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闯卡男子起诉北京交警,法院:驳回!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5-20 18:01 1

摘要:2024年6月26号晚上10点多,在北京市昌平区秦上路尚信村口,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民警正在查酒驾,一辆摩托车看到民警后减速迟疑了一下,又加速冲了过去。

2024年6月26号晚上10点多,在北京市昌平区秦上路尚信村口,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民警正在查酒驾,一辆摩托车看到民警后减速迟疑了一下,又加速冲了过去。

冲过第二个路卡后,摩托车继续加速前进,冲过第三个路卡,在第四个路卡被拦截了下来。

经医院诊断,高某三根肋骨骨折,头部一厘米开放伤口、左腕2厘米开放伤口,多处皮肤浅表挫伤。

高某认为自己是被民警使用护栏阻挡才受伤,高某将北京市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000多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被告昌平交通支队认为,如果高某不是加速驶离、接连闯卡,而是停车接受检查,后续的情况就不可能发生,一切后果均是由高某恶意闯卡造成。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事发时的执法记录仪录像作为证据,当庭进行了播放,法官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高某说在第一个和第二个路卡时,他没有看到民警、也没有听到停车指令。

高某为何不停车,反而要闯卡呢?

喝酒了,高某不敢停车接受检查,而且高某还没有驾驶证。

高某不仅是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高某摩托车上的牌子也是挪用的别人的,这辆摩托车是高某花了700块钱买来的二手车。

经检测,高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0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还存在无证驾驶、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7500元。此外,高某还因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5天。庭审中,高某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都承认,但高某认为民警在执法中存在暴力执法和故意伤害行为,应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在本案中,被告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交通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原告连续闯卡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正常情况,有严重违法嫌疑,人民警察有责任对其进行依法盘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沙河大队民警不存在违法行驶职权的行为;高某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身体、财物等受到损失,但该损害结果的产生系因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导致,故高某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昌平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全部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后,原告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本案。

来源:潇湘晨报

相关推荐