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关于车辆使用性质的变化,因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私家车提供顺风车服务出事故,意外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赔不赔取决于是否会被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营运行为。
如果车主在不改变日常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形下,收取合理费用,一般不应被认定为营运行为,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应正常赔付;反之,如果接单频率较高,且以营利为目的频繁行驶在不同的路线,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应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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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