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链通供票小课堂:关于电子债权凭证权利独立性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5-21 10:15 1

摘要:在供应链金融快速发展下,电子债权凭证成为企业融资与结算的工具,信单的权利独立性备受关注。信单虽有电子化特征,本质是《民法典》第 545 条规定的 “债权转让凭证” ,其法律属性决定权利审查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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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应链金融快速发展下,电子债权凭证成为企业融资与结算的工具,信单的权利独立性备受关注。信单虽有电子化特征,本质是《民法典》第 545 条规定的 “债权转让凭证” ,其法律属性决定权利审查逻辑。

从比较法看,德国《民法典》确立 “完全无因性”,美国《统一商法典》采用 “修正无因性”,我国《民法典》规定 “约定 / 法定(不得转让)例外原则” 。信单权利独立性有法理基础,民法双层结构理论将债权转让行为与原因行为分开评价。司法实践多认可处分行为独立性,但通谋虚伪、恶意串通等情形下债权转让无效。

信单并非法定支付工具,企业不能强制用其支付。不过,《民法典》第 568 条的法定抵销机制可实现类似日本 “自动抵销” 效果,提升资金运转效率。司法审查时,信单权利之诉审查债权转让通知送达情况;原因债权之诉验证 “抗辩切断” 条件;主张基础关系影响转让效力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信单权利审查应回归债权转让制度本质,确保其权利独立性对供应链金融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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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沂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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