拟发遣。虽首恶之罪至凌迟无以再加,而其子则有发遣、斩决之分。倘发遣后受伤者复死,则提回办理中途恐或有疏虞;若监禁等待,又无一定之期。查保辜限期止载“斗殴”,而杀一家三命及一家四命以上者均不在此限。惟是凶犯之子既有发遣、斩决之分,若不予以定限,设遇有已杀三命,尚有一二人受伤未死者,若将凶犯之子遽照“杀一家四命”之例拟以斩决,而受伤者医痊,则似过重;若即拟以发遣,而受伤人或死,又不免失之轻纵。

刑部的意思是,此案中有一个受重伤的受害者没有死。如果受重伤者死了,就是杀死一家四命致人绝嗣,按照四十一年的律例,凶犯的儿子都要斩立决;而如果受伤者不死,那么按照杀死一家三命的律例,凶犯的儿子可以发遣为奴。此案如果按照前者判决,显得过重,按照后者判决,又显得过轻。刑部做不了主,皮球踢给皇帝,由万能的皇帝做裁决。

英武天纵的乾隆皇帝果然做出新的判决。这次他又调整了律例,将杀死一家三人和四人及以上的,合并在一起,惩罚的措施也合并了。乾隆五十四年,皇帝批示说:

张文义著即凌迟处死。向来杀死一家三命以上案犯,将其子嗣俱照例分别办理。今彼既杀其三子俱绝,其一仅存者,生死且未可定,而亦无嗣。此等凶残之犯,既绝人之嗣,不可复令其有嗣,自当不留遗孽,方足蔽辜。嗣后凡杀死一家三四命以上者,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绝嗣,其凶犯之子,无论年岁大小,俱著送交内务府,一体阉割,以示惩创。所有张文义一案,即著照此办理。

新律例发生几个重大变化:

一是,将杀死一家三口和杀死一家四口及以上这两个罪行,合并处理。本来,乾隆四十一年之前就是一个罪行,杀死一家三人致人绝嗣和杀死一家更多的人致人绝嗣,都是同样的惩罚。但是四十一年乾隆认为以前法律没有规定杀死一家四口人的规定,于是特别把杀死四口及以上,与杀死一家三命区分开来,制定了更严酷的惩罚措施。经过十来年的操作,皇帝又把两种罪罚统一到了一起。

二是,与以前的杀死一家三命致人绝嗣相比,惩罚大为加重,因为以前杀死一家三命致人绝嗣,缘坐儿子只是充军为奴,而现在杀死一家三命不问是否绝嗣,都要一律阉割,然后永远为奴。

三是,与以前杀死一家四命致人绝嗣的罪罚相比,新的律例惩罚力度有些减轻了,因为以前是一律处死,而现在是一律阉割,送内务府当奴隶。对于杀死一家四人,但还没有导致被杀人家绝嗣的,按以前律例,妻子儿女缘坐,儿子斩监候,改为妻女为奴,儿子一律阉割。

这个规定仍然是有漏洞的。有些凶犯不但有儿子,还有孙子。儿子一律阉割,孙子阉割吗?在乾隆时期的阉割法律中,谋反罪是要将罪犯的儿子孙子一同阉割的,但致人绝嗣罪没有说孙子要不要阉割。乾隆皇帝阉割罪犯儿子的立法意图就是阻止谬种流传,如果罪犯的孙子不被阉割,那么,实际上仍然没有达到目的。所以,这种修修补补实在是堵不住漏洞。

7.光棍要株连母亲,哥哥和侄儿

两年后,乾隆五十六年,商邱县民人张景仲,因向吴四索要欠账争闹起衅,杀死吴四等四家男妇十一命,并扎伤砍伤男妇十二名口,还压死了两个小孩。

这样重大恶性案件,凶犯被凌迟处死固然是必然的,而按照新的律例,他的妻女要发遣为奴,儿子不管大小,要一律阉割。

但是,如果凶犯光棍一条,既没有妻子,也没有儿子,是不是便宜了凶犯,只是把他凌迟,一了百了呢?

这个案子中,凶犯张景仲就属于这种情况,他没有老婆孩子,可能是光棍一条。于是地方上奏督抚的判决意见是,将凶犯凌迟处死,把凶犯的母亲和哥哥张二,侄子张魁发遣伊犁给官兵为奴。

这个判决本身是很奇怪的。让凶犯母亲和哥哥以及侄儿连坐,以前并没有这样的先例。只是因为罪犯没有老婆孩子,干脆把老母亲,哥哥以及哥哥的儿子拉来凑数了。

乾隆皇帝看到报告后,做了两点批示,一是严厉批评地方官没有负起责任,要求追究地方官员责任,二是从严改判。

乾隆严厉斥责地方各级官员,要求处分官员的内容,这里从略,以上有机会再说。关于案件的判决,皇帝说:

该犯虽无亲子,亦岂可令其兄侄,仍延嗣续?乃该抚将该犯胞兄张二胞侄张魁,不过问拟发遣,殊属轻纵。除伊母张刘氏著照所拟,即发往伊犁给官兵为奴外,张二、张魁、俱著解交刑部,照例治罪。

改判的结果,是将凶犯的哥哥和侄儿解交刑部依例治罪。不知道是如何治罪。按照前面所说的情况可能是阉割为奴吧。乾隆皇帝坚持的原则,仍然是不让罪犯的基因在世界上流传。你自己有儿子,你的儿子要被阉割,堵死基因流传的路子。你没有儿子,那么你爹有没有其他儿子?你爹有其他儿子,你爹的其他儿子及其儿子的儿子,仍然属于乾隆所说的谬种余孽,也是要续断他们的基因流传的。

8,专制皇帝的特点就是任意和专断

乾隆皇帝显然是与“杀人全家致人绝嗣”的罪行杠上了,十来年时间修改制定了如上那么多新的律例。后来乾隆年龄大,卸任皇帝,皇帝与这种罪行的斗争,到此为止了。如果他继续执政,不知还要就这个罪行弄出多少新的律例来。

这种反复无常的修改,实际上折射三个问题。

第一,专指皇帝口含天宪,生杀由人,他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他的决定就是法律。这种法律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审慎论证,往往漏洞百出。但皇帝决定了,谁也改不了,除非皇帝自己改变。

第二,法律条文很难涵盖所有的社会实际,立法确实赶不上形势的变化,这也是立法者面对的实情。乾隆皇帝在“杀一家多人致人绝嗣”这个问题上,左支右绌,反应的是立法的复杂性。立法是一种技艺,它并不简单地纯属统治者的意志,法律本身具有特定的规律性。如果不顾规律性,而完全按照统治者意志行事,往往造成的麻烦比解决的问题还多。

第三,乾隆皇帝自以为自己制定的这些新例都非常公平,但是,他完全没有从北被株连的这些罪犯儿子的角度看问题。这些人往往都是年龄不大的孩子,他们完全无辜。不论将其一律处死,还是将其一律阉割,本质上都是草菅人命。虽然对于受害者或许是一种交代,但对于无辜者完全是一种恶法。

来源:读写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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