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和实际贡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结合我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和实际贡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结合我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一、群众文化文艺创作(表演):群众文化艺术领域(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摄像等)作品的创作(表演)。
二、群众文化普及推广: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的组织策划、辅导培训、艺术普及、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群众文化编辑等。
三、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公共文化领域重要课题、群众文化专业标准(规划、章程、制度、方案)等方面开展的理论研究。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项目调查挖掘、组织指导及利用推广等。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积极为群众文化事业贡献力量。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作风端正。
四、身心健康,具有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管理员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馆员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三、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
四、副研究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五、研究馆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管理员
一、初步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
二、能协助完成群众文化服务、群众文化理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助理馆员
一、基本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基本了解群众文化专业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十二条 馆员
一、专业技术能力条件
(一)较为系统地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群众文化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熟悉群众文化工作特点规律,能独立完成群众文化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创作(表演)或辅导作品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省级文艺评奖1次,或参加市级大型文艺活动2次或省级大型文艺活动1次;或非遗创意设计作品或展演作品在市级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奖。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策划并组织完成有较大影响的主题性群文活动省级1次或市级3次或县级5次,活动取得较好成效,得到所在单位认可。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主持完成本区域主题性群文活动8次以上,活动得到所在地区服务对象认可。
(三)在市级组织的专业培训中授课3次或县级5次,累计培训人数100人次以上,培训效果较好;或在本单位组织的群众培训中授课10期以上,累计培训人数120人次以上,培训效果较好;或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2个,艺术团队每年为基层演出20场以上;或参与编写1万字以上培训教案或艺术普及教材,并被县(处)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
(四)连续2年以上参与创建本单位群文特色品牌项目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群文特色品牌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推介。
(五)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实施公共文化(非遗)领域的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数字资源建设、数字服务推广相关工作,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并推广应用、出版或公开展映(县级以上电视媒体、院线);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得到所在单位认可。
(六)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完成本单位群众文化或非遗调查研究报告、文化事业规划方案2项,获得单位认可;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完成县(处)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制定群众文化或非遗保护规划、政策法规制订1项,并公布实施。
(七)作为主要成员(前2名),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成功并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2项,并参与撰写项目申报文本1项以上;或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有较大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展演、宣传传播推广活动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省级3次或市级5次或县级7次,活动取得较好成效,得到所在单位认可;或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2年以上,在市级传承人评估合格以上。
(八)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主要参与(前3名)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能有效地解决本专业的业务问题,在业界产生一定影响并得到县(处)级以上单位优秀典范案例推广。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编写的本单位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2项,并应用实施,运行良好得到单位认可。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技术能力条件
(一)系统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熟悉掌握群众文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导能力,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三)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创作(表演)或辅导作品获省级文艺评奖二等奖2次或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参加国家级大型文艺活动1次或省级大型文艺活动2次;或非遗创意设计作品或展演作品在省级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策划并组织完成有较大影响的主题性群文活动省级3次或市级8次或县级15次以上,活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不少于2次。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主持完成本区域主题性群文活动20次以上,活动得到所在单位及服务对象认可。
(三)在省级组织的专业培训中讲授过本专业课程3次或市级培训5次以上,培训累计150人次以上,并撰写教案或普及教材3万字以上,培训效果好并由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采用。
(四)连续3年以上,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创建本单位群文特色品牌项目1项以上,形成较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好的社会效益,群文特色品牌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推介。
(五)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实施公共数字文化(非遗)领域的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数字资源建设、数字服务推广相关工作,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2项,并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介绍经验或省(部)级主要媒体专题报道。
(六)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制定市级群众文化(非遗保护)发展规划、服务规范、技术标准、政法法规1项,并实施,由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印发。
(七)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调研报告、学术论文2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八)主持或主要参与(前2名)完成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入省级非遗名录2项或市级非遗名录5项,并撰写项目申报文本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前2名),策划并组织完成有较大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展演、宣传传播推广活动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省级5次或市级8次或县级12次,活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不少于2次。
(九)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主要参与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有效解决业务难题,作为案例推广并得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推广应用。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主持本专业相关的重大业务工作,有1项获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以上单位奖励或示范推广。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
一、专业技术能力条件
(一)精通群众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三)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创作(表演)或辅导作品获全国性文艺评奖1次或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或省级文艺评奖二等奖4次,或参加国家级大型文艺活动2次或省级大型文艺活动4次;或非遗创意设计作品或展演作品在全国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或在省级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2次。
(二)主持策划并组织完成有较大影响的主题性群文活动或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省级4次或市级10次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不少于3次。
(三)在省级专业培训中讲授过本专业课程5次以上(培训课程内容的主体设计应不同),培训累计300人次以上,撰写教案5万字以上,培训效果显著,并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采用。
(四)连续3年以上,主持创建本单位群文特色品牌项目1项以上,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明显社会效益,群文特色品牌项目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推介。
(五)主持实施公共数字文化(非遗)领域的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数字资源建设、数字服务推广相关工作,完成省级以上项目3项,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介绍经验或国家级主要媒体专题报道。
(六)主持完成省级群众文化发展规划(非遗保护规划)1项并实施;或主持编制省级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本专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颁布实施。
(七)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2项;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学术著、编著、教材(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
(八)主持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名录1项或省级非遗名录5项以上,并撰写项目申报文本;或在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益,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全国相关会议或活动中交流经验。
(九)主持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能有效地解决本专业的重大业务问题,作为案例行业广泛推广并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表彰或推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全国性文艺评奖”指中宣部2015年印发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省级文艺评奖”“市级文艺评奖”指同级党委、政府或宣传部门同意设立的常设全省性、全市性文艺评奖。只分类别、不分等次的文艺评奖由评委会专家确定奖项层次,有奖项等次区分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各级文艺评奖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省级大型艺术活动”“市级大型艺术活动”是指经同级宣传部门批准,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举办的常设性和非常设性文艺活动,包含书法、美术、摄影展览。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定的学术期刊。本标准中“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公布的当期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CSSCI期刊以当年公布的期刊名录为准。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学术专著、编著”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不含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业务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完成总结、项目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等佐证材料。“服务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等佐证材料。“策划并组织实施的群众文化活动或非遗展示展演活动”需提供完整的活动策划方案、活动总结、开展情况、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等佐证材料。“创建群众特色品牌项目”需提供完整的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品牌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覆盖面、品牌影响力、效果反馈或评估认定等佐证材料。“非遗代表性名录项目申报文本”须提交申报书、调查报告及保护单位或主管确认的文本材料申报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科研成果奖”指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技术发明奖、社科成果奖等。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国家级科研成果”“省(部)级科研成果或课题”“市(厅)级科研成果或课题”“县(处)级科研成果或课题”分别指由同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或由其主办并委托相关机构(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社科科学界联合会等)组织实施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指获得的各类文艺奖项不包括相应的提名奖、入围奖等。集体作品获奖需提供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或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业绩成果折算情况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
第二十五条 优秀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